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b 10:1 律法既是將來美事的影兒,不是本物的真像,總不能藉著每年常獻一樣的祭物叫那近前來的人得以完全。
[註1] 「律法既是將來美事的影兒」。“影兒”是隨著實體的。所以,人看見影兒,代表其後必有一個實體。律法的功用就是為了讓人確信有美事隨著。
[註2] 「本物的真像」,其中“本物”原文πραγματων / pragmaton(things),複數,指每年贖罪日所獻的贖罪祭,預表基督成為獻給神的祭物。“真像”原文 εικονα / eikona(image),“形象”,單數,與“影兒”相對。祭司在律法的要求下,每年不斷的在贖罪日獻祭,只是將來美事的影兒,為了啟示神已經為我們準備了身體,也就是基督這美事。但是人看見影兒並不代表看見美事本身。而“形象”代表“本物”,人看見“形象”就是看見“本物”。耶穌乃是父神的像,所以人看見主就是看見父(約十四9)。
[註3] 「總不能」。這裡和合本翻譯是以複數的祭物作為“能”這動詞的主詞。但有權威古抄本,“能”這字作 δυναται / dynatai,單數動詞,是以“律法”為主詞。祭司每年在贖罪日所獻的祭物,是按著律法所獻的,只是影兒,不是基督這真像。
[註4] 「得以完全」。也就是下節所說的“良心就不再覺得有罪”。
Heb 10:2 若不然,獻祭的事豈不早已止住了嗎?因為禮拜的人,良心既被潔淨,就不再覺得有罪了。
[註1] 另譯:若不然,獻祭的事豈不早已止住了嗎?因為禮拜的人既被潔淨,良心就不再覺得有罪了。
[註2] 「獻祭的事豈不早已止住了嗎?」。獻祭的事不止住,是證明所獻的祭物不能叫獻祭的人得以完全。
[註3] 「因為禮拜的人,良心既被潔淨,就不再覺得有罪了」,原文:「因為禮拜的人既被潔淨,良心就不再覺得有罪了。」不是良心被潔淨,而是人被潔淨。我們的良心是否覺得有罪,是基於禮拜的人是否得著潔淨(見來九9註解)。
Heb 10:3 但這些祭物是叫人每年想起罪來;
[註1] 「想起罪來」。就是重新思想已過一年所犯的罪。祭物雖然一面除掉人在一年中所犯的每一樣罪。但是每年的贖罪日,總有可以回想在已過的一年所犯的罪。所以,自己的良心就要見證自己並不能藉著獻祭得以完全。
[註2] 祭物雖然不能叫近前來的人得以完全,但藉著要不斷的獻祭,就叫人想起罪來。人想起罪來,才認識救贖的寶貴。有病的人才用得著醫生,一個自以為義的人,是神所無法拯救的人。
[註3] 這裡特別說到“每年”,就是刻意指出那每年的“贖罪日”。在贖罪日所獻的祭物是基督這真像的影兒。唯有基督這祭物才能除掉我們的罪。
Heb 10:4 因為公牛和山羊的血,斷不能除罪。
[註1] 流血的意思是死。公牛和山羊的血不能除罪,意思是:公牛和山羊的死無法除罪。請注意:除罪不在於血本身,而在於祭物,如下節所說。
Heb 10:5 所以基督到世上來的時候,就說:神啊,祭物和禮物是你不願意的;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
[註1] 5~7節是引用自詩篇四十篇6~7節:「祭物和禮物,你不喜悅;你已經開通我的耳朵。燔祭和贖罪祭非你所要。那時我說:看哪,我來了!我的事在經卷上已經記載了。」這裡作者是將詩篇四十篇6~7節的話,看為是主耶穌道成肉身來到地上時所說的話。但並沒有直接引用,而是加上對經節的解釋。
[註2] 「祭物和禮物是你不願意的」,因為那只是美事的“影兒”(來十1)。
[註3] 「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就是本物的“真像”(來十1)。
Heb 10:6 燔祭和贖罪祭是你不喜歡的。
[註1] 燔祭是將祭物完全焚燒,為了神的喜悅。贖罪祭是為了人的罪得著神的赦免。但燔祭和贖罪祭都不是神所喜歡的。神所喜愛的是祂的憐恤,而不是人為自己的罪獻上贖罪祭;神所喜愛的是人要認識祂,而不是無知的獻燔祭給祂(何六6)。
Heb 10:7 那時我說:神啊,我來了,為要照你的旨意行;我的事在經卷上已經記載了。
[註1] 「為要照你的旨意行」。神的旨意就是神的喜悅。照神的旨意行,就是照神所喜悅的而行。神的喜悅就是祂要憐恤人,要人認識祂已經為我們準備了身體。因此,基督藉著道成肉身就說:神啊,我來了。
[註2] 「我的事在經卷上已經記載了」。這句話照著詩篇,是在“我來了”之後。經卷上所已經記載的“我的事”,最主要是關於彌賽亞的來。
Heb 10:8 以上說:「祭物和禮物,燔祭和贖罪祭,是你不願意的,也是你不喜歡的(這都是按著律法獻的)」;
[註1] 「是你不願意的,也是你不喜歡的」。作者引用完詩篇的話後,就在這節先點出第一個重點:神所不願意,和不喜歡的。接著在下節,作者又點出第二個重點:基督就照著神的旨意,行了神所願意,和喜歡的。
[註2] 「這都是按著律法獻的」。祭司的獻祭是按著律法獻的,卻是神所不願意,和不喜歡的。這是值得我們默想的!律法是定罪的職事(林後三9),當然不是神所願意和喜歡的,但神所預備的身體是稱義的職事,是神所願意和喜歡的。作者在第3節已經告訴我們,祭司的獻祭是為了讓我們每年想起罪來。人只要想起罪來,就會寶貴神的救恩。人的墮落,不在於人會犯罪;人最可怕的墮落,是在於人不承認自己是個罪人!在伊甸園裡,人的悲哀不是被蛇所誘惑;人的悲哀是在犯罪後,還不認為自己是罪人!所以,亞當認為那是女人的錯(創三12),女人認為那是蛇的錯(創三12)。女人是神給亞當的,蛇是神所造的。所以如果有錯,那是神的錯。這不只是人在伊甸園裡可憐的光景,也是以色列人在舊約結束的最後一卷書,瑪拉基書,的可悲光景。以色列人不認為神愛了他們(瑪一2),也不認為他們藐視了耶和華的名(瑪一6),並抱怨公義的神在那裡呢(瑪二17)。他們還奪取神的供物(瑪三8),並頂撞神說:事奉神是徒然的,遵守神所吩咐的,在萬軍之耶和華面前苦苦齋戒,有什麼益處呢?如今我們稱狂傲的人為有福,並且行惡的人得建立;他們雖然試探神,卻得脫離災難(瑪三13~15)。一個不悔改的罪人,是會使神拯救的大能,覺得無能為力的。
Heb 10:9 後又說:「我來了為要照你的旨意行」;可見他是除去在先的,為要立定在後的。
[註1] 另譯:後又說:「我來了為要照你的旨意行」;可見他是除去第一的,為要立定第二的。
[註2] 「我來了為要照你的旨意行」。主的來,也就是主的道成肉身,是照神的旨意行。祭司所獻的祭是根據律法,主所獻的身體是基於主神的旨意,是甘心祭。
[註3] 「除去在先的,為要立定在後的」,原文「除去第一的,為要立定第二的」。“除去第一”就是除去按著律法獻上神所不喜歡不願意的祭物,“立定第二”就是基督按著神的旨意,甘心獻上神所喜歡所願意的身體。所以,不是以新約取代舊約,也不是以恩典取代律法;而是新約實現舊約所已經記載的,是恩典成全了律法的獻祭,是一次而永遠的成全。
Heb 10:10 我們憑這旨意,靠耶穌基督,只一次獻上他的身體,就得以成聖。
[註1] 「得以成聖」,就是被潔淨,良心不再覺得有罪(來十2)。基督徒的成聖,不是素質的改變,而是因為地位的改變而處於聖的光景。就如金子在殿裡,禮物在壇上,就使金子和禮物成聖(太廿三17,19)。金子和禮物在素質上並沒有改變,但因著在殿裡和壇上,就因地位的改變而成聖。所以,得以成聖是因為被潔淨了,就可以在地位上被分別出來,歸給神成為聖別,好在神的聖潔上有分(來十二10)。
Heb 10:11 凡祭司天天站著事奉神,屢次獻上一樣的祭物,這祭物永不能除罪。
[註1] 「站著事奉神」,律法規定祭司必須“侍立事奉”(申十八5)。所以,“站著”代表應盡祭司的職責還沒有結束。
[註2] 「天天」、「屢次」、「一樣」,是在舊約祭司體系下獻祭的特點(出廿九38)。其中的關鍵是在於所獻的“這祭物”是神所不願意、不喜歡的。
[註3] 「永不能除罪」。不是說祭司的獻祭不能除罪;而是說祭司的獻祭不能“一次而永遠”的除罪(來十12)。
Heb 10:12 但基督獻了一次永遠的贖罪祭,就在神的右邊坐下了。
[註1] 「基督獻了一次永遠的贖罪祭」,與祭司要天天獻祭相對(出廿九38)。
[註2] 「在神的右邊坐下」,與祭司要站著相對(申十八5)。基督在神的右邊坐下,因為基督已經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來十14),所以就再也不需要獻祭。
[註3] 12~13節,引用自大衛的詩篇一百一十篇第1節:耶和華對我主說:你坐在我的右邊,等我使你仇敵作你的腳凳。在一章13節也引用過(見該節註解)。不過在一章13節的“坐下”原文是 καθου / kathou(be sitting),這節的“坐下”原文是 εκαθισεν / ekathisen(sat),含有完成的意思。
Heb 10:13 從此,等候他仇敵成了他的腳凳。
[註1] 「從此,等候…」。“從此”原文 λοιπον / loipon(remaining),“其餘”,就是在神的右邊坐下以後,剩下的時間就安息等候。
Heb 10:14 因為他一次獻祭,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
[註1] 祭司的獻祭是可以叫人成聖,卻不能叫人永遠完全,所以要不斷的獻祭。但基督一次獻祭,不只叫人得以成聖,而且是使成聖的人永遠完全。
[註2] 如果我們將13和14節連著來看,我們就可以知道:基督的救贖,嚴格來說不是為了人的罪,而是為了要使祂的仇敵做祂的腳凳。基本上,神要叫祂的仇敵做祂的腳凳並無難事。但是,人的失敗,就使得神好像失去了能力,無法立刻使祂的仇敵做祂的腳凳。人在伊甸園的失敗不單是個人的失敗,而是人使神所吩咐的,要“治理這地”(創一28),的這句話無法實行。因此,神必須藉著人來羞辱仇敵,就如神以約伯為誇耀(伯一8)。
Heb 10:15 聖靈也對我們作見證;因為他既已說過:
[註1] 15~17節是再一次引用耶利米書三十一章的話(來八10~12)。這裡聖靈的見證是重複主所說過的話,為了帶來恩典,稱為施恩的聖靈(來十29)。在第八章第一次引用耶利米書,是為了祂的百姓能“默想”祂所賜的律法。在這裡第二次引用耶利米書是為了成全律法,使神不再紀念祂百姓的罪愆和過犯(來十17)。
Heb 10:16 主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他們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寫在他們心上,又要放在他們的裡面。
[註1] 見來八10註解。
Heb 10:17 以後就說:我不再紀念他們的罪愆和他們的過犯。
[註1] 見八12註解。
Heb 10:18 這些罪過既已赦免,就不用再為罪獻祭了。
[註1] 「不用再為罪獻祭」。因為基於父子靈的見證,罪得赦免是一次而永遠的,所以就不用再為罪獻祭。父的見證是見證基督照著麥基洗德的等次永遠為大祭司(來五10);主的見證是祂就照著這祭司的職任,帶著神所為祂預備的身體來到世上(來十5),一次獻上成就永遠的救恩;如此聖靈就能見證祂成為禮物賜給接受祂的人,使罪得永遠的赦免,不再為罪獻祭。
Heb 10:19 弟兄們,我們既因耶穌的血得以坦然進入至聖所,
[註1] 「既因耶穌的血」,或「在耶穌的血裡」。意思就是在耶穌死的功效裡。重點不在“血”,而在這血是“耶穌的血”,也就是祂的死。
[註2] 「坦然」原文παρρησιαν / parrisian(confidence),不只是“信心”,而且是“充足的信心”(來十22),含有“勇敢”的意思,由πας / pas,“全部”,和ρεω / rheo,“說”,兩個字組成,是毫無顧忌的全部說出來,在35節是翻譯為“勇敢的心”。人無故進入至聖所是會死的,但是因著耶穌的血,我們就得以勇敢進入至聖所。
[註3] 「進入至聖所」。“至聖所”原文 αγιων / agion(holies),複數名詞指包含聖所和至聖所。進入至聖所就是回到伊甸園,來到神面前(來十22)。我們得以回到伊甸園,都是因為耶穌的死所帶來的結果。18節所說的無需再為罪獻祭只是消極的,其目的是為了積極的將人帶回到起初神造人的目的,也就是:回到伊甸園,生養眾多,治理這地。
[註4] 19~20節,是說到耶穌救贖的死,讓我們夠格得以進入至聖所所預表的伊甸園,再次來到神面。21~25節,則是說到基督救贖裡的復活,讓我們得以活在大祭司所治理的家中,彼此相顧,彼此勸勉,讓神藉著祂的家做萬有的元首(弗一22,詩八6)。也就是再回到神當初神對人的心意,代表神“治理這地”(創一28)。
Heb 10:20 是藉著他給我們開了一條又新又活的路,從幔子經過,這幔子就是他的身體。
[註1] 「開了」。原文 ενεκαινισεν / enekainisen(dedicated ),與九章18節的“立”同字根。是主的血為我們立了一條又新又活的路,才使我們得以坦然進入至聖所。
[註2] 「一條又新又活的路」。主為我們所開的這一條路有兩個特點:“又新”和“又活”。“又新”的原文προσφατον / prosfaton(new),由προ / pro(before),“之前”,和σφαζω / sphazo(slain),“殺”,兩個字組成。字根意思是剛被殺不久。一個剛被殺的祭物,都可以形容那祭物是新鮮的。在歷史上,主耶穌是在約兩千年前被釘在十字架上,但在實際屬靈的意義上,祂的死對每一個信祂的人都是新鮮的。“活”原文 ζωσαν / zosan(living),動詞,含有“生活”的意思。“新的路”指出這條路是因主的死,“活的路”,指明這條路也是因主的復活。感謝主,主不只是為我們而死,也為我們復活了,所以這條路是新的,也是活的。所以,所謂“一條又新又活的路”,就是一條“死而復活的路”。之前因著人的犯罪,雖然通往伊甸園的路,已經被基路伯和四面轉動發火焰的劍所封鎖了(啟三24)。但感謝主,藉著祂的死與復活,人就又可以回到神所行走在其中的伊甸園。在約翰福音,主不只說祂是道路,而且是真理和生命(約十四6)。意思是:主是那條通往真理和生命的道路。在伊甸園裡,真理就是那棵分別善惡樹,生命就是那棵生命樹。在至聖所裡,真理就是約櫃裡法版所代表的律法,生命就是金罐裡的嗎哪。
[註3] 「從幔子經過,幔子就是他的身體」。幔子對於要進入至聖所的人是一種阻隔。所以,主的身體對於主來說也是一種的限制。主的死使殿裡的幔子從上到下裂為兩半,所以繡在幔子上象徵把守生命樹的基路伯也就裂為兩半,那條通往伊甸園的路就被打通了。所以,我們就得以從幔子經過,進入至聖所所代表的伊甸園。
Heb 10:21 又有一位大祭司治理神的家!
[註1] 另譯:又有一位尊大的祭司治理神的家!
[註2] 「大祭司」原文ιερεα μεγαν (great priest),意“尊大的祭司”,和大祭司,αχιερευς,這字相比,尊大的祭司表示在地位上的超越,如接下來所說“治理神的家”,或“在神的家之上”,也就是在神的家中居首位。基督就是元首(弗四15),是教會的頭(弗五25)。
[註3] 「神的家」。第一,對於猶太人來說,神的家一般是指聖殿,因為約櫃在聖殿裡面。但是嚴格來說,約櫃在聖殿裡面,並非指聖殿是神的居所,而是使聖殿因著有約櫃,就可以預表神自己。而神真正的居所,是指祂的百姓。在出埃及記二十五章第8節說:「又當為我造聖所,使我可以住在他們中間」。所謂住在他們中間,不是指住在聖所裡面;而是以聖所預表神自己,支搭在祂百姓中間,以祂百姓為居所。如出埃及記二十九章45節所明言的:「我要住在以色列人中間,作他們的神」。神住在以色列人中間就是摩西將帳幕(基督)支搭在以色列營中(教會)的這一幅圖畫所代表。第二,對於信徒來說,舊約的聖殿,就是教會,因為主耶穌明白的指出,聖殿是祂的身體,要被人所拆毀(約二19~21),而教會就是主的身體(弗一23)。舊約的聖殿裡有神的約櫃;新約的教會有神的靈(林前三16~17,弗二22)。約櫃如何使聖殿代表神,神的靈也使教會成為主的身體。在聖殿還沒有蓋在美地時,是以帳幕的方式到處隨著以色列人行動;教會就是今天的帳幕,在各處作約櫃榮耀的見證。保羅的職事就是將這約櫃的見證帶到外邦信徒中,彼得的職事就是將這約櫃的見證帶到猶太人中。換句話說,所謂傳福音,就是傳神要以人為居所的福音:神要住在我們中間,祂要作我們的神;我們要作祂的子民(林後六16)。
[註4] 聖殿前的祭壇是一幅很美的圖畫,因為那是預表神所準備的身體(聖殿),要成為祭物獻在祭壇上。在神的計畫裡,有一天這一幅美麗的圖畫所代表的實體來了。耶穌的道成肉身成了神所準備那祭物,被掛在十字架上(祭壇)。今天教會也要走到祭壇,背起十字架,成為殉道者,宣告因為我們逾越節的羔羊基督已經被殺獻祭了(林前五7)。所以,請注意:不管是舊約的聖殿,或是新約的教會,都不是神真正的居所,而是預表神所預備的祭物。祭物和禮物,燔祭和贖罪祭,是神不願意的,也是神所不喜歡的(來十8)。神所要的就是祂自己要住在祂百姓中間。所以,在伊甸園裡沒有聖殿,在將來新天新地新耶路撒冷也同樣沒有聖殿,因為那時是神自己要成為新耶路撒冷裡的殿(啟廿一22),那是神可以住在祂百姓中間的實現,並要成就直到永永遠遠。
Heb 10:22 並我們心中天良的虧欠已經灑去,身體用清水洗淨了,就當存著誠心和充足的信心來到神面前;
[註1] 另譯:並我們心中邪惡的良心已經灑去,身體用清水洗淨了,就當在充足的信心裡,存著真誠的心來到神面前;
[註2] 「心中天良的虧欠已經灑去,身體用清水洗淨了」,或「我們心中邪惡的良心已經灑去,身體用清水洗淨了」。其中“心中”原文 καρδιας / kardias(hearts),複數。心中邪惡的良心已經灑去,就是祭司用祭物血灑在各處所預表。心是我們我們裡面之人主要的部份。“身體”是代表我們外面之人的行為。我們的心“被血所灑”是來自神的赦免,是消極的為了人的罪;但身體被“清水洗淨”是人積極的將自己身體獻上,為了能來到神面前事奉神。人的“信”與“浸”就是“血”與“水”的兩面。人因著信接受主的寶血就夠格來到神面前;但是受浸卻是人主動的奉獻自己,願意來到神面前,成為屬於主的人。
[註3] 「就當存著誠心和充足的信心來到神面前」,或「就當在充足的信心裡,存著真誠的心來到神面前」。“充足”原文πληροφορια / pliroforia,由 πληρης / pleres(full),和 φορεω / phoreo(bear)兩個字根組成,有“一直背負、一直堅持到完滿”的意思。人能有真誠的心,是因為我們心中邪惡的良心被灑去,這是神做的,我們沒有任何的功績。但在充足的信心裡來到神面前,卻是人需要有身體的行動與信心配合。我們用清水洗淨身體,除去一切死的行為,在充足的信心裡,存著真誠的心來到神面前。從這節開始到本章的結束,作者的重點就在於信徒要有身體行為的信心。而接下來的十一章,作者就舉出一些舊約的雲彩,做為我們奔跑屬天路程的鼓勵。
Heb 10:23 也要堅守我們所承認的指望,不至搖動,因為那應許我們的是信實的。
[註1] 「我們所承認的指望」,就是七章9節那“更美的指望”,讓我們可以進到神面前。
[註2] 「不至搖動」,在於基督作頭與基督的身體兩面。在基督作頭的一面,是在於基督是那信實的應許者。另外在身體的一面,如下節所說的,弟兄姐妹能彼此相顧,激發愛心,勉勵行善。
Heb 10:24 又要彼此相顧,激發愛心,勉勵行善。
[註1] 另譯:又要彼此思念,以至於激發愛心和善行。
[註2] 「彼此相顧」的“相顧”原文 κατανοωμεν / katanoomen(mind),有“關注”、“思念”的意思,在三章1節翻譯為“思想”。我們應當思想那作為使者、為大祭司的耶穌;我們也要彼此思念,將弟兄姐妹放在心上。
[註3] 「以至於激發愛心」。“以至於”原文 εις / eis(into),代表彼此思念的結果,就激發出愛心。其中“激發”原文παροξυσμον / paroxysmon(stimulating),在使徒行傳十五章39節翻譯為“爭論”。它的字根οξυς / oxus(sharp),意“銳利”(啟一18)。巴拿巴和保羅因為意見不同而彼此爭論,是激發自己的看法。所以,所謂“彼此爭論”就是儘量要將自己的看法發表出來;同樣的,“激發愛心”就是儘量將自己的愛心表明出來。我們愛神要盡心、盡性、盡力、盡意(路十27);我們愛弟兄姐妹也要盡心、盡性、盡力、盡意。
[註4] 「勉勵行善」,原文「善行」。我們要激發對弟兄姐妹的愛,我們也激發善行。愛心是裡面的,善行是外面的行為。所謂“善行”,不是字面意義的好行為,而是保羅所定義的“榮耀神”(林前十31)。任何不能榮耀神的行為,不只不是好行為,更是法利賽人的假冒為善。
Heb 10:25 你們不可停止聚會,好像那些停止慣了的人,倒要彼此勸勉,既知道(原文作看見)那日子臨近,就更當如此。
[註1] 另譯:不可離棄我們自己的聚集,好像那些停止慣了的人,倒要彼此勸勉,既知道(原文作看見)那日子臨近,就更當如此。
[註2] 「你們不可停止聚會」,或「不可離棄我們自己的聚集」。其中“聚集”原文επισυναγωγην / episynagogin(assembling),只用於這節和帖撒羅尼迦後書二章1節關於主的再來,我們到祂那裡聚集。所謂“聚會”不是到教堂作禮拜;而是主所說:兩三個人奉主的名聚在一起,有主同在的聚集(太十八20)。舊約的會幕代表神自己,所以神的百姓來到會幕,就是神與百姓的會面;“聚會”就是指我們與神的聚集。因此,不可停止聚會,不是指不可停止去禮拜堂,而是不可停止到主這裡來。聚會不在於地點,不在於人數,而只在於有沒有神的同在。以色列人被擄到巴比倫,沒有了聖殿,甚至在有禁令的情形下,但以理還是一日三次,雙膝跪在神面前,禱告感謝。這就是但以理沒有離棄他自己的聚集。我們的主在客西馬尼園的禱告,沒有人與主同心,只有祂獨自一人,但是祂有父神的同在,這也是主沒有停止自己的聚集。
[註3] 「停止慣了的人」,“慣了”原文 καθως / kathos(custom),意“習慣”。不是指那些習慣不去會所或教堂聚會的人,而是習慣了停止與主交通的人。一個人即使沒有斷過每個禮拜例行的聚會,卻長時間習慣性的沒有主的同在,才是這裡所說停止慣了的人。
[註4] 「那日子臨近」。對於猶太人來說,“那日子”最主要是指神的審判日,如27節所言,將發生於主的再來。今日我們不離棄我們自己的聚集,是有主那奧秘的同在;但那日主再來時,我們就要到他那裡聚集(帖後二1)。這種到主那裡的聚集,保羅說是好得無比的(腓一23)。
Heb 10:26 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
[註1] 「得知真道」,就是知道基督獻了一次永遠的贖罪祭的這個真理(來十12)。
[註2] 「故意犯罪」,或「自願犯罪」。“故意”原文εκουσιως / ekousios(voluntarily),意“自願”,也用於彼前五章2節,翻譯為“甘心”,和“勉強”相對。所謂“自願犯罪”是特指猶太人自願放棄耶穌就是基督,是神所準備的唯一祭物。
[註3] 「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這是指猶太人說的。猶太人如果自願放棄基督這唯一的祭物,當然就再也沒有其它的贖罪祭。所以,這裡的意思不是說信徒犯罪就再也得不著赦免。雖然信徒還是會被過犯所勝,但因著信徒相信基督是我們唯一祭物,只要我們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約壹一9)。
Heb 10:27 惟有戰懼等候審判和那燒滅眾敵人的烈火。
[註1] 「戰懼等候審判」,因為不信的猶太人不只是干犯摩西的律法,更是踐踏神的兒子,如28~29所解釋的。
[註2] 「燒滅眾敵人的烈火」,或「吞滅眾敵人的烈火」。“敵人”原文υπεναντιους / ypenantious(adversaries),意“反對”、“敵對”,在歌羅西書二章14節翻譯為“攻擊”,也就是29節所說“踐踏”神的兒子。意指上節所說的“自願犯罪”就是那些反對、不接受基督這唯一祭物的人。“烈火”的“烈”原文ζηλος / zelos(zealous),意“熱”, “烈火”是指如同火一般的憤怒,出自以賽亞書二十六章11節:「耶和華啊,你的手高舉,他們仍然不看;卻要看你為百姓發的熱心,因而抱愧,並且有火燒滅你的敵人。」對於否認新約經營的猶太人來說,他們需要認識審判的神乃是烈火(來十二29),他們實在需要神的憐憫,使他們成為如同從火中抽出來的一根柴(摩四11,猶一23)。
Heb 10:28 人干犯摩西的律法,憑兩三個見證人,尚且不得憐恤而死,
[註1] 出自申命記十七章6節:「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將那當死的人治死;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將他治死。」和申命記十三章8節:「你不可依從他,也不可聽從他,眼不可顧惜他。你不可憐恤他,也不可遮庇他。」
[註2] 「干犯」原文 αθετησας / athetisas(disregarding),意“擺在一邊”,所以是“輕忽”。在新約聖經,干犯這字的動詞只用在這節。干犯摩西的律法,就是輕忽摩西的律法,把它放在一邊。
Heb 10:29 何況人踐踏神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又褻慢施恩的聖靈,你們想,他要受的刑罰該怎樣加重呢!
[註1] 「踐踏神的兒子」。包含將耶穌的血當作平常,以及褻慢施恩的聖靈。也就是否認耶穌的死與復活。
[註2] 「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當作平常”,或“當作俗物”,就是將基督的死當作平常人的死。這是人踐踏神兒子的第一方面:否認耶穌的道成肉身,為罪人而死。
[註3] 「褻慢施恩的聖靈」,就是否認基督已經成為賜生命之靈這事實(林前十五45),也就是否認主的復活。這是人踐踏神的兒子的第二方面:拒絕耶穌在復活裡,已經被立為主,為基督了(徒二36)。
[註4] 「刑罰」原文τιμωριας / timorias(punishment ), 只用在這處經節。這字的原意是“幫助”。神對人的刑罰是依據公義,是為了幫助人、糾正人的錯誤。
Heb 10:30 因為我們知道誰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又說:「主要審判他的百姓。」
[註1] 「伸冤在我,我必報應」,出自申命記三十二章35節的希臘文LXX譯本。“伸冤” 原文 εκδικησις / ekdikisis(vengeance),這字的字根有εκ /ek(out),和δικη / dike(justice),兩個字根組成。“伸冤”就是依據是非來定罪。因此,“伸冤在我”的意思是:神是公義的神;而“我必報應”的意思是:神必依據公義施行審判。
[註2] 「主要審判他的百姓。」是直接引用申命記三十二章36節的希臘文LXX譯本。“主要審判祂的百姓”,意指祂百姓的行事為人都必須符合神公義的原則。摩西的律法是賜給以色列人的,而不是賜給外邦人。對於外邦人,神是任憑他們逞著心裡的情欲行污穢的事(羅一24),在外邦人的身上只能累積神的憤怒。但是,神對於祂的百姓,是將律法賜給他們,為了祂的百姓在那日能免於神的烈火。所以,嚴格來說,認識神要審判祂的百姓,就是認識神在愛裡如何保守祂的百姓。因此,在伊甸園裡,那棵分別善惡樹不只是代表神的公義,也是表明祂的百姓必須是祂公義的子民,那日都必須面對神公義的審判。
Heb 10:31 落在永生神的手裡,真是可怕的!
[註1] 「永生神」或「活神」。這裡不說“神”,而說“活神”,是為了強調人無法逃脫神的審判。祂是長存的神,祂的審判必會來到。
[註2] 「真是可怕的」。如當初摩西描述那不可靠近的西乃山說:『我甚是恐懼戰兢。』 (來十二21,申九19)。因為神是公義的神,乃是烈火(來十二29)。
Heb 10:32 你們要追念往日,蒙了光照以後所忍受大爭戰的各樣苦難:
[註1] 「蒙了光照」,見六章4節註解。這光是認識新約經營的光,如同保羅在往大馬色的路上所遇見的大光。讓保羅認識他所逼迫的耶穌就是基督。
[註2] 「忍受大爭戰的各樣苦難」。“爭戰”原文αθλησιν / athlisin(conflict),名詞,它的動詞用於提後二章5節,翻譯為“比武”,是公開場合的競賽。所以,所謂“大爭戰”是指為新約經營的真理而辯論。保羅蒙了光照之後,他出外傳福音的兩個特點就是“辯論”和“苦難”。保羅被稱為是一個“攪亂天下”的人,為真理天天、周周、長時間的辯論(徒十七2,17、徒十八4,19、徒十九8~10);並經歷各樣的苦難,包含遭江河的危險、盜賊的危險,同族的危險、外邦人的危險、城裡的危險、曠野的危險、海中的危險、假弟兄的危險;受勞碌、受困苦,多次不得睡,又饑又渴,多次不得食,受寒冷,赤身露體(林後十一26~27)。
Heb 10:33 一面被譭謗,遭患難,成了戲景,叫眾人觀看;一面陪伴那些受這樣苦難的人。
[註1] 「成了戲景,叫眾人觀看」,原文θεατριζομενοι / theatrizomenoi(being made a public spectacle),動詞,意思是用所經歷的譭謗和患難,如同演戲一般供人觀賞。在哥林多前書,保羅就形容他成了一台戲,給世人和天使觀看(林前四9)。這是個人經歷的一面。
[註2] 「一面陪伴那些受這樣苦難的人」。“陪伴”原文κοινωνοι / koinonoi(partakers),意“分享者”。所以不只是客觀的在旁邊,而是主動的有份于弟兄姐妹的苦難。這是身體經歷的一面。
Heb 10:34 因為你們體恤了那些被捆鎖的人,並且你們的家業被人搶去,也甘心忍受,知道自己有更美長存的家業。
[註1] 「體恤了那些被捆鎖的人」,就是對於弟兄姐妹所受的苦難是體恤,是滿了同情的。
[註2] 「並且你們的家業被人搶去,也甘心忍受」,其中“甘心忍受”應該翻譯為“歡喜接受”。也就是說,就是對於弟兄姐妹所受的苦難,是滿了同情;但是對於自己所受的苦難,是甘之如飴。
[註3] 「更美長存的家業」,是神為我們存留在天上的基業(彼前一4),不是那些屬地可以被人搶去的家業。
Heb 10:35 所以,你們不可丟棄勇敢的心;存這樣的心必得大賞賜。
[註1] 「勇敢的心」,原文παρρησιαν / parrisian(boldness),在19節翻譯為“坦然”,也就是沒有任何的畏懼。在19節,我們得以勇敢的進入至聖所,是因耶穌的血。這裡,我們有勇敢的心是盼望神所應許的大賞賜。這大賞賜不只是34節所說更美長存的家業,更是指本章結束所說的:得著魂的救恩。我們如果要得著天上更美長存的家業,就必須得著魂的救恩。這魂的救恩也就是神為祂百姓所保留的安息(來四9)。主說:凡勞苦擔重擔的人可以到我這裡來,我就使你們得安息(太十一28),就是得著魂裡的安息。
Heb 10:36 你們必須忍耐,使你們行完了神的旨意,就可以得著所應許的。
[註1] 「你們必須忍耐」,原因不只是有前面所說的在苦難中的忍耐,也是為得著神所應許的忍耐,因為有些神的應許並非是在今生可以得著的(來十一13,來十一39)。
[註2] 「行完了神的旨意」。人的稱義是因著信,與我們的行為無關;而人要得著神所應許的賞賜,不只要要憑著信,更要配合人的行為,在世行完神的旨意。大衛按神的旨意服事了他那一世的人(徒十三36);我們在世時也必須行完神在我們身上的旨意。在那日,當主再來時,神是要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太十六27)。
[註3] 「得著所應許的」就是得著35節的大賞賜。
Heb 10:37 因為還有一點點時候,那要來的就來,並不遲延;
[註1] 「還有一點點時候」,引用自以賽亞書二十六章20節的希臘文LXX譯本。在以賽亞書是說到百姓進入內室,關上門隱藏,只要一點點時候,神的忿怒就會過去。
[註2] 「那要來的就來,並不遲延」,引用自哈巴谷書二章3節的希臘文LXX譯本。哈巴谷穀書是指迦勒底人的禍必要來臨,絕不遲延。
[註3] 作者在這節分別引用以賽亞書和哈巴谷書這兩處經節,不只是說主必快來,也指主再來時的審判必要快來。在啟示錄,神應許非拉鐵非教會說:「我必快來,你要持守你所有的,免得人奪去你的冠冕。」(啟三11)。在啟示錄的末了,又宣告說:「看哪,我必快來!賞罰在我,要照各人所行的報應他。」(啟啟廿二12)。當基督再來時,是帶來神的憤怒,成為祂敵人的災禍。
Heb 10:38 只是義人(有古卷:我的義人)必因信得生。他若退後,我心裡就不喜歡他。
[註1] 另譯:只是我的義人必因信活著。他若退後,我的魂就不喜歡他。
[註2] 「因信得生」或「因信活著」,引用自哈巴谷書二章4節。在聖經中,“稱義”也等於“得著生命” (太十九17,羅五18)。所以,因信稱義也就是因信活著。雖然因信稱義與人的行為無關,但是一個義人因信而活著,必然會行出討神喜歡的行為,而且這行為也必然要憑著信。
[註3] 「他若退後,我心裡就不喜歡他」。“我心裡”原文“我的魂”。在哈巴谷書二章4節是說到迦勒底人魂裡自高自大。但是希臘文LXX譯本將希伯來文的,עפלה / aphal ,“自高自大”,這字翻譯為υποστειληται / yposteilitai(keeps back),“退後”。因為“自高自大”有“城堡”的意思,人在城堡裡,就是退到城堡裡,以高大的城堡為保障、為誇口。所以,哈巴谷書將迦勒底人與義人對比,就如同文士、法利賽人和主的門徒對比。迦勒底人魂裡自高自大以城堡為誇口;文士和法利賽人,也以聖殿、律法自以為義,魂裡高傲。但是,在神的眼中,他們魂裡的高傲,其實是從恩典中“退後”。所以,作者在引用這節就說:神的魂也不喜悅,用以凸顯人魂裡的高傲。
Heb 10:39 我們卻不是退後入沉淪的那等人,乃是有信心以致靈魂得救的人。
[註1] 另譯:我們卻不是退後以至於毀壞的那等人,乃是有信心以致魂得救的人。
[註2] 「退後入沉淪」,或「退後以至於毀壞」。不是指失去永生的滅亡,而是指魂的被敗壞,和接下來所說“魂的得救”相對。人在伊甸園的失敗,就是人的心思被敗壞(林後十一3,“心或偏于邪”,原文“心思被敗壞”)。
[註3] 「有信心以致靈魂得救的人」,原文「有信心以致魂得救的人」。彼得說:信心的果效,就是要得著魂的救恩(彼前一9,“靈魂”原文“魂”)。亞當在伊甸園的失敗,和以色列人在曠野的失敗都與人的魂有關。乃至到了新約,猶太人心思的高傲更如同一座高大的城堡。所以,基督徒一得救後,雖然我們外面的人,身體,一天天的毀壞;但我們裡面的人,魂,卻要一天新似一天(林後四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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