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7日 星期六

羅馬書第3章


Rom 3:1  這樣說來,猶太人有什麼長處?割禮有什麼益處呢?

[註1]         這是保羅自己針對前面第二章28節結論的反問。既然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那麼,猶太人相比於外邦人並沒有什麼長處;所以守割禮也並不比未受割禮的有好處。保羅的反問,他的意思也就是肯定猶太人和割禮,如下節所說。

 

Rom 3:2  凡事大有好處:第一是神的聖言交托他們。

[註1]         凡事大有好處」,就是身爲猶太人和守割禮在各方面都比外邦人強。猶太人是神的百姓,不是外邦人可以輕看的。

[註2]         「第一」,就是首先的。保羅提了第一後,就沒有說什麼是第二。因為這第一就是最重要的。

[註3]         「聖言」原文λογια / logiaoracles),是複數的中性名詞λογια。可以指舊約所包含的所有内容,特指21節所說的律法和先知。這字的形容詞λογιος / logios在使徒行傳形容亞波羅¸“是有學問(或作:口才)的”(徒十八24)。在使徒行傳七章8節是將聖言形容為“活潑的聖言”(徒七38)。基本上,記載在舊約的話,都是神神對猶太人所說的活潑的話,將祂的旨意、目的和計畫,啟示給猶太人。

[註4]         「交托他們」,或「信托他們」。“交托”原文 επιστευθησαν / epistefthisantrusted),最好翻譯為“信托”。神乃是以祂的信實,將聖言交托給猶太人,也就是交托給受割禮的。割禮對於猶太人來說,不只是外面的表記,而是一種的身份,證明自己是猶太人。神的聖言等於神自己,因為神是那太初就有的話(約一1)。所以神的聖言交托給猶太人,等於是神將祂自己,將祂的旨意、目的和計畫,交托給猶太人。可見神是如何視猶太人為祂眼中的瞳人(申三十二10)。

[註5]         在第二章的結束,保羅的結論是:“在乎靈,不在乎儀文”。因此,保羅為了避免有人對他所教導的外面字句的律法有了負面的理解,就強調神的聖言交託給猶太人,對猶太人是“凡事大有好處”。也就是說,外面儀文的問題不在於儀文本身,而在於猶太人是不是從心裡接受神所交託的。也就是下節所說的“不信”。

 

Rom 3:3  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神的信嗎?

[註1]         「即便有不信的」或「即便有些沒有信心的」。不是指猶太人不相信神,而是相對於神的信實,猶太人是不信實的,如下節所言。神是信實的(林前一9),即使猶太人對神不信實,也不可能廢掉神對猶太人的信實。

[註2]         「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神的信嗎?」,或翻譯為「難道他們沒有信,就擱置神的信嗎?」。“廢掉”καταργησει / katargiseiidle),最好翻譯為“擱置”,意即“沒有效力”。也就是說,即使人對神沒有信實,也不會使神的信實被擱置而暫時失去效力。

[註3]         猶太人對神沒有信實,就是猶太人把桌子上的餅丟在地上,成為狗也可以吃的碎渣兒(太十五2528)。餅就是神的聖言,神將神的聖言交托給猶太人,但是因著猶太人對神的不信實,就叫外邦人也有份於神的聖言。

 

Rom 3:4  斷乎不能!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如經上所記: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

[註1]         「斷乎不能!」原文為 μη γενοιτοnot be ,“不會存在”。這是保羅常用的語氣,藉著否定前面所陳述的(羅三4631,六215,七713,九14,十一111),來加强所要表明的真理。意思是神不會因為人的不信實,而影響了祂的信實。

[註2]         「不如說,神是真實的」,原文沒有“不如說”。這句最好翻譯為「讓神被發現是真實的」。神期盼祂的真實能被人所珍賞。神不只不會被人的不信實影響了祂的信實,神更希望祂的信實能被人發現。

[註3]         「人都是虛謊的」。引用自詩篇一百一十六篇11節:“我曾急促地說:人都是說謊的!”。人本就都是屬於撒旦那說謊之人的父(約八44)。上節說人都是不信實的,因為人都是虛謊的。

[註4]         「如經上所記,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引用自詩篇五十一篇第4節:“我向你犯罪,惟獨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這惡,以致你責備我的時候顯為公義,判斷我的時候顯為清正。”大衛因為烏利亞的妻子,在耶和華面前犯了大罪,為神所責備。換句話說,神一面責備大衛的犯罪,同時也藉責備大衛,顯示自己的公義。

[註5]         「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保羅引用詩篇五十一篇第4節,並沒有直接引用“判斷我的時候顯為清正”,而是照七十士譯本解釋為“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希伯來文的“清正”,意思是“清潔的”、“義的”,也有“得勝”的意思。因為,勝過對方的控告,就是將對方所有的控告內容清除掉,顯示自己是潔淨的。另外,在詩篇是說“判斷我”,就是神判斷大衛,而希臘文七十士譯本卻說“被人議論”,就是神被人議論。也就是說神根據祂的公義審判了大衛,但是神並沒有因為大衛所犯的罪而廢掉祂對大衛的應許。一面來說,這是顯示神對大衛應許的真實,但也是被人議論的。因為大衛的犯罪,讓神更顯出祂的公義,那麼神審判大衛,又豈非是神的不公義,如下節的論述。所以, 保羅的意思是:神的公義是經得起人的議論的,也就是神願意被議論後得勝,被發現是真實的,而被人所珍賞。

 

Rom 3:5  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若顯出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神降怒,是他不義嗎?

[註1]      「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直譯「我且照著人說」。就是“照著人所認為的說”。

[註2]      「顯出」的原文συνιστησιν / synistisincommends),“舉薦”,由συν / sunbeside),和ιστημι / histemistand),兩個字根組成。所以,有“放置在一起比較,就知道優劣”的意思。也就是說:如果將我們的不義和神的義放在一起,毫無疑問的,人的不義可以更顯出神的義來。

[註3]      「我們可以怎麼說呢?神降怒,是祂不義嗎?」意思是:如果大衛的犯罪,更可以讓神顯出祂自己的義來;那麼,照著人所認為的:神降怒與大衛,豈非是神的不義?如接下來6-8節,所進一步論述的。

 

Rom 3:6  斷乎不是!若是這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

[註1]         「斷乎不是」,這是保羅重複他在4節的用法。神對罪人的審判都是基於祂的公義(詩五十6),不是為了在不義的人身上彰顯祂的公義。所以,如果人的不義更能彰顯神的義,神就不能審判世界。!

 

Rom 3:7  若神的真實,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他的榮耀,為什麼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

[註1]         這節是保羅自我假設為犯罪的第三者,所提出的問題。很明顯的,將人的虛謊和神的真實放在一起,人的虛謊更能顯出神的真實,也就是更能洋溢出神的榮耀。這就如將黑紙和白紙放在一起,因著黑紙的緣故,更能顯出白紙的潔白。那麼,一個能洋溢出神榮耀的人,為什麼還要受審判,好像罪人呢?

 

Rom 3:8  為什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這是譭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

[註1]         「為什麼不說」。這節是保羅對上節的自我反駁。“為什麼不說”,意思是如果人的虛謊可以越發顯出神的榮耀,那麼乾脆就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如此還顯得直接一些。作惡以成善這話是保羅引用譭謗他的人所說的話,不是保羅自己的話。

[註2]         「作惡以成善」,原文「作惡讓善來臨」。如果作惡可以帶來神的善,那麼作惡就是對的。這是不需辯駁的謬論,但是人卻用這這謬論來譭謗保羅的教導。保羅的教導是:如果我們將人的虛謊和神的信實擺在一起,就能顯出神的榮耀。但是譭謗保羅的人,就曲解保羅的教導說:我們作惡可以帶來神的善。

[註3]         「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就是那些說“作惡以成善”之人該被審判。“作惡以成善”不只是犯罪的罪人,更是一個犯了罪還誇口是為神作工的人。仇敵的可惡不在於叫人犯罪,仇敵真正的可惡是叫人犯罪時還誇口。當司提反被殺時,聖經說:“掃羅也喜悅他被害”,或“掃羅也同意他被害”(徒七60)。“同意”的意思代表那時的掃羅在某種程度上,是認可“作惡以成善”的。因為保羅知道律法說:不可殺人,但殺了司提反是為了神,是榮耀神,是可以同意的。其實教會分裂的歷史就是一部“作惡以成善”的歷史。因為弟兄們彼此藐視“愛人如己”的命令,而彼此“相咬相吞”(加五1415)。可悲的是,大家所高舉的成善大旗,無非就是:為了神的真理、為了身體的一、為了神的恢復、等等,而相咬相吞。保羅說: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

 

Rom 3:9  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嗎?決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

[註1]         「我們比他們強嗎?」原文προεχομεθα / προεχομεθα(excel),意“更好”。“他們”就是譭謗保羅的外邦人,意思是雖然他們譭謗保羅,但是保羅不認為比他們強。另外,英文Revised Version將這字以被動詞翻譯,就成為相反的意思,而翻譯為:“我們比他們不好嗎(are we in worse case than they?)”。所以,依據這種翻譯,保羅的意思是那些譭謗他的人所發表的謬論,自以為比保羅強,所以保羅就反問:我們比他們不好嗎?也許這種的翻譯更準確,因為人所自以為有智慧的,神是以世上愚拙的叫他們羞愧(林前一27)。

[註2]         「決不是的」。意即“猶太人沒有比外邦人強”;或“猶太人沒有比外邦人不好”。因爲就如下文: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

[註3]         「因我們已經證明」。“證明”原文προητιασαμεθα / proitiasamethadid charge),由προ / probefore),和αιτια / aitiaaccusation),兩個字根組成。所以,“因我們已經證明”可以翻譯為“因我們之前已經定罪”。在第一章,保羅已經定罪外邦人(希利尼人)不因神的創造,以認識神為美(羅一28);接著在第二章,保羅又定罪猶太人雖然有神所託付的律法,卻反叫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猶太人受了褻瀆(羅馬書二24)。有人形容猶太人雖然自己認為高於外邦人,但也不過是蛇的頭,而外邦人是蛇的身體,都是源於那古蛇。

 

Rom 3:10  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註1]         出自詩篇第十四篇第1節:「愚頑人心裡說:沒有神。他們都是邪惡,行了可憎惡的事;沒有一個人行善。」其中“神”這字是“以羅欣”,也翻譯為審判官(出廿一6)。所以,愚頑人心裡說:沒有神,也等於是說沒有審判。

[註2]         詩篇是說“沒有一個人行善”,保羅在引用時,直接解釋為“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除了神以外,沒有一個良善的(太十九17)。所以,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Rom 3:11  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

[註1]         出自詩篇第十四篇第2節:“耶和華從天上垂看世人,要看有明白的沒有,有尋求神的沒有。”保羅在引用的時候是直接使用否定的語氣:沒有一個明白的,也沒有一個尋求神的。

[註2]         「沒有明白的」,就如一章21節所說的:“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這裡所謂“沒有明白的”是接續上節,是指沒有人明白:“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的這一個事實。也就是說,沒有人明白“其實我們每一個人都是罪人”的這一個事實。

[註3]         「沒有尋求神的」。主耶穌教導說:“康健的人用不著醫生,有病的人才用得著。”(太九12)。如果世人不明白自己就是一個罪人,就也沒有可能會尋求神。

 

Rom 3:12  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

[註1]         出自詩篇第十四篇第3節:“他們都偏離正路,一同變為污穢;並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以及詩篇五十三篇第3節:“他們各人都退後,一同變為污穢;並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其中“污穢”這字,保羅在引用時是說“無用”。提摩太后書說:“人若自潔,脫離卑賤的事,就必作貴重的器皿,成為聖潔,合乎主用,預備行各樣的善事。”(提後二21)。所以,人的污穢,不只是個人的問題,更是叫主無法使用我們這個器皿,成為無用的器皿。人只要一偏離正路,或退後,就會變為污穢、敗壞。人的污穢或敗壞是“果”,偏離正路是“因”。主耶穌的話是很明確的:我們這些枝子若不常住在主這葡萄樹上,就會成為無用的枝子被丟在外面枯乾(約十五4-6)。

[註2]         按著真理來說,亞當成為罪人,是因為吃了神所吩咐不可吃的分別善惡樹。但是,保羅說我們並沒有與亞當犯一樣的過犯(羅五14),也就是說我們並沒有吃分別善惡樹,卻也成為罪人。那是因為亞當犯罪後,就被逐出伊甸園。這就叫亞當的後代,如同外邦人一樣,一出生就是一個離開神的人。這就是聖經所定義的罪。所以,第10節所說的“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指的是自從亞當離開伊甸園後,就離開了神,就也沒有人可以接觸神,就都成為罪人。

[註3]         在第10節,保羅引用詩篇第十四篇第1節時,將“行善”改為“義人”。這裡是照詩篇引用為“行善”。行善這字原文χρηστοτης / chrestotes usefulness),意“有用的”,在聖經其它地方也翻譯為“恩慈”(林後六6,弗二7,西三12,多三4)。它的形容詞χρηστος / chrestos在馬太福音十一章30節翻譯為:輕省的。主的的擔子是輕省的,就如一個農夫將軛加在一隻牛的頸項上,這個軛一定要適合這隻牛的頸項,不會太大,也不會太小。所以,所謂的“義人”,就是成為一個有用的器皿,讓主來使用。但世上沒有一個器皿是乾淨的,是適合主使用的。

 

Rom 3:13  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嘴唇裡有虺蛇的毒氣,

[註1]         引用自詩篇第五篇9節:“因為,他們的口中沒有誠實;他們的心裡滿有邪惡;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諂媚人。”

[註2]         「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主耶穌就形容假冒為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就是墳墓,裡面裝滿了死人的骨頭和一切的污穢(太廿三27)。

[註3]         「用舌頭弄詭詐」。詩篇是說“用舌頭諂媚人”。人的詭詐就是虛假的諂媚人。

[註4]         「嘴唇裡有虺蛇的毒氣」。大衛稱兇惡強暴的人,他們使舌頭尖利如蛇,嘴裡有虺蛇的毒氣(詩一百四十3)。所以,嘴唇裡有虺蛇的毒氣,就是因為他們的舌頭就是虺蛇,是屬那蛇撒但的。在創世記,蛇是偷偷跑進去伊甸園。在人墮落後,那條蛇就守在人這敞開墳墓的出口,不斷的弄詭詐,發出毒氣。所以雅各說:“惟獨舌頭沒有人能制伏,是不止息的惡物,滿了害死人的毒氣。”(雅三8)。彼得也說:“人若愛生命,願享美福,須要禁止舌頭不出惡言,嘴唇不說詭詐的話。”(彼前三10)。

[註5]      10-12節說沒有義人,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接著在13-14節,就說明這些人裡面的所是;而15-16節是說到他們外面的行為。人裡面的所是和外面的行為,都說明他們的父一點不差的就是魔鬼。魔鬼從起初就是殺人的,是說謊之人的父,在他裡面沒有真理(約八44)。

 

Rom 3:14  滿口是咒駡苦毒。

[註1]         引用自詩篇第十篇7節:“他滿口是咒駡、詭詐、欺壓,舌底是毒害、奸惡”。

[註2]         「咒駡」或「咒詛」。在人犯罪後,蛇就受了咒詛(創三14),地也受了咒詛(創三17)。所以咒詛是神審判的記號。而「苦毒」是人離棄神,不敬畏神的結果。如耶利米書第二章19節說:“…你離棄耶和華你的神,不存敬畏我的心,乃為惡事,為苦事,這是主萬軍之耶和華說的。”

[註3]         惡人滿口的咒駡和苦毒,只是表明人在神的審判底下,還不存敬畏神的心。墮落的人就是裝滿了死人骨頭和一切污穢的墳墓。這墳墓藉由喉嚨、舌頭、嘴唇和口,彼此污穢人,叫人在咒詛下離棄神。首先,喉嚨是打開了墳墓,再藉由舌頭弄詭詐、經過嘴唇發出虺蛇的毒氣,最後由口成為咒駡苦毒的出口。所以,主說:“惟獨出口的,是從心裡發出來的,這才污穢人。”(太十五18)。

 

Rom 3:15  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

[註1]         15-16節引用自以賽亞書五十九章7節:“他們的腳奔跑行惡;他們急速流無辜人的血;意念都是罪孽,所經過的路都荒涼毀滅。”和箴言一章16節:“因為,他們的腳奔跑行惡;他們急速流人的血。“

[註2]         「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或翻譯為:“他們的腳飛跑,殺人流血”。腳的飛跑,就叫固定的墳墓成為移動的墳墓,到處流人的血,尤指流義人的血(太廿三35)。

 

Rom 3:16  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

[註1]         「殘害」原文συντριμμα / suntrimma,新約只出現在這裡一次,原文意“破成碎片”。

[註2]         「暴虐」原文ταλαιπωρια  / talaiporia,意“災難”、“ 痛苦”。這字也用於雅各書:“嗐!你們這些富足人哪,應當哭泣、號啕,因為將有苦難(talaiporia)臨到你們身上。”(雅五1)。

[註3]         「殘害暴虐的事」就是主所說盜賊所行的事(約十10)。盜賊來,就是為了行殘害(趕散了羊群),和暴虐的事(偷竊,殺害,毀壞),但好牧人是要將羊合成一群,好叫羊得生命,並且得的更豐盛。

 

Rom 3:17  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

[註1]         引用自以賽亞書五十九章7節:“平安的路,他們不知道;所行的事沒有公平。他們為自己修彎曲的路;凡行此路的都不知道平安。”

[註2]         不義的人,在他們所行的路,一面來說,他們進行破壞、將苦難加在人身上。但是另外一面來說,他們卻不知道那是為他們自己積蓄神忿怒(羅二5)。所以他們所行的路是一條沒有平安的路,是引向滅亡的路(太七13)。

 

Rom 3:18  他們眼中不怕神。

[註1]         引用自詩篇三十六篇1節:“惡人的罪過在他心裡說:我眼中不怕神!”。人因為心裡的惡,就叫他目空一切。

[註2]         「眼中不怕神」,的“中”原文απεναντι / apenantibefore),意“在前面”、“在對面”,所以有“抵擋”的意思。“眼中不怕神”的意思,不是字面意義的不怕神的憤怒,而是對神沒有敬畏的心。從第二章第1節到第三章20節,保羅所責備的對象都是針對猶太人,如下節“律法以下之人”所指明的。猶太人的問題不是不怕神的憤怒,猶太人的問題是如同主耶穌所責備的法利賽人,因著自義而不知敬虔。因著人不敬畏神,就帶來接下來所說的“神的審判”(19);以及“叫人知罪”(20)。

 

Rom 3:19  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

[註1]         「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律法最主要是針對猶太人。

[註2]         「塞住」原文[3] φραγη  / fragishut),含有“圍起來”、“關起來”的意思。律法的功用是把“眾人都圈在罪裡”(加三21-22),如同人在法院裡,接受法官的審判。

[註3]         「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律法最主要是針對猶太人,但是結論是所有的世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意思是,神的百姓受審判,就代表所有的世人受審判,因為外邦人本就是生來為罪人(加二15)。

 

Rom 3:20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註1]         保羅在羅馬書第二章13節已經非常清楚的指出:行律法是可以稱義的。但問題是:人都是屬血氣的,不可能行全律法,在神面前稱義。

[註2]         「凡有血氣的」。請注意,“血氣”這字在其它經節也翻譯為“肉身”(約一14)、“肉”(約六55)、“肉體”(約六63)、 “外貌”(約八15)、…等等 ,雖然這字在中文聖經中翻譯為血氣,尤其是翻譯為肉體時,常和很多消極的事物一起提到,但是這字在原文並沒有任何負面的意思。相反的,這字的希伯來原文,basar,它的字根意為“信息”,或“傳揚”,尤其是指傳揚好信息。例如以賽亞書四十一章27節:“我首先對錫安說:看哪,我要將一位報好信息的賜給耶路撒冷。”其中“好信息”的原文就是basar。所以,我們的主道成肉身(肉體)就是神所報給我們的好信息。另外,肉體這字的希臘文sarx,源於saroo。字根意為“掃除”,蘊含“脆弱”,就如身體外面的皮膚被掃除,就成為無法存活的血肉之體。在伊甸園裡,因著人的失敗(是心思被敗壞,和肉體無關 – 林後十一3),我們的身體就成為一個必死的身體。因此, 肉體在聖經中就象徵人的脆弱、軟弱、必朽壞。這就叫身體本是神的居所,卻裝滿了各樣保羅在羅馬書第一章說的:“不義、邪惡、貪婪、惡毒,嫉妒、兇殺、爭競、詭詐、毒恨。”(羅一29)。

[註1]         「律法本是叫人知罪」,或「律法本是叫人對罪有完全的認識」。“知罪”的“知”原文 επιγνωσις / epignosisfull knowledge),不只是認識罪,而且是對罪有完全的知識。律法不是為了叫人在神面前稱義,而是為了叫人對罪有完全的知識。因著1316節所形容的,人裡面所是的敗壞,和外面所行的,天天為自己積蓄著神的忿怒,就更使律法的功用是叫人認識罪。神沒有辦法拯救義人(不悔改的罪人),神只能拯救罪人。所以律法的功用之所以叫人認識罪,是為了拯救罪人。

 

Rom 3:21  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註1]         保羅在20節結束了對人的定罪後,就在這節開始論述羅馬書的主題:人要因信稱義。

[註2]         「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不是說律法與神的義無關,而是說神的義是隱藏在律法裡的,但在新約恩典的時代,藉著神新約的經營,就將那隱藏在律法裡的神的義顯明出來。

[註3]         「律法和先知」,代表舊約聖經。有律法和先知為證,因為神的義是隱藏在聖經裡, 目的是為主作見證的(約五39)。神的義的顯明,必須要有聖經作見證。所以,基督徒一定要研讀聖經,引用聖經的話,向世人作見證:隱藏在聖經裡的神的義,如今已經顯明出來。

 

Rom 3:22  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

[註1]      「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加給”的原文是 εις / eisunto),向著”,和 επί / epion),“臨到”兩個字。代表“信”乃是“義”所要賜給的對象和目標。所以,神的義如同神所要給信祂之人的禮物,藉著在耶穌基督裡的信為管道,從神那裡將這禮物送達並加給一切相信的人。

[註2]         「並沒有分別」。重點還不是說神的恩對所有人都沒有分別,而是告訴猶太人,不要以為神只是猶太人的神,不是外邦人的神,如29節所說的。所以,“並沒有分別”這句話是特別告訴猶太人,神也要加恩給外邦人。神的義是隱藏在聖經裡,是神所託付給猶太人的,但是藉著外邦人的信,就將這隱藏的奧秘顯明出來。神願意叫猶太人知道:“這奧秘在外邦人中有何等豐盛的榮耀,就是基督在你們心裡成了有榮耀的盼望。”(西一27)。

 

Rom 3:23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

[註1]         另譯:因為世人都犯了罪,夠不上神的榮耀;

[註2]         「世人都犯了罪」。就如保羅在9節說的:“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

[註3]         「虧缺神的榮耀」。不是說人的犯罪使神的榮耀受到虧損。人的犯罪只夠格受到神的審判,根本不夠格使神的榮耀受到虧損。“虧缺”這字的原文υστερουνται / ysterountailack),含有“在後的”的意思。在聖經其它經節也翻譯為: “不及人”(林前一7)、“趕不上”(來四1)、…等等。另外,“榮耀”這字除了用在神身上,是形容神的神聖屬性和顯出(羅九23)。“榮耀”的原文δοξα / doxa,是對於一個人的看法、觀點、意見,在聖經中通常是正面的。所以除了翻譯為“榮耀”之外,也可以翻譯為“讚美”。例如約翰福音十二章43節:“這是因他們愛人的讚美(doxa)過於愛神的讚美(doxa)。”(照KJV另譯)。所以,“神的榮耀”不是指神榮耀本身,而是神對人評價的結果。人被稱為義,就是神的讚美。罪人根本夠不上神的讚美,根本不配被稱為義。因此,這節最好翻譯為“因為世人都犯了罪,夠不上神的讚美(榮耀)”。

 

Rom 3:24  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

[註1]         「如今卻蒙神的恩典」。保羅在23節定罪了世人的罪後,從24節就開始論到我們所蒙的恩典,保羅的論點是以舊約以色列人如何因著羔羊的血,越過滅命的使者為背景。舊約的以色列人如何蒙了神救贖的恩典,保羅就以“如今” 作為切入點,說到我們這些信徒也蒙了基督耶穌救贖的恩典。

[註2]         「救贖」原文απολυτρωσεως / apolytroseosransom),由απο / apooff),“分開”和λυτρον / lutronloose),“失去”,兩個字根組成。其中lutron在馬太福音二十章28節翻譯為“贖價”,指基督的死。所以救贖的意思就是付出贖價,叫我們能免於神的審判。就如舊約的以色列人能越過滅命的使者,也是因為有一隻羊羔作為代價。

[註3]         「白白的稱義」。“白白”原文δωρεαν / dorean,它的名詞δωρεα / doreagift),意“禮物”。所以,我們的稱義是神所給的禮物,是白白的恩典。另外,白白”這字也用在約翰福音,翻譯為“無故”:『他們無故(dorean)的恨我。』(約十五25)。我們被稱為義,就著基督來說,是因為祂為我們付出了贖價,但是對於我們來說,我們這些罪人是無緣無故的被稱為義,因為那是神給的禮物。

[註4]         約翰福音一章14節說:道成了肉身,住在我們中間,充充滿滿的有恩典有真理。“恩典”和“真理”分別代表伊甸園的兩棵樹,恩典代表生命樹;真理代表分別善惡樹,也就是神的公義。在伊甸園中的這兩棵樹所代表的意義,就是神要人藉著恩典(吃生命樹),好滿足祂公義的要求(分別善惡樹)。主的道成肉身,藉著救贖,就再一次的將祂的心意,顯明在世人面前。叫人因信(接受生命樹)得以稱義(得以面對分別善惡樹所代表的神公義的審判)。

 

Rom 3:25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註1]      「設立」原文προεθετο / proethetoset forth),由προ  / proin front of),“在前面”,和τιθημι / tithemilay),“放置”,兩個字根組成。所以有“公開陳列”的意思。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就是公開陳列耶穌這祭物給世人看,祂就是神所設立的挽回祭。這挽回祭就是在舊約那隻使以色列人能越過滅命使者的羊羔所預表的。

[註2]      「挽回祭」原文ιλαστηριον / hilasterionatonement),源於 ιλασκομαι / hilaskomai,有“和解”、“施恩”的意思。在路加福音,那遠遠站著,捶著胸的稅吏說:『神啊,開恩(hilaskomai)可憐我這個罪人!』(路十八13)。意思就是稅吏求神能和他和解。所以挽回祭的意思就是讓罪人和神有和平。既然挽回祭有和解的意思,那麼就需要有兩造來共同達成和解。在神那邊是需要有耶穌的血,在人這邊是需要有人的信,如此才有可能達成和解。所以,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就是設立耶穌為神與人之間的中保。另外,“挽回祭”這詞在希伯來書是翻譯為施恩座(來九5),動詞就是“平息”的意思。所謂施恩座是來自希伯來文動詞kaphar,“遮蓋”,指的是用蓋子遮蓋約櫃。約櫃裡的兩塊法版被蓋子遮住了,就使律法的功用暫時失效,沒有了功用。律法沒有功用,就等於沒有律法。沒有律法,那麼罪也就不算罪了(羅五13),人和神就成就了平息。所以,kaphar這字也翻譯為赦免(詩篇六十五3),而施恩座也就稱為遮罪蓋。但不是遮掉人的罪,而是將律法蓋住,使神暫時赦免人,不將審判馬上執行在罪人身上。

[註3]      「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或「在耶穌的血裡,藉著人的信」。在舊約,以色列人如何能越過滅命的使者是因著羔羊的血,和他們的信;在新約,信徒免於滅亡也是因著耶穌這隻神的羔羊,和我們的信

[註4]      「要顯明神的義」。“顯明”原文ενδειξις / endeixis ,這字和21節的“顯明”不同。在21節的顯明,原文φανεροω / phaneroo,字根是φως / phoslight),“光”。意思是原來在暗中看不見的,光一照就看見了。但是這節的顯明,它的字根δεικνυω / deiknuoshow),“展示”,就如同獻祭需要有祭物展示在祭壇上。所以,“顯明神的義”,意思是以耶穌這挽回祭,展示出神的義。

[註5]      「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原文「因為在神的寬容裡,人先時的罪已經被越過。」 保羅在這裡告訴我們,在舊約以色列人越過滅命的使者這個事例,是因為神的寬容。也就是說神在埃及所降下的第十災,擊殺長子,不是只針對埃及人的長子,也包含以色列人的長子。只是神藉著一隻羔羊的被殺,越過了以色列人。請注意,“寬容”的原文ανοχη / anocheforbearance),也用在羅馬書二章4節,形容神的“自我約束”,不將審判馬上執行在罪人身上。所以,“寬容”不是不對付罪,忽略人的罪,而是神的自我約束,好讓人有機會,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以顯明神的義。

[註6]      舊約以色列人越過滅命的使者,是藉著一隻羊羔。但那時神的義是隱藏的。如今耶穌作為那一隻羊羔所預表的挽回祭,已經被殺獻祭了(林前五7),不只將神的義顯明出來,還以自己作為挽回祭,將神的義展示出來。在舊約,約櫃是在至聖所裡,用幔子和聖所隔開。所以,約櫃對於一般人來說也是隱藏的,並非是公開的。也就是說,神的義是隱藏的。為何神的義要隱藏?因為神的義若不隱藏,罪人就都無法在公義的神面前存活片刻。但是耶穌作為挽回祭,卻是將隱藏的約櫃公開陳列。神的約櫃一公開陳列,就是神的義被顯明了。稀奇的是,神的義被顯明了,我們卻還能存活!那是因為大祭司如何藉著血,進入至聖所才得以存活;我們也是藉著耶穌的血,才得以坦然無懼的進入至聖所(來十19-20)。

[註7]      聖殿裡的至聖所,就如同當初的伊甸園。在伊甸園裡有生命樹和分別善惡樹,在至聖所的約櫃裡也有嗎哪所代表的生命樹,和法版所代表的分別善惡樹。所以,藉著耶穌的血,叫我們得以坦然進入至聖所,就是叫我們得以再一次進入伊甸園。當初,因亞當一人的過犯,到伊甸園的路就被關了。人再也無法接觸神,所以眾人就都死了;但是因著耶穌一次的義行,就為我們打開了回到伊甸園的路,能與神再一次和好,叫我們被稱義得生命(羅五18)。

[註8]      希伯來書說:耶穌的血洗淨洗淨你們的良心,除去我們的死行,是為了使我們事奉那永生神(來九14)。所以,耶穌的血洗淨我們,不只是要叫我們成為當初神所造那無罪的人,耶穌的血洗淨我們,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讓我們能回到伊甸園,繼續神在亞當身上所未完成的旨意,事奉祂這位永生神。所以,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並非是神忽略人的罪,而是為了讓人有機會再一次回到伊甸園。再一次藉著伊甸園裡的生命樹,面對那一棵代表神公義的分別善惡樹,也就是律法。這是主來到地上的目的,讓人藉著祂的恩典,來成全律法(太五17)。

 

Rom 3:26  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註1]         「今時顯明他的義」,“顯明”同上節。

[註2]         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意即耶穌就是那義者。“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意即耶穌也是那稱義者。

[註3]         「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意即耶穌就是那義者。所以“使祂自己是義的”,意思就是神要人知道,祂義的法則和作為要藉著耶穌這挽回祭展示出來(詩一零三67)。義的展示對於罪人絕對不是一件小事,因為依據神公義的法則和作為,絕無任何罪人可以越過神的審判。但是感謝主,神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完全都是因為耶穌已經被公開陳列為挽回祭。

[註4]         「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或「也稱義那出於耶穌之信的人」。所以,耶穌自己是義者,同時也是稱義者。人因信稱義是一回事,重要的是:人的稱義,是由那“是義的神”來稱人為義。稱義那出於耶穌之信的人。也就是說,我們的稱義是被神的義驗證過的,有神的義作保證!所以,我們的被稱義是穩妥的,是不容質疑的,是沒有人可以控告的(羅八33)。神所稱義的是“那出於耶穌之信的人”,意思是以意思的信為榜樣的人,見來十二2註解。耶穌是我們信心的先鋒,讓我們來追隨;同時耶穌也是我們完成信心的榜樣。這就是我們的“信主之法”,如下節所繼續陳明的。

 

Rom 3:27  既是這樣,那裡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嗎?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註1]         「那裡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這話是回到保羅之前所說的:猶太人因為擁有神所賜的律法而誇口(羅二17)。但是這裡保羅卻說:沒有可誇的了。請注意:保羅不是說擁有神所賜的律法沒有什麼好誇的,而是指明:律法的目的就是讓人能被神稱義,但是擁有律法的猶太人卻沒有被神稱義,那麼擁有律法的猶太人也就沒有什麼可誇的了。

[註2]         「用何法沒有的呢?」其中的“法”不是“方法”,而是“法則”,也就是“律法”。

[註3]         「用立功之法」原文「用行為之律法」。就是用人的行為、工作、來成全律法。人如果靠行為可以成全律法,是可以被神稱義的,但問題是:人無法靠肉體的行為來成全律法。

[註4]         「用信主之法」原文「用信之律法」。人是因信稱義,代表人是因為信來成全律法。

 

Rom 3:28  所以(有古卷:因為)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註1]         「看定了」就是根據從前面所論述的,保羅做了一個總結。

[註2]         「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或「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律法的行為」。不是不遵行律法,而是不依據律法的行為。律法不只要是遵行,而且一定要成全,這是主所說確定的話。但成全律法是藉著“信”,不是根據律法的“行為”。

 

Rom 3:29  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嗎?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嗎?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

[註1]         神是猶太人的神,也是外邦人的神,意思是:神是所有世人的神。理論來說,所有的人都是神造的;所以,神當然是所有世人的神。神呼召亞伯拉罕離開離開本族、父家的原因,就是啓示神不只是猶太人的神,神也是外邦人的神。但是嚴格來說,神只能是被祂稱為義之人的神,不義的人不夠格稱耶和華為他們的神,神也不可能成為不義之人的神(出九27)。

[註2]         這裡29節是接續28節的結論。神是猶太人的神,因為有神所賜的律法,叫他們能稱義。但是神也是要作沒有律法的外邦人的神。所以,外邦人被稱為義是在律法之外,也就是28節所說的沒有律法的行為而被稱為義。猶太人認為耶和華神只是猶太人的神,因為猶太人是神的選民。猶太人因著有神所交托的話,的確比外邦人更有長處和益處,能被神稱為祂公義的百姓。但是外邦人因信稱義,就叫耶和華也能成為外邦人的神。

 

Rom 3:30  神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

[註1]         另譯:神既是一位,他就要出於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藉著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

[註2]         「神既是一位」,是表明神如何稱義猶太人,神也是按同樣的原則稱義外邦人。如接下來所說的,神稱義猶太人和外邦人都是依據信的原則。

[註3]         「他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其中的“因”這字原文εκ / ekout),意“出於”。猶太人是亞伯拉罕的子孫,所以猶太人被稱為義是出於亞伯拉罕的信。

[註4]         「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其中的“因”這字原文δια / diathrough),意“經過”、“藉著”。所以最好翻譯為:“也要藉著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信”對於猶太人來說是源頭;但是對於外邦人來說,信卻好像是一道門。外邦人被稱為義就是經過一道“信的門”。所以,猶太人和外邦人被稱義的原則都是基於信。

 

Rom 3:31  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

[註1]         「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的“因”這字原文也是δια / diathrough),所以最好翻譯為「我們藉著信廢了律法嗎?」。保羅的意思是,沒有律法的外邦人,也可以藉著信被稱為義,那麼律法不就被廢掉了嗎?

[註2]         「斷乎不是!」。主來乃是要成全律法,所以律法是斷無可能被廢掉的。

[註3]         「堅固」原文ιστανομεν / istanomenestablish),意“建立”。這裡律法的建立,是代表“義”的顯出;就如同舊約的帳幕被立起時,耶和華的榮光就充滿了帳幕(出四十34)。人肉體的軟弱,是使律法有所不能行的(羅八3),如同“義”是隱藏的;但是在神陳列了耶穌作挽回祭之後,義就顯明了,律法也就建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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