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1日 星期六

羅馬書第7章


Rom 7:1  弟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嗎? 

[註1]         「對明白律法的人說」,包含在羅馬的猶太信徒和明白摩西律法的外邦信徒。雖然信徒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六14),但保羅這裡要信徒基於他們所明白的律法來加強保羅接下來所要談到的第三層救恩。

[註2]         「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原文的「活著」可以指“人”,也可以指“律法”。在律法以下的人只要活著,就受律法的管制。同樣的,只要律法“活著”(擬人化的“活”),意指律法有管人的功用。保羅這節的「活著」是針對律法,而不是人。因為保羅在第七章的重點是律法,不是人。人的死或活是為了說明將會導致相關律法的死(沒有功用)或活(有功用)。這就是下節所說的,丈夫若死了,那麼與丈夫有關的“丈夫律法”就死了(擬人化的“死”,丈夫的律法不存在了)。對於一個丈夫還活著的女人來說,這“丈夫的律法”是“活”的,所以這女人就被這活著的律法所管。

[註3]         羅馬書第五章是神的救恩為我們解決兩個王的問題:以恩典取代罪作我們的王。第六章是神的救恩為我們解決兩個主人的問題:以義取代罪作我們的主人。到了羅馬書7章,神的救恩就要為我們解決兩個丈夫的問題:以基督取代罪作我們的丈夫。

[註4]         人在伊甸園的失敗是因為人受了誘惑,心思就被敗壞了。所以,神的救恩都與人的心思有關。兩個王的問題是人的重生,是神的靈再一次吹進人裡面,使人再一次成為活的魂(創二7,“有靈的活人”原文“活的魂”)。兩個主人的問題是使我們的魂願意順從主人的意思;而兩個丈夫的問題是使二人成為一體,也就是我們的魂不只是僕人順服主人,更是有女人的心思和丈夫的心思合拍,叫我們有基督的心思,與基督的心思合一。

 

Rom 7:2  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 

[註1]         「約束」原文δεδεται / dedetaiis tied),意「捆綁」。「就被律法約束」就是被丈夫的律法捆綁。

[註2]         丈夫的“活”或“死”,會分別“啓動”或“擱置”與丈夫有關的律法。丈夫“活著”,丈夫的律法就“活著”,女人就在這律法的管治底下被轄制;但是丈夫若死了,丈夫的律法就被擱置,女人就脫離了這律法的管治。

 

Rom 7:3  所以丈夫活著,他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他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 

[註1]         「便叫淫婦」的「叫」原文 χρηματισει / chrimatiseibe treated),是根據一個人的背景而有的稱呼。例如門徒被“稱為”「基督徒」(徒十一26),因為門徒是相信耶穌是基督的一般人。所以,一個妻子被“叫”淫婦,是強調妻子犯了“丈夫的律法”,含有“被律法審判為淫婦”的意思。

[註2]         請注意,保羅是說:「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而不是說:「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丈夫死了,重點不在於沒有丈夫,而在於沒有丈夫的律法。丈夫還活著,丈夫的律法就有功用,因此妻子若歸於別人,就被丈夫的律法定罪為淫婦;丈夫若死了,丈夫的律法就被擱置,妻子就從丈夫的律法得了自由,成為一個與一般未嫁的女人無異,所以她若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

 

Rom 7:4  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裡復活的,叫我們結果子給神。

[註1]         羅馬書第七章是神的救恩為我們解決兩個丈夫的問題。因著我們第一個丈夫死了,我們就可以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裡復活的基督(羅七4)。

[註2]         保羅並沒有明言到底誰是我們的第一個丈夫。有人說,第一個丈夫是律法,但是律法是不能死的,所謂律法死了,只是保羅將律法擬人化,用以比喻律法被擱置而沒有功用。所以,死了的這第一個丈夫不是律法。另外有人說,第一個丈夫是我們舊人,也就是罪(見恢復本,羅六6註解)。這種說法應該是比較正確的,但是要注意的是:舊人雖然是擬人化的罪,可是當這罪成為我們的丈夫時,這時的舊人,指的不是一個單獨的人,而是“罪”加上神當初所造無罪的“人”所構成的一對“夫妻”。所以,保羅所說的第一個丈夫,更精準的說是“罪”,而不是“舊人”。“罪”在第五章是我們的王;在第六章是我們的主人;在第七章,理所當然的,這第一個丈夫也是罪。所以保羅不需要去特別指出第一個丈夫是誰。

[註3]         「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我們在律法上也是死了,是藉著基督的身體。因為,在羅馬書第六章第6節,保羅告訴我們,因著主的身體被釘在十字架上,我們的舊人已經與主一同被釘在十字架上。這舊人是“罪”以丈夫的身份,被釘在十字架上。因此,我們的第一個丈夫,罪,就死了。同時因著罪這個丈夫死了,我們也就“死了”,也就是“脫離了”丈夫的律法,不必再被丈夫這律法的軛所轄制。

[註4]         「叫你們歸於別人」。因為我們已經在丈夫的律法上死了,就和一般未嫁的女人一樣,可以自由婚嫁,歸於那從死裡復活的基督。

[註5]         「叫我們結果子給神」。這果子是義的果子,與下節給死亡的果子相對。

 

Rom 7:5  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 

[註1]         另譯:因為我們在肉體裡的時候,那因律法而顯明的罪的激情,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果子給死。

[註2]         「屬肉體」原文「在肉體裡」。「肉體」σαρξ / sarx,在聖經中的用法可以和「身體」σωμα / soma視為同義詞。例如林前六章16節說:「 豈不知與娼妓聯合的,便是與他成為一體(原文“身體”,soma)嗎?因為主說:二人要成為一體(原文“肉體”,sarx)。」但是,肉體與身體也有一點的區別:肉體一般代表人的軟弱(羅六19,加四13,林後十二7)。所以保羅說:從來沒有人恨惡自己的身子(肉體,sarx),因為肉體是軟弱的,所以要保養顧惜,正像基督待教會一樣(弗五29)。另外,這肉體也被形容為如同容器一般,但因著人的過犯,心思被敗壞所生出來的罪就內住在肉體這個容器裡。因此在神的審判下,人的身體就一天毀壞過一天,成為一個不只是軟弱的肉體,而是一個罪的肉體。所以“在肉體裡” 這詞,對於墮落的人來說,它的屬靈意義等同於“在神的審判裡”。

[註3]         「在我們的肢體中發動」。除了肉體,與身體有關的另外一個重要的詞是“肢體”。肢體是組成身體的各部分(林前十二14)。身體的功能都是由不同的肢體所表現出來(林前十二17-18)。當神造了人向人吹了一口氣後,人就成了活的魂(創二7)。人身體上每個肢體的功用是由魂來主宰。所以當這魂被敗壞了,所生出來的罪就會玷污人的身體和靈(林後七1,靈魂應該翻譯為靈)。因此,在聖經中的用法,形容由被敗壞了的魂所主宰的肢體,就等同於人所犯的淫亂、污穢、邪情、惡慾,和貪婪(西三5)。

[註4]         「因律法而生的惡慾」,或「因律法而顯明的罪的激情」。原文沒有「生」這字。“惡慾”不是律法“生”出來的,而是“顯明”出來,也就是被律法審判為是惡慾,是審判的結論。「惡慾」的「惡」原文αμαρτιων/ amartionsins),“罪”;「慾」的原文 παθηματα / pathimatapassions),“激情”,意“經歷…過程”,一般翻譯為“苦楚”(羅八18)、“受苦”(西一24) 、“苦難”(來二10),…等等。所以,“惡慾”或“罪慾”、代表罪在我們肢體中積極醖釀的過程,以及罪所帶來的苦楚。因著羅馬書七章5節是形容罪在我們裡面活動的情形;因此,我們也可以將“罪慾”,翻譯為“罪的激情”或“罪的苦楚”。“激情”是形容內住在肉體裡的罪是如何的有活動力;“苦楚”是形容罪的結果。另外,內住在我們肉體裡的「罪」這字,原文是複數的。這罪是因被敗壞的心思(林後十一3),在自己的私慾牽引誘惑下,而懷胎生出來的(雅一15)。所以,因著人各種的私慾,就生出了肉體裡複數的罪。當我們歸給基督,基督是我們獨一的丈夫;但是當罪成為我們的丈夫時,這丈夫是多數的,而不是單數的,正如約翰福音第四章,那位撒瑪利亞婦人的光景:她有六個丈夫,並且她現在的丈夫並不是她的丈夫(約四18)。這也證明:所謂“撒但成為單數的罪內住在我們裡面,而產生外面多數的罪”的這種教訓是值得商確的。撒但不可能成為單數的罪內住在我們裡面,住在我們裡面的罪是多數的,而且這內住的多數的罪,是人自己的私慾被牽引誘惑而懷胎所生出來的(雅一14,15)。這生出來的內住的罪又因著律法而生出罪的激情、罪的苦楚。

[註5]         「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最好翻譯為:「以致結果子給死」。以基督為我們的丈夫,是叫我們結果子給神;但是當死成為我們的丈夫,就叫我們結果子給死。

 

Rom 7:6  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叫我們服事主,要按著心靈(心靈:或作聖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

[註1]         「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我們在律法上死了,意思是我們按著這丈夫的律法,與罪這個丈夫成為一體,一同死了。

[註2]         「現今就脫離了律法」。不是脫離所有的律法,而是脫離與丈夫有關的“丈夫的律法”。因為丈夫死了,所以我們就脫離了丈夫律法的捆綁。也就是說“罪”再也不是我們的丈夫。

[註3]         「要按著心靈的新樣」,原文「要按著靈的新樣」。「新」原文 καινοτητι / kainotitinewness)。所謂靈的新樣,並不是說這靈有什麼特別,而是說在這之前,神也賜給人靈,這裡是神再一次將靈賜給人。所以,靈的新樣的意思是指一個信徒的重生,如同回到伊甸園,神再一次向人吹了一口氣(靈),也就是再一次賜給我們生命,使我們再一次成為一個活的魂。所以「要按著新靈」,重點不是靈,而是回到起初神的創造,叫我們成為一個活的魂。信徒能服事主,雖然是因著神所賜的新靈,但重點是叫我們在一個沒有任何玷污的魂裡服事祂。在伊甸園裡,人的失敗是因為魂被敗壞;如今信徒重新接受神的靈,是為了叫我們的魂,能以基督的心思為心思,以基督的意念為意念。

[註4]         「不按著儀文的舊樣」,原文「不按著字句的舊樣」。“字句”原文 γραμματος / grammatosletter),是指神與祂百姓所立的“約”,也就是“律法”。但不按著字句的舊樣,不是廢掉律法,而是神又賜給了我們那不屬於字句的新的律法。如同“靈的新樣”,“字句的舊樣”這詞代表有“新的字句”賜給我們。就是神用祂的靈,寫在我們的心版上(林後三3)。

 

Rom 7:7  這樣,我們可說什麼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

[註1]         「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的「知」,原文 γενοιτο / genoitoknew),是指因學習而有的認知。“非因律法”意思是沒有律法的審判;“我就不知何為罪”,就是因為沒有被律法審判,等於是對罪的無知。

[註2]         「非律法說」的「說」等同「審判」的意思。所以,“非律法說”的意思是“若不是律法審判”。

[註3]         「我就不知何為貪心。」其中的 「知」原文ηδειν / ideinknew),字根有「看見」的意思,用以形容“貪心”在律法的審判下,有如一件看得見的實體證物。當我們貪念別人的東西,我們當然都知道那是貪心,但是在沒有律法的審判下,“貪心”是隱藏在我們心裡,是看不見的。然而當我們在律法的審判下被判定為貪心時,這時的“貪心”不再是隱藏在我們心裡的,而是好像一件在法院中的證物,是看得見的,是無法辯駁的。

 

Rom 7:8  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 

[註1]         「罪趁著機會」。“機會”,原文 αφορμην / aforminopportunity),意“起始地方”。保羅這裡將“罪”擬人化,藉著律法作為它活動的切入口和活動的基地。

[註2]         「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頭發動」。貪心本是隱藏在人的心裡,但是在律法的審判下,就叫在我們裡頭的貪心開始發動。不是律法引起貪心,而是律法的審判讓人意識到自己的貪心,如同接下來的“發動”這詞。

[註3]         「發動」原文 κατειργασατο / kateirgasatomanufactured),意 “造成”,在羅馬書第四章15節是翻譯為“惹動”:律法是惹動,也就是律法是忿怒的表現。所以,“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頭發動”意思不是說律法使人貪心,而是說在律法的審判下,顯明人是貪心的,如13節所說的“顯出是真罪”。律法如何是神忿怒的表現,律法也是人裡面諸般貪心的顯明。

[註4]         「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就是在沒有律法審判的情形下,人的罪是隱藏的,如同沒有罪一樣。

[註5]         十誡的最後一條誡命是“不可貪戀”(出二十17,申五21)。保羅特別以這條誡命來解釋律法與罪的關係,因為這條誡命是全律法的總結,就是要愛人如己(加五14,雅二8)。主就是為我們花費了祂的所有,為我們這些罪人捨了祂自己的性命。

 

Rom 7:9  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註1]         「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意思是:罪人在沒有律法的審判下,罪人就不用付出死的工價,所以是活的。

[註2]         「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就是罪人一但在律法的審判下,就顯明人的罪(罪活了),而被定為有罪,因此我就死了(罪人付出罪的工價)。

 

Rom 7:10  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

[註1]         「叫人活的誡命」。主耶穌明白的告訴我們,人如果能遵守誡命是可以進入生命的(太十九17),保羅也說誡命本來是可以叫人活的。但是保羅在加拉太書卻說:「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這並非保羅反對主耶穌和自己所說的,而是因為律法雖然可以叫人活,但必須基於人能守全律法的這個前提。但是因著人肉體的軟弱,律法一來到,反倒叫人死了。

 

Rom 7:11  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 

[註1]         「罪 … 藉著誡命引誘我」。引誘我的是罪,不是律法。是罪藉著誡命引誘我。如同當初那條偷偷跑進伊甸園的蛇,藉著分別善惡樹引誘夏娃一樣。“分別善惡樹”代表神公義的律法,不是赤身露體的人可以面對的。赤身露體的羞恥,雖然不是罪,但也不是榮耀的,是不足以面對律法的。赤身露體是羞恥的,是需要穿上一件衣服的。這件衣服就是保羅在十三章所說的披戴基督(羅十三14)。信徒要披戴這件衣服是神完整救恩的第四步,是羅馬書第八章的主題。但是在第七章,神的救恩是將罪人以女人的立場帶回伊甸園,要與丈夫成為一體。所以,當初在伊甸園裡的人如何是赤身露體,保羅在第七章,也要人認識:我們都是赤身露體的,只是在沒有律法的審判下,我們就不知道自己赤身露體的羞恥而已。我們可以說,在伊甸園裡的人如同天生瞎眼的人,看不見自己的赤身露體。天生瞎眼的人(赤身露體的人)不是罪,但神要在瞎眼的人(赤身露體的人)身上顯出祂的作為來(約九13)。在伊甸園裡,神進一步的作為,必是要為人準備一件衣服,只是在伊甸園裡的女人沒有等待神的作為,就被誘惑吃了分別善惡樹的果子,因此眼睛就明亮了,就看見自己是赤身露體的。所謂“眼睛明亮了,看見自己的赤身露體”,就是被律法判定為羞恥。

[註2]         「罪 藉著誡命 並且殺了我」。不是罪殺了我,也不是律法殺了我,而是罪藉著誡命殺了我。如果只有罪,沒有律法的審判,罪無法殺了我;同樣的,如果只有律法,沒有罪,我也不會被殺。罪只能付出死的工價,完全沒有殺人的權柄。在伊甸園裡,那蛇只能誘惑夏娃(林後十一3);在末日要來的大罪人,就是沈淪之子,也只能誘惑人(帖後二3)。人被罪引誘犯罪,並且在律法的審判下,才導致死。主耶穌說,魔鬼撒但從起初就是殺人的,是指撒但誘惑人犯罪,而導致亞當和夏娃死在神律法的審判下(創二17)。魔鬼撒但沒有權柄殺人,因為死亡和陰間的鑰匙是握在基督的手裡(啓一18)。

 

Rom 7:12  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註1]         「律法」的希伯來文「torah(妥拉)」。Torah這字源於yarah,意思含有「用指頭指出目標」,或「用弓箭瞄準目標」的意思,在聖經中翻譯為「教導」(出卅五34),「弓」(代上十3),或「射箭」(撒下十一20)。猶太人一般稱摩西五經為妥拉(torah),用來代表舊約聖經。所以,律法是聖潔的,因為律法就是神的話,也就是神自己,成為猶太人生活的準則,使他們能分別為聖,事奉那是聖的神。

[註2]         「誡命」的希伯來文mitsvah,源於tsavah這字,意「傳遞信息、下達命令」。所以,誡命是基於律法所形成的信息。律法代表神自己,而誡命代表神對人所下達的一條條的規條。

[註3]         「聖潔」或「聖的」,希伯來文是qadash,希臘文是αγιος / hagios,都是“潔淨”的意思,所以聖潔就是沒有參雜。神是光,就是沒有參雜黑暗;神是生命,就是沒有參雜死亡。

[註4]         「公義」或「義的」,希伯來文是tsadaq,希臘文是δικαιος / dikaios,是“對”,“正確”的意思。所以,保羅說:我們的主總沒有是而又非的,在祂只有一是(林後一19),因為我們的主是義的。

[註5]         「良善的」或「善的」,希伯來文是tob,希臘文是αγαθος / agathos,是“好”的意思。在希臘文還有另外一個字καλος / kalos,也翻譯為“善”,但是kalos是道德或行為的善,例如,「我們行善(kalos),不可喪志」(加六9)。而agathos 所表示的「善」,是內裡的,本質自有的善。例如,主說:除了神以外,沒有一個良善的(agathos),(太十九17)。在聖經中,所謂的“好”或“善”所代表的就是生命,是屬於神。因為人唯有生命才有可能享有美福(彼前三10,詩卅四12);生命是勝過賺得全世界(可八36),是神所要賜給人最好的禮物(約六33)。

[註6]         「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律法代表神自己,誡命是出於律法一條條的誡命,代表神對人的要求。所以,前面說律法是聖的,意思是“神是聖的”;這裡說誡命也是聖的,意思是人也要“分別為聖”。而誡命也是“公義和良善的”是啓示神對分別為聖的人,所需具備的兩方面神聖所是。公義有如伊甸園的那棵分別善惡樹,良善有如伊甸園的那棵生命樹。所以,“聖潔、公義、良善”,就是伊甸園的一幅圖畫。神是行走在伊甸園中的那位聖者,將人擺在伊甸園中,要人分別為聖(聖潔),好藉著生命樹(良善),面對那棵分別善惡樹的要求(公義)。

 

Rom 7:13  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

[註1]         「叫我死的乃是罪」,就如法官宣判殺人犯死刑,不是法官殺了殺人犯,而是因為殺人犯自己犯了該死的罪。

[註2]         「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良善”就是後文的“誡命”。“就顯出真是罪”意思是罪在誡命的審判下,被判定為有罪。

[註3]         「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或「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極其罪惡」。是上文進一步的解釋。“誡命”解釋“良善”,所謂良善是基於被誡命所認可;“極其罪惡”解釋“真是罪”,不只是犯罪,更是被罪充滿的罪人,沒有良善在裡面。

 

Rom 7:14  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 

[註1]         「屬乎靈」,就是屬乎生命。因為神是靈(約四24),就是生命(約十四6)。

[註2]         「屬乎肉體」,就是屬乎軟弱必死的。因為身體沒有靈是死的(雅二26,“靈魂”原文「靈」)。

[註3]         「已經賣給罪了」,原文「已經被賣在罪之下」。「賣」這字也有「交給」的意思。所以「已經被賣在罪之下」,意思就是我們已經被交給罪,在罪的權勢底下,意思就是被罪這丈夫所綑綁。所以,主耶穌用自己血買了我們(徒廿28),也不是字面意義的“買”,而是“擁有”的意思。也就是說,因著我們是屬乎肉體的,所以就在罪的權勢底下。但因著主耶穌血洗淨了我們的罪,就使我們脫離罪的權勢,而擁有、獲得了我們。

 

Rom 7:15  因為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願意的,我並不做;我所恨惡的,我倒去做。 

[註1]         「因為」這詞是解釋前面所說:我們已經被交給罪的這個事實,也就是被罪這個丈夫所綑綁的事實。保羅在接下來的經文,用了四個詞來解釋這個事實:第一,這節的「不明白」;第二,18節的「知道」;第三,21節的「發現」;第四,23節的「看見」。首先,從15節到16節是描述人雖然人有天然為善的意願,卻不明白為何反而做了自己所不願意的惡。

[註2]         「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明白”原文γινωσκω / ginoskoknow),是指因學習後的明白。所以“我自己不明白”,是基於自己所經驗的不明白:也就是自己是想為善,卻做了不願意的惡的這種經驗。

[註3]         「我所願意的」,就是基於神所賜給人,天然願意為善的觀念。

[註4]         「我所願意的,我並不做;我所恨惡的,我倒去做」。“不做”的“做” 原文πρασσω / prassopractice),意“實行”,代表持續性的做。“去做”的“做”原文ποιω / poiodo),意“完成”,是單一的動作。也就是說:我們無法持續性的去做我們所願意的,卻一次就做成了我們所恨惡的結果。這是我們從自己的經驗中所不明白的。

 

Rom 7:16  若我所做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

[註1]         人願意為善,雖然是出於人天然的意願,但也是來自於神所賜給人,那願意為善的律法。

[註2]         「應承」原文 συμφημι / symfimiassent),由συν / sununion),“一起”,和φημι / phemispeak),“說”,兩個字組成,所以是“同意”的意思。因著我們天然想為善的意願是來自於神的,也是屬於神的律法,所以我們也要“一起說”:律法是善的。

 

Rom 7:17  既是這樣,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做的。 

[註1]         這節是基於我們所“不明白”的經驗所得到的結論。

[註2]         「既是這樣」,就是既然善是我們願意的,那麼“惡”一定是別人做的。

[註3]         「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做的」。這住在我裡頭的罪,就是我們的第一個丈夫。這個發現由下節的“知道”所證實。請注意,住在我裡頭的罪是因爲我們的心思被敗壞,在私慾牽引誘惑下,而懷胎生出來的,不是指撒但内住在我們裡面,見羅七5註解。

 

Rom 7:18  我也知道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 

[註1]         另譯:我也知道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居住。因為,我立志時,有善和我在一起,只是行出來卻沒有善。

[註2]         「知道」原文οιδα / oidaknow),字根意“看見”。這是保羅所用第二個重要的詞,用來解釋我們已經被交給罪的這個事實。第一個詞“不明白”是基於不合理經驗的不明白。因這不合理的經驗,就推論出我們所不願意的惡是別人做的。因此我們就進一步的“知道”,也就是實際的“看見”自己肉體的實際情形:我們的肉體只有罪,而沒有良善居住在其中。

[註3]         「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其中「沒有良善」,應該翻譯為「沒有良善居住」。所以,肉體本身並不是邪惡的,但是我們的肉體就如同一個房屋,不只沒有任何良善居住在裡面,反而滿了罪。就如馬太福音十二章所形容的,人的身體如同房屋,雖然是打掃乾淨,修飾好的,但卻有八個鬼住在那一個人裡面(太十二43-45)。

[註4]         「立志為善由得我」,或「我立志時,有善和我在一起」。這是因為人有為善的意願。

[註5]      「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或「只是行出來卻沒有善」。意思是人想為善時,雖然有善在旁邊,但是真正去做時,卻發現善不見了。不只是善不見了,我們卻看見有惡在我們裡面居住著。

 

Rom 7:19  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做。 

[註1]         因為居住在我們肉體這個器皿的只有惡,而沒有善。

 

Rom 7:20  若我去做所不願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做的。 

[註1]         這是重復17節的話。在17節,是基於人所不明白的經驗所得到的結論;但是這節是基於我們實際看見有罪住在我們裡面。

 

Rom 7:21  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 

[註1]         另譯:我發現這個律法,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

[註2]         「覺得」原文 ευρισκω / evriskofind),意「發現」。這是保羅所用第三個重要的詞,用來解釋我們已經被交給罪的這個事實。第一個詞“不明白” (羅七15),是從我們所經歷不合理的經驗,認識到罪的存在。第二個詞“知道”(羅七18),不只認識到罪的存在,並且實際看見這罪就住在我們裡面。第三個詞就是這節的“發現”,是更進一步的啓示,那住在我們裡面的罪,成了律法,叫我們願意為善的時候,一定有惡與我們同在。

[註3]         「律」原文 νομον / nomonlaw就是「律法」,在前面有一個定冠詞 τον。所以,“我覺得有個律”,要翻譯為“我發現這個律法”,就是發現“丈夫的律法”。

[註4]         「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因為丈夫和妻子是成為一體的。妻子想為善的時候,惡這個丈夫,也就是罪,是與妻子綁在一起的,是與妻子同在的。

 

Rom 7:22  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歡神的律; 

[註1]         「裡面的人」,就是我們的魂;而神所造的身體就是我們「外面的人」(林後四16)。

[註2]         「我是喜歡神的律」就是“喜歡神的律法”。在2223節中,所提到的“律”,原文都是“律法”。我們這裡面的人(魂),按著神當初的創造,是喜歡神的律法的。

 

Rom 7:23  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 

[註1]         另譯:但我看見肢體中另有個律法和我心思中的律法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法。

[註2]         「覺得」原文 βλεπω / vleposee),意「看見」,有“注意”的意思。這是保羅所用第四個重要的詞,用來解釋我們已經被交給罪的這個事實。第一個詞“不明白” (羅七15),是從我們所經歷不合理的經驗,認識到罪的存在。第二個詞“知道”(羅七18),不只認識到罪的存在,並且實際看見這罪就住在我們裡面。第三個詞“發現”(羅七21),就是發現內住的罪成為律法,叫我們願意為善的時候,一定有惡與我們同在。第四個詞“看見”,就是最終看見那與我們同在的惡,不只成為律法,而且是把我們擄去,也就是住在我們裡面的罪,成了丈夫的律法捆綁了我們,叫我們成為一個苦腦的人(羅七24)。

[註3]         「和我心中的律交戰」,原文「和我心思中的律法交戰」,或「反對我心思中的律法」。心思中的律法就是神所賜給人願意為善的律。

[註4]         神當初造了人之後,在還沒有向人吹一口氣之前,我們裡面的人(魂)和外面的人(體)基本上是死的。但是,當神向人吹了一口氣,人就成了活的魂(創二7)。神向人所吹的這一口氣,就是生命之靈,叫我們裡面的人(魂)活了起來,當然外面的人(體)也就有了生命。這生命之靈帶著神的律法,規律我們裡面的人(魂),成了“心思裡的律法”;這生命之靈也帶著神的律法,規律我們外面的人(體),成了“肢體中的律法”。

[註5]         「肢體中犯罪的律」,就是「肢體中犯罪的律法」。不是律法叫人犯罪,而是肢體中的罪必然會叫人犯罪,是沒有例外的。因著人的心思被敗壞,生出罪後,就內住在我們的肢體中(羅七17),叫我們的肢體成為一個犯罪的肢體。主耶穌說:凡好樹都結好果子,惟獨壞樹結壞果子(太七17)。好樹結好果子如何是律法;壞樹結壞果子也是律法,是沒有例外的。 所以,我們外面的肢體,基本上就是一顆結壞果子的壞樹,是絕對結不出好果子的,這就是保羅所說的:“肢體中犯罪的律法”。 

[註6]         「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因著在我們的肢體中有一個犯罪的律,在我們的心思中卻有一個為善的律。當肢體中犯罪的律和我們心思中為善的律彼此交戰,其結果是我們被擄去,叫我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法。 這不是說,肢體中犯罪的律強過我們心思中為善的律法。而是因為我們如同當初的人,因著心思被敗壞所生出的罪,成了我們裡面之人,魂,的丈夫。所以,即使我們裡面的人想為善,但是罪這一個丈夫會藉著丈夫的律法,把我們擄去,叫我們附從了那肢體中犯罪的律法。

 

Rom 7:24  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 

[註1]         另譯:我真是一個苦腦的人啊,誰能救我脫離屬於身體的這死呢?

[註2]         「我真是苦啊」,或「我真是一個苦腦的人啊」。「苦腦」原文 ταλαιπωρος / talaiporos / talaiporos,由ταλαντον / talantontalent),“他連得”(重量單位)和 πειρα / peiratrial),“磨煉”兩個字組成。所以,有“遭受苦難”的意思。對於在律法以下的猶太人來說,守律法是一個重擔。這一個苦腦的人是一個喜歡神律法,卻行出律法所禁止的果子而苦惱。在啓示錄,當主再來時,老底嘉教會所代表的猶太遺民,也被責備為一個“困苦(ταλαιπωρος)”的教會(啓三17),也就是一個想為善卻行不出善的教會。

[註3]         「取死的身體」。原文在「死」這字之前有一個指定詞τουτου / toutou,意「這」。所以「取死」應該翻譯為「這死」。這個苦惱的人所要脫離的不是身體,而是脫離“這死”。“這死”特指我們的丈夫,罪,所造成的死。罪是以身體為它的居所,所以罪所產生的“死”,就成為屬於身體的“這死”。因此,「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最好翻譯為「誰能救我脫離屬於身體的這死呢?」

 

Rom 7:25  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 

[註1]         「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我們要“脫離這死”,就需要脫離“罪”這個捆綁我們的丈夫。而我們要脫離罪這個丈夫,就需要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也就是七章4節所說的“藉著基督的身體”,叫我們得以歸給基督(羅七4)。

[註2]         「這樣看來」是羅馬書七章有關丈夫律法的總結: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法,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法了。

[註3]         「內心順服神的律」。就是我們裡面的人“魂”,不只喜歡神的律法,更是願意順服神的律法。

[註4]         「肉體卻順服罪的律」。因著我們的魂被罪這丈夫綁架了,即使我們的魂有為善的心思,最終還是因為丈夫的律法,叫我們必須順服罪這個丈夫。

[註5]         羅馬書第五章,神的救恩為我們解決了兩個王的問題,使「恩典」代替「罪」作我們的王。羅馬書第六章,神的救恩為我們解決了兩個主人的問題,使「義」代替「罪」作我們的主人。在羅馬書第七章,神的救恩進一步解決我們兩個丈夫的問題,使基督代替罪作我們的丈夫。保羅在羅馬書使用「王」、「主人」、「丈夫」,來啓示神的救恩,都與我們的魂有關。因為人在伊甸園的失敗是人的魂被敗壞了(林後十一3,提前六5)。所以,神在我們身上最主要的救恩就是要更新我們的魂。我們信主的悔改是魂救恩的第一步,因為悔改的意思是心思的轉變。我們藉著心思簡單的改變,相信主,神就把我們遷入祂愛子的國裡,成了祂的子民。接著,「主人」這詞再將我們魂的救恩,進一步從因信而有的“心思的轉變”,帶到“心思的順服”,願意主動的成為主的奴僕。而「丈夫」這詞則是將魂的救恩,又進一步帶回到起初神的心意,也就是“心思的合一”,二人成為一體。奴僕與妻子的最大分別是:奴僕沒有自己魂裡的意見,只是順服主;但是妻子是有自主的魂的,只是妻子自己的所思所想都能與丈夫合拍。這是神最終所要在我們身上所成就的魂的救恩。

[註6]         今天基督徒擘餅紀念主,就是經歷羅馬書五、六、七章的救恩。羅馬書五章有基督的血(羅五9),羅馬書六章有基督的十字架(羅六6),羅馬書七章有基督的身體(羅七4)。主的桌子也有餅所代表的身體,杯所代表的血,中間有將餅杯分開所代表的十字架的死。逾越節的宴席是先喝杯,再吃餅,代表救贖是先基於羔羊的血越過滅命的使者,然後吃餅得以離開埃及。但是主所設立的桌子,是為了紀念主,等候主的再來,所以是先吃餅,後喝杯。先吃餅是紀念主如何因父活著;照樣,吃祂的肉的人也要因祂活著(約六57),為了等候主的再來。接著喝杯,不只是記念主曾救我們脫離那極大的死亡,現在仍要救我們,並且我們指望祂將來還要救我們(林後一10)。所以,喝杯的意義不只是靠著這血稱義,與神和好,更要藉著這血免去神將來的忿怒(羅五9)。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