Rom 13:1 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
[註1] 另譯:在上的權柄,每一個魂都當順服,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權柄都是因神的命定而存在。
[註2] 「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原文「在上的權柄,每一個魂當順服」。順服權柄是魂的救恩在行為上的見證。人之所以不順服權柄是因為人有高傲的魂。世上每一個高傲的魂,包含在上掌權的,都必須認識在我們之上有權柄。主耶穌稱贊百夫長的信心,因為百夫長對權柄有一個正確的認識:「我在人的權下,也有兵在我以下」(太八9)。所以百夫長對耶穌說:「主啊,你到我捨下,我不敢當;只要你說一句話,我的僕人就必好了。」因為百夫長認識他是在耶穌的權下。
[註3] 「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這是我們必須順服權柄的原因,因為順服權柄就是順服神。
[註4] 「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或「柄都是因神的命定而存在。」。這是在上掌權的人所該認識的:掌權之人所擁有的權柄,都是因為神的命定而存在。
[註5] 第十三章有關權柄的教導是接續第十二章最後一節:「你不可為惡所勝,反要以善勝惡」。所謂「惡」就是自以為不必服在權柄底下,而「善」就是謙卑服在權柄底下。一面我們都要謙卑的服在權柄底下,因為順服權柄就是順服神。另外,在上掌權的更要認識他們所擁有的權柄是因為神而存在。
Rom 13:2 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
[註1] 「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這是保羅對於權柄頂清楚的教訓。人高傲的魂對於他所抗拒的權柄,必然強辯他所抗拒的權柄是不敬畏神的,所以他不順服。但是如果我們真是認識權柄,就要謙卑自己: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在上的權柄,都是神所設立,我們沒有權利去批評神設立了一個錯誤的權柄!就如魔鬼是神所設立的天使長,但是當米迦勒為摩西的屍首與魔鬼爭辯的時候,米迦勒沒有責備撒但,說他是神所設立的一個錯誤的天使長,而是敬畏神的權柄對撒但說:「主責備你吧!」(猶一9)。米迦勒與魔鬼爭辯,但不責備,這是我們對於權柄的態度。
[註2] 「抗拒的必自取刑罰」,就是自取審判。今天人不敬畏神的權柄,那日都要自取審判。
Rom 13:3 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嗎?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贊;
[註1] 「行善的」就是服權柄;「作惡的」就是不服權柄。在上掌權的不是叫服權柄的人懼怕,乃是叫不服權柄的人懼怕。一個懼怕在上掌權的人,就是一個服權柄的人,就可以得到掌權者的稱贊。
Rom 13:4 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的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
[註1] 「他是神的用人」,所有在地上的掌權者都是神所設立的用人,為了叫我們得益處。雖然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攻擊毀滅耶路撒冷,將以色列人虜到巴比倫,但神說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是祂的僕人(耶廿七6)。以色列人能回到耶路撒冷,也是因為波斯王古列是神所使用的僕人,因為他下令建造耶路撒冷聖殿,以色列人才得以回到耶路撒冷,立穩聖殿的根基(賽四十四28)。
[註2] 「是與你有益的」。不是指外面的祝福,而是讓我們認識並服在神的權柄底下。
[註3] 「你若作惡,卻當懼怕」。作惡的不是單指外面的惡行,而是指不服權柄的惡。這等人都當懼怕,因為在上掌權的不是空空的佩劍。
[註4] 「佩劍」的「劍」預表神的審判。在啓示錄第六章,有一把大刀賜給那在騎紅馬上的,就是一把大的「劍」 賜給祂,為了審判(啓六4)。
[註5] 「刑罰那作惡的」或「將憤怒加給那作惡的」。所加的憤怒不是人的憤怒,而是神的憤怒(羅十二19)。
Rom 13:5 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
[註1] 「不但是因為刑罰」或「不但是因為憤怒」。也就是不但是因為神的憤怒。
[註2] 「也是因為良心」。「良心」原文συνειδησις / suneidesis,源於συνειδω / suneido,「知道」、「清楚」(徒十四6)。這良心是神造人時所賜給人的,如同律法的功用一般,刻在人的心裡(羅二14~15)。人只要順著性子行事為人,必然會有一個順服律法的謙卑的魂。
Rom 13:6 你們納糧,也為這個緣故;因他們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這事。
[註1] 「納糧」或「納稅」(路廿22)。納稅象徵權柄。主耶穌教導門徒說: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神的物當歸給神,並不是說該撒能和祂相提並論。所謂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神的物當歸給神,是說百姓納稅給該撒,等於納稅給神。百姓納稅給該撒,是在權柄的原則裡,但是該撒只是神的差役,是在神的權柄底下代替神收稅。
[註2] 「差役」原文λλειτουργοι / leitourgoi(ministers),由λαος / laos,「人民」和εργον / ergon,「工作」,兩個字組成,所以是「公僕」的意思。
Rom 13:7 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
[註1] 「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就是依據權柄的原則!不管是當得糧的、當得稅的、當懼怕的、當恭敬的,在其背後都有神的權柄。
Rom 13:8 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
[註1] 「虧欠人」就是上節所說人所當得的,卻沒有給他。
[註2] 「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就是常以為沒有給人所當得的。神對我們的愛,是神給人的恩典;但是我們對人的愛,卻不是我們對人有恩慈,而是應當給人的,是基於公義的原則。神如果不愛世人,神並沒有虧欠世人,但是我們如果不彼此相愛,卻是彼此虧欠,是不公義。彼此相愛是神賜給我們的一條新命令:主怎樣愛我們,我們也要怎樣相愛(約十三34)。
[註3] 「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我們的主來到地上就是為了成全律法(太五17)。因為神愛世人(約三16),所以祂來成全律法。我們彼此相愛,常以為虧欠,是見證主怎樣的愛了我們,所以我們也要怎樣相愛。
Rom 13:9 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
[註1] 保羅在拉太書中是說:「因為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加五14)。雅各也說:「愛人如己就是全守了至尊的律法」,(雅二8)。基本上,愛人如己包含了第六誡到第十誡。因此有人認為摩西所頒布的律法,石版的第二面只包含後面五條誡命。但是主卻在馬太福音十九章19節說:「當孝敬父母,又當愛人如己。」這又將第五條誡命「當孝敬父母」和包含後面五條誡命的「愛人如己」一起提,因此有人認為石版的第二面應該包含後面六條誡命。在這裡我們看見石版的第二面有一個特點,那就是:「愛人如己」就等於守了律法。因此,嚴格來講,石版的第一面不是讓人來守的律法,因為石版的第一面是神救恩的計劃,也就是父、子、靈(第一,二,三誡),要把人帶進安息里(第四誡)。石版的第二面,才是人要守的律法,就是神要人與石版第一面的救恩配合。這一個配合,就是愛人如己。
[註2] 「包在愛人如己一句話之內了」,原文「包在愛你的鄰捨如同自己一句話之內了」。其中「包在」原文ανακεφαλαιουται / anakefalaioutai(recapitulated),“概括”,有“總結成為一個”的意思。如以弗所書一章10節:要照所安排的,在日期滿足的時候,使天上、地上、一切所有的都在基督裡面“同歸於一”。也就是說“愛你的鄰捨如同自己”這一句話包含了全律法;所以,愛鄰捨如同自己,就等於守全律法。
Rom 13:10 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
[註1] 「愛是不加害與人的」,原文「愛是不加害與鄰捨的」。不論是姦淫、殺人、偷盜、貪婪,…等等都是加害與人。因為愛是不加害與人,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
[註2] 在猶太人來說,提到愛都是指愛神、守神的誡命。愛神是最大的誡命!但是主說愛人如己和愛神相仿(太廿二37-39)。這裡,保羅不是說“愛神就完全了律法”,而是說“愛鄰捨的,就完全了律法”。因為愛鄰捨的就是愛神所愛的,是知道神的心思和意念的。神要我們懂得祂的心思來愛祂,這才是真的愛神。基督愛教會,所以愛教會就是愛基督。愛看得見的弟兄姐妹就是愛不能看見的主(約壹四20)。
Rom 13:11 再者,你們曉得現今就是該趁早睡醒的時候;因為我們得救,現今比初信的時候更近了。
[註1] 「再者」,用來加強8節所說: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
[註2] 「現今就是該趁早睡醒的時候」,其中「現今」可以指“現在”,也可以指“已經”。這裡的意思是“已經”,不是現在才該睡醒,而是應該已經睡醒。「睡覺」在聖經中屬靈的意義是因為過犯罪惡而導致靈性的死。所以,這裡的意思就是:我們都應該已經完全從過犯罪惡之中出來了。
[註3] 「我們得救」,不是指我們所得永遠的救恩或將來的榮耀,而是指“主的救恩”,也就是“主的再來”。主的再來,現今比我們初信的時候,離我們更近。所以,這節最好翻譯為:「因為現今救恩比我們初信的時候更近了。」
Rom 13:12 黑夜已深,白晝將近;我們就當脫去暗昧的行為,帶上光明的兵器。
[註1] 「黑夜已深」的“已深”原文意思是鐵匠用鐵錘錘擊金屬,來延展金屬長度。黑夜雖然是痛苦試煉的環境,但是總有其盡頭,就如金屬不可能無限延展。
[註2] 「白晝將近」,就是主的再來將是近的。
[註3] 「脫去暗昧的行為,帶上光明的兵器」。保羅將黑暗中的行為比喻為一件衣服,對比於「帶上光明的兵器」。因為「帶上」這字原文ενδυσωμεθα / endysometha(put on),有「穿上」的意思。這字在14節就翻譯為「披戴」。所以,「帶上光明的兵器」,更好翻譯為「穿上光明的兵器」。另外,「兵器」的原文 οπλα / opla(weapons),「工具」或「器皿」(羅六13)。雖然可以指兵器,但是這裡並沒有爭戰的意思,而是強調器具有發光的功能。基督徒在今天彎曲悖謬的世代中,就是在黑夜中。我們之所以能明光照耀(腓二25),就是因為我們將光明這器皿如同衣服穿上。不是為了徵戰,而是為了作光的見證,意指14節的披戴主耶穌基督。
Rom 13:13 行事為人要端正,好像行在白晝。不可荒宴醉酒,不可好色邪蕩,不可爭競嫉妒;
[註1] 「端正」原文 ευσχημονως / efschimonos(becomingly),由ευ / eu(good),「好」,和σχημα / schema(fashion),「樣式」組成,特指看得見的外在好行為。穿上暗昧的行為,代表人的行為是在暗中,是看不見的。但是穿上光明的兵器,人的行為是在光中,是看得見的。所以,行事為人要端正,就是可以讓人看見在光中行事為人的好行為。
[註2] 「好像行在白晝」。代表現在還是黑夜,所以穿上光明的兵器只是好像行在白晝。
[註3] 「不可荒宴醉酒,不可好色邪蕩,不可爭競嫉妒」,就是下節所說的「不要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慾」。
Rom 13:14 總要披戴主耶穌基督,不要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慾。
[註1] 「總要披戴主耶穌基督」。「披戴」原文 ενδυσασθε / endysasthe(clothe on),在12節翻譯為「帶上」。披戴主耶穌基督就是帶上光明的兵器,也就是穿上一件光明的衣服。
[註2] 「不要為肉體安排」,其中「安排」原文πρόνοια / pronoia,意「事先考慮」。在使徒行傳二十四章3節翻譯為「先見」。「為肉體安排」就是凡事都事先考慮到肉體,以肉體為優先。所以,為肉體安排的意思就是羅馬書八章所說的:人的心思都置於肉體(羅八6)。
[註3] 「放縱私慾」。原文 επιθυμιας / epithymias(desire),意「渴望」。「渴望」的意思並不見的是負面的,例如保羅說:他“情願”離世與基督同在,因為這是好得無比的(腓一23)。但這節的「渴望」是用來形容前面所說:為肉體安排,所以是負面的意思,與我們的魂有關。當我們的魂對於肉體有不當的渴望,就導致我們凡事都考慮到肉體,以肉體為優先。這就叫我們無法「脫去暗昧的行為」。
[註4] 所謂「脫去」和「披戴」都和一個人的魂有關。保羅說:「你們當順著聖靈而行,就不放縱肉體的情慾了。」(加五16)。順著聖靈而行,就是 聖靈希望我們穿上光明的兵器,但問題是:我們(魂)要不要順從!如果我們的魂願意置於靈,就會披戴主耶穌基督,就是生命平安;但是如果我們的魂要置於肉體,就會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慾,結局就是死(羅八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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