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4日 星期六

羅馬書第5章


Rom 5:1  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神相和。

[註1]         另譯: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讓我們得以向著神有和平。

[註2]         「我們既因信稱義」。在第三章,因神的恩典啟示立了耶穌作為挽回祭,是為了我們的過犯而死;並且在第四章,主更為我們復活,讓我們能稱義(羅四25)。因此,我們因信稱義,得與神和好,是神完整救恩的起點。

[註3]         「得與神相和」,或「讓我們得以向著神有和平」。“讓我們得以”原文 εχωμεν / echomenlet us have),是假設語氣(subjuntive mood),代表不是人直接以罪人的身分和神有和平。而是藉著主耶穌基督,得以向著神有和平。“向著”原文 προς / pros,意“朝向”(例,徒廿四16)、“面前”(例,羅四2),所以“向著神”含有將來面對基督審判台前的審判。“有和平”,不是,而是“和好”,而是與神不再為仇為敵(羅五10)。

[註4]         我們因信稱義只是我們能與神和好的開始,不是一次而永遠。而且,我們要能與神和好,必須不斷的以耶穌基督為憑藉,是一個持續的過程。什麼時候我們在耶穌基督裡,我們就有和平能面對神,什麼時候我們不在耶穌基督裡,就沒有能與神相和的憑藉。這就是約翰福音十五章,枝子與葡萄樹的比喻所啟示的真理。枝子必須常在葡萄樹上,就是常在主裡面,就有了和平。離開葡萄樹的枝子只能被丟在外面枯乾,人拾起來,就扔在火裡燒了(約十五6)。

[註5]         所以,從第五章到第八章,保羅就開始闡述神完整的四層救恩,分別針對人在神面前的四樣難處。這四樣難處的前兩樣是在人犯罪後所造成的:第一,人無法接觸神;第二,身體成為卑賤的身體;後兩樣難處是當初神造了人之後就有的,分別是:第三,獨身;與第四,赤身露體。

[註6]         首先,因著人的失敗,被趕出伊甸園後,神所命定的兩個死就臨到人的身上(創二17,“吃的日子必定死”,原文“吃的日子死、死”)。這兩個死就造成為人犯罪後的兩樣難處。第一個死,代表人被趕出伊甸園後,再也無法接觸神,也就是「靈」的死;第二個死,代表人的身體成為罪的身體,而一天一天的毀壞(林後四16),直到歸於塵土(創三19)。因此,神的救恩必須先解決我們靈的死和犯罪肢體的死,好將人再一次帶回伊甸園。

[註7]         但是,人一回到伊甸園,還必須面對當初的人有“獨身”與“赤身露體”這兩個問題。雖然獨身與赤身露體都與罪無關,但是神說那人獨身不好(創二18),而且赤身露體也是羞恥的(創25)。所以,神為亞當造了一位配偶;但是在人有了配偶之後,因著蛇的惑,人就失敗了。這就導致神先給人一件皮衣服(創三21)。這皮衣服是因為人的犯罪而有的,並非是神原先所要給人的衣服。在人接受了皮衣服所代表的救恩後,神還要再將原先所計畫的衣服給人,這衣服就成了神所要給人的第二件衣服。人有了皮衣只是叫神不看我們的罪,但沒有第二件衣服,我們在神面前還是赤身露體。這第二件衣服,就是保羅所盼望的,穿上那從天上來的衣服,好叫他遇見主的時候,不再像伊甸園裡的人,顯為赤身露體(林後五3)。

[註8]         感謝主,針對人在神面前的這四樣難處。就是羅馬書第五至第八章,神分別以王、主人、丈夫、父親,所描述的救恩。這救恩也是四福音書所啟示的神完整救恩的四步驟。救恩的第一步,是兩個王的問題。神必須先解決我們因著離開神,導致靈死了的難處。為我們解決這難處,羅馬書第五章啟示,要以恩典作我們的王(羅五17),代替罪作我們的王(羅五14)。這就是馬太福音所啟示的,祂是我們的君王,我們是衪的子民。

[註9]         接著,神救恩的第二步,是解決兩個主人的問題,與我們犯罪的肢體有關。所以,在羅馬書第六章,就為我們解決了這難處,將肢體獻給主,以義作我們的主人(羅六18),代替罪作我們的主人(羅六612);這就是馬可福音所啟示的,救主是我們的主人,我們是衪的奴僕。

[註10]      在人經歷了第一步和第二步的救恩之後,就如同當初神所造的人,是無罪的。保羅說:被引誘,陷在罪裡的是女人(提前二14);因此我們是以女人的立場回到伊甸園,要與丈夫成為一體。這就是神救恩的第三步,解決兩個丈夫的問題。羅馬書第七章,就為我們解決了這難處。我們是貞潔的童女,被獻給基督(林後十一2),以基督作我們的丈夫(羅七4),代替罪作我們的丈夫(羅七89)。這就是路加福音所啟示的,救主是那唯一正確的人,是我們的丈夫,我們是衪的妻子。

[註11]      最後,神救恩的第四步,是要解決我們因為“赤身露體”,顯為羞恥的問題。這羞恥的赤身露體,就是保羅所說的“卑賤的身體”(腓三21)。“卑賤”原文字根意就是“羞恥”。那日,當主耶穌基督,從天上降臨,祂要按著那能叫萬有歸服自己的大能,將我們這卑賤的身體改變形狀,與祂榮耀的身體相似(腓三21)。這才是神當初所要給人的衣服,是我們所盼望穿上的第二件衣服。因著這件衣服,我們就與祂榮耀的身體相似,這就是羅馬書第八章的主題,那靈要與我們的靈同證,我們是神的兒女,在那靈裡,我們呼叫:「阿爸,父」(羅八14-16)。所以,神這第四步的救恩,是徹底解決我們兩個父的問題。主耶穌責備法利賽人的父是魔鬼(約八44),所以約翰福音所啟示的救恩,就是啟示神救恩最終的目標就是要我們成為呼叫祂:「阿爸,父」的兒女。在啟示錄二十一章,聖城新耶路撒冷由神那裡從天而降,是妝飾整齊的新婦,等候丈夫(啟廿一2)。接著就有得勝者的呼召,作神的兒子(啟廿一7)。

 

Rom 5:2  我們又藉著他,因信得進入現在所站的這恩典中,並且歡歡喜喜盼望神的榮耀。

[註1]         「因信得進入」的“得進入”原文προσαγωγην / prosagoginaccess),意“帶來行動”。所以「因信得進入」的意思是:信為我們帶來了行動力,讓我們得以進入恩典。這就是羅馬書第五章的主題:藉著祂的血,因著信,以恩典作我們的王(羅五17),人就可以被帶回伊甸園與神和好。

“信”為我們所帶來的行動力,不只讓我們能進入恩典,並且保守我們站在恩典中。進入恩典是與神相和;而站在恩典中是持續的與神和好,就如枝子一直住在葡萄樹上。這是“信”這行動力所帶來的第一個果效。

[註2]         「並且歡歡喜喜盼望神的榮耀」。「並且」這詞說明,「歡歡喜喜盼望神的榮耀」是“信”這行動力所帶來的第二個果效。這就如枝子一直住在葡萄樹上,就結出果子。請注意,在盼望”之前有一個介詞επι/ epi,“在…上”。“在盼望上”,代表我們歡歡喜喜的基礎,是基於我們盼望神的榮耀這個事實上。

 

Rom 5:3  不但如此,就是在患難中也是歡歡喜喜的;因為知道患難生忍耐,

[註1]         「在患難中也是歡歡喜喜的」。因為我們能歡歡喜喜,是基於我們盼望神的榮耀這個事實。“患難”的原文在前面有一個定冠詞,代表患難是屬於盼望神榮耀之人的。所以,保羅說:我們受患難原是命定的(帖前三3)。這命定的患難是爲了將來的榮耀。所以,如果我們和祂一同受苦,也必和祂一同得榮耀(羅八17)。我們可以說,患難是神恩典裡的智慧,讓我們得著將來要顯於我們的榮耀。從“患難”到所盼望的“榮耀”,神要為信徒成就“忍耐”和“老練”這兩個重要的美德。

[註2]         首先,「患難要生忍耐」。「生」的原文κατεργαζεται  / katergazetaimanufactures),意“造成”。在羅馬書四章15節翻譯為“惹動” ,在雅各書一章20節翻譯為“成就”。 而「忍耐」的原文υπομονην / ypomoninendurance),它的字根μενω / menoabide),意 “居住”。所以,「忍耐」不是咬牙撐著,而是安息,是患難所為我們成就的第一個重要的美德。所以,基督徒在患難中,不是禱告神拯救我們脫離患難。而是能安心居住在患難中,經歷在患難中的平安。

 

Rom 5:4  忍耐生老練,老練生盼望;

[註1]         「忍耐生老練」,的「老練」原文δοκιμην / dokiminprobation),意 “經得起試煉”,在腓立比書二章22節就翻譯為“明證”。一個人能安息(忍耐)在患難中,正是經得起患難的明證(老練)。所以,老練”是患難所為我們成就的第二個重要的美德。“忍耐”是信徒在患難中所活出的美德;而“老練”是信徒經過患難後,得到神正面認可的美德。

[註2]         「老練生盼望」的「盼望」就是第2節所盼望的神的榮耀。所以,神在祂恩典的智慧裡,所給我們的患難,為信徒產生了患難中的平安,和經過患難的認可,最終得到信徒所盼望的榮耀。

 

Rom 5:5  盼望不至於羞恥,因為所賜給我們的聖靈將神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裡。

[註1]         「盼望不至於羞恥」。與基督的審判台有關。在基督的審判台前不至於羞恥,是因為盼望的結果,最終得著了神的榮耀。所以「羞恥」的意思就是沒有得到所盼望的榮耀。在路加福音,主耶穌因祂所行一切榮耀的事,就叫他的敵人都慚愧了(路十三17)。將來在基督的審判台前,我們也要因為沒有得著神的榮耀而羞恥。

[註2]         「因為」這詞解釋為何最終可以得著神的榮耀,而不至於羞恥。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神愛我們的愛。這愛藉著神所賜給我們的聖靈,澆灌在我們心裡。叫我們有把握,最終可以得著神的榮耀。

[註3]         「靈」這字原文 πνευμα / pneuma,意“風”或“氣”。它的動詞就是“吹氣”。在我們信主的時候,神所賜給我們的聖靈,就如同當初神所造的亞當,將一口氣吹進亞當的鼻孔裡,亞當就成了活的魂(創二7原文)。在我們沒有信主前,在神的眼中,我們是死在過犯罪惡中。在我們信主時,是主的聖靈,如同神向亞當吹的一口氣,叫我們活了過來(弗二1)。

[註4]         「澆灌」原文εκκεχυται /ekkechytaihas been poured out),由ek, “出來”,和cheo,“傾倒”,兩個字組成。澆灌這字一般用來形容主為我們所流出來的血(可十四24)。主將祂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裡,就是主為我們流血,將祂的血“傾倒出來”。

 

Rom 5:6  因我們還軟弱的時候,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為罪人死。

[註1]         軟弱」原文ασθενων / asthenonweak),沒有力量。在聖經其它經節也翻譯為生病”(例如路十9。所以,因我們還軟弱的時候,就是在我們還是罪人的時候,如同病人還可以被醫好(拯救)的時候。

[註2]         「按所定的日期為罪人死」,代表我們的主被釘在十字架上,不是歷史上偶然的事件,而是按著神所既定的計畫,就如神所告訴但以理的:為你本國之民和你聖城,已經定了七十個七,過了六十二個七,那受膏者必被剪除(但九24-26)。

[註3]         「為罪人死」的「為」,原文υπερ / yperover),意“在上面”。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詞。嚴格來說,主為罪人死,不是“代替”人的罪,而是“為了”人的罪。“代替”人的罪,就是我們的主自己成為罪人而死;但“為了”人的罪,是說我們的主是無罪的,是祂願意花費自己,清償人的罪債。

 

Rom 5:7  為義人死,是少有的;為仁人死、或者有敢做的。

[註1]         「義人」原文δικαιου / dikaioujust man),意“對”,是連於神公義的律法;「仁人」原文αγαθου / agathougood man),意“好”或“善”,是連於神憐憫裡的恩典。義人和仁人都來自神的屬性,是值得為他們而死的。

[註2]         「為義人死,是少有的」。不是很少有人願意為義人而死,而是很少有人夠格為義人而死。因為,你能為義人死,代表你也是一個義人,是可以面對神公義律法的。世上本就沒有義人,即使有,也只是一個無法守全律法的義人。

[註3]         為仁人死、或者有敢做的」。同樣的,不是有比較多的人願意為仁人死,而是有比較多的人可以為仁人而死。基本上,只要人自己願意為仁人死,這種行為是律法所不會禁止的。所以,有一些人的確可以大膽的說,他夠格為仁人死。

[註4]         為義人死,是少有的;為仁人死、或者有敢做的」這句話也表明,如果神只憑著他的恩典赦免人的罪是容易的,但在赦免人的罪的同時,又要符合祂公義的要求,是一件極其困難的事。

 

Rom 5:8  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

[註1]         世人都犯了罪,只夠格被定罪,是不夠格為其他的罪人而死的。即使世上還有一些本著神所給的本性被人認為是義人或仁人,也只願意為其他的義人或仁人而死;他們是不可能為罪人而死的。感謝主,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願意為我們而死。

[註2]         神的愛」更好翻譯為「神自己的愛」,以對比於“人的愛” 。

[註3]         「顯明」的原文義是「放置在一起」。將人的愛和神自己的愛放在一起,就顯出神的愛。

[註4]         基督為罪人死是顯明神自己的愛。因為沒有一個罪人能為罪人死,也沒有一個義人或仁人願意為罪人死。若不是神的愛,罪人只夠格被定罪而滅亡。

 

Rom 5:9  現在我們既靠著他的血稱義,就更要藉著他免去神的忿怒。

[註1]         「靠著祂的血稱義」的「靠著」原文εν / enin),意“在裡”。所以,「靠著祂的血稱義」,也可翻譯為“在祂的血裡稱義”。人稱義是因著信,相信主為罪人而死,也就是說:我們是在祂的死裡稱義。所以,“在祂的血裡稱義”在屬靈的意義上就是“與主同死而稱義”。

[註2]         「藉著他免去神的忿怒」,原文「藉著他從神的忿怒得救」。“藉著他”就是藉著下節所說的“因他得生”,也就是藉著主的復活,從神的憤怒裡得救。信徒要因著信,與主同死而稱義;信徒更要與主同復活(西二12),免去神將來的憤怒。人今日的被稱義,是為了將來我們能免去神的憤怒。

 

Rom 5:10  因為我們作仇敵的時候,且藉著神兒子的死,得與神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

[註1]         「作仇敵」,原文εχθροι / echthroibeing enemies,,其動詞字根εχθω / echthohate),意“仇恨”。「我們作仇敵」,不是說我們恨神,成為神的仇敵;而是我們因著罪,被神所恨,成為神的仇敵。基本上,保羅所要我們注意的,不在於人是不是恨神(因為不重要),而在於人是不是被神所恨。

[註2]         「和好」原文καταλλαγεντες / katallagenteshaving been reconciled,有“彼此改變”的意思。人被神所恨,原因就是人的罪抵觸了神的公義。只要人的罪不解決,公義的神就不可能與人和好。感謝主,因著神兒子的死,藉著人的信,人的罪就被解決了,神對人也就不再有仇恨了。這種彼此的改變就是和好的意義。

[註3]         「既已和好,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耶穌的死,使我們能與神和好;耶穌的生,也就是祂的復活,使我們能從神的憤怒裡得著拯救。

 

Rom 5:11  不但如此,我們既藉著我主耶穌基督得與神和好,也就藉著他以神為樂。

[註1]         另翻:不但如此,我們也藉著主耶穌基督得以神為樂,現在就藉著祂接受那和好。

[註2]         「以神為樂」的「樂」原文καυχαομαι / kauchaomai,就是五章2節的“歡歡喜喜”。這字也是二章1723節的“誇口”。在哥林多後書十二章11節也翻譯為“稱許”或“榮耀”。

[註3]         「那和好」。在“和好”的前面有一個定冠詞“那”,代表11節所接受的“和好”(名詞),是10節與神“和好”(動詞)的結果。

[註4]         我們與神和好,不只因祂的生得救,更要以神為我們的喜樂,誇口、和榮耀。這樣,我們就能藉著主耶穌基督,接受神所給我們的和好。信徒因祂的生得救,就是在祂的復活裡稱義,為的是那日在基督的審判台前,使我們能以神為喜樂、為誇口,為榮耀,好接受神所賜給我們的那和好。所以,我們與神和好,不是我們向著神所採取的行動,而是被動的從神接受的禮物。

[註5]         我們藉著神兒子的死,滿足神公義的要求,得與神和好,是客觀的和好。而我們在復活裡,接受神所賜給我們的那和好,是主觀的和好,是榮耀的、是喜樂的、是可以誇口的。

 

Rom 5:12  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

[註1]         「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就是亞當所代表的罪人,被逐出伊甸園後,進入了世界。

[註2]         「死又是從罪來的」,最好翻譯「死又是因為罪」。請注意:死絕對不是來自撒但。因為,死亡與陰間的鑰匙是握在神的手裡,不是握在撒但的手裡。生命如何是來自於神,死亡也是來自於神,是人犯罪後,來自生神的審判。至於希伯來書二章14節說:「主親自成了血肉之體,特要藉著死敗壞那掌死權的,就是魔鬼」。應該翻譯為「主親自成了血肉之體,特要藉著死敗壞那在死的領域裡作王的,就是魔鬼」。也就是說,因著人的罪,來自神的判決就將死加在罪人的身上,所以世人就死在過犯罪惡之中,撒但才得以在這死的領域裡作王。

[註3]         「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因著亞當被逐出伊甸園,代表人從此以後,就離開神,離開生命樹,而與神沒有任何的關係。人離開神,就如羊離開牧羊人,這是聖經所定義的罪,是亞當被逐出伊甸園所帶來的嚴重後果。因著人離開神,離開生命樹,無法與神和好,就成為罪人,所以死就臨到眾人。

[註4]         從這節開始,保羅就開始解釋我們能接受神給我們的和好,是因為神在罪人身上所完成的四步完整的救恩。首先,神的第一步救恩,是要解決我們有兩個王的問題。因著人的犯罪,世人就死在過犯罪惡之中,死就做了我們的王(羅五14)。但因著主寶血的救贖,就將我們從撒但黑暗的權勢,遷到神愛子的國裡(西一13),使恩典作我們的王(羅五17)。

 

Rom 5:13  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

[註1]         「沒有律法之先」,就是在沒有摩西那字句的律法之前。

[註2]         「罪已經在世上」,是指上節在亞當之後,眾人所犯的罪。那些罪是在摩西頒佈字句的律法的之前犯的。有人將神整個時期的經營分為四個時期:法前時代(從亞當到摩西)、律法時代(從摩西到基督)、恩典時代(從基督第一次來,到萬物復興)、國度時代(從基督再來,到千年國結束)。但是這種以律法和恩典來劃分神的經營並不十分正確。因為在摩西頒佈字句的律法之前,並非沒有神的律法,而是神以直接或間接藉著天使的方式來傳達誡命(來二2)。在伊甸園,神就針對分別善惡樹的果子,直接向亞當下達:不可吃的命令。至於約翰福音第一章17節所說:律法本是藉著摩西傳的,是指摩西所傳具體化的那字句的律法。就如神的恩典和真理並非從耶穌基督第一次來才有,而是藉著耶穌基督,將神的恩典和真理具體化。基本上,神的律法要貫穿神整個時期的經營,包含恩典的時代。因為第一個人亞當違背了律法,第二個人,末後的亞當就來成全律法(太五17)。 

[註3]         「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保羅不是說在沒有律法的情形下,即使人犯罪了,也都沒有罪。因為保羅不是說“沒有罪”,而是說“不算罪”,也就是不在律法的審判下被宣佈為罪。「不算」的“算”原文ελλογαται / ellogataicharged),由εν / en,“在裡”和λογος / logos,“道”或“話”(約一1),兩個字組成。所以,“算”的字面意義就是“在話裡”,含有根據律法審判的意思。所以,不在律法以下的人,他的罪不是根據律法審判(算)的,而是根據人是否照著神所賜給人的本性活著,歸榮耀給神(羅二14)。

[註4]         12-13節,保羅告訴我們人在神面前犯律法的情形,有以下幾種:第一,亞當所犯的罪,是違背神直接的命令。第二,在亞當之後,摩西頒佈字句的律法之前,眾人所犯的律法,是無法與神有和睦,是直接與公義的神出了問題。這問題是因著亞當犯罪,被逐出伊甸園後,就帶來人無法親近神的嚴重後果。第三,是在摩西頒佈了字句的律法之後。人違背摩西這字句的律法,和違背神直接所下的命令是一樣的,所不同的是:字句的律法是將神的誡命具體化為以色列人每天生活的準則和規律,這就叫人違背神律法的情形增多了,也就是下面20節所說的,律法是叫過犯顯多。

 

Rom 5:14  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

[註1]         另譯: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照著亞當過犯的模式犯罪的,也在他的權下。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

[註2]         「從亞當到摩西」。意思是:神的律法,從神直接下達給亞當(屬於非字句的律法),到由摩西頒佈律法給以色列百姓(屬於字句的律法),死就一直作王。人因著罪,依據律法審判就是死。所以死作了王,其實是罪作了王(羅五21)。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就是在亞當犯罪後,罪就一直在人的身上作王掌權。

[註3]         「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其中“不與犯一樣罪過的”,最好翻譯為“不照著亞當過犯的模式犯罪的”。亞當的過犯是吃了分別善惡樹的果子,違背了神的誡命,結果就是死。而“不照著亞當過犯的模式犯罪的”,是指世人因著亞當被趕出伊甸園後,與神沒就沒有和平。人一離開神,結局也是死,也都在死的權下。

[註4]         「要來之人」,指的就是基督。亞當是第一個人,是首先的亞當,而基督是第二個人,被稱為末後的亞當(林前十五4547)。

[註5]         「預像」的原文 τυπος tuposmodel),意“模具”,特指亞當因他一人的過犯,如何使得眾人與神沒有和平;基督也要因為祂一人的所作,而使得眾人都能再次與神有和平。如以下1521節所描述的,亞當與基督的對比。

 

Rom 5:15  只是過犯不如恩賜,若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何況神的恩典,與那因耶穌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賞賜,豈不更加倍的臨到眾人嗎?

[註1]         另譯:只是過犯不如恩賜,若因一人的過犯,多人都死了,何況神的恩典,與那因耶穌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賞賜,豈不更加倍的臨到多人嗎?

[註2]         「過犯不如恩賜」。“恩賜”或“禮物”。我們從主所得的恩賜,就是神給我們的禮物。亞當過犯所帶來的結果,不如主給我們的禮物。

[註3]         「若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其中「眾人」原文是「多人」。“眾人”是所有人,但“多人”是很多人,是與“一人”作對比。過犯是亞當一個人犯的,但卻造成很多人死了。這裡的死是指人身體的死,而不是人靈性的死。亞當犯罪後,在神的審判下有兩個死(創二17,“必定死”原文“死、死”)。第一個死是靈性的死,代表人離開伊甸園後無法接觸神,是所有人所不能避免的死,這是希伯來書九章27節所說的:“按著定命,人人都有一死”的死。但是第二個死是身體的死,並非是所有的人都會面臨的,所以才說“多人”。在舊約的以諾和以利亞都活著被提,將來很多的得勝者也要被提,都沒有嘗到死味。

[註4]         「更加倍的臨到眾人」。其中「眾人」原文也是「多人」。神所給的賞賜或禮物,是出於主的恩典。所以,我們從主得到的禮物,就是接受主的恩典。亞當一人過犯,雖然造成很多人死了,但是耶穌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賞賜,卻是加倍的臨到很多人。主的恩典雖然是為了所有人,但是得到禮物的,卻是那些願意接受的多人,而不是眾人。

 

Rom 5:16  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賜,原來審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賜乃是由許多過犯而稱義。

[註1]         保羅在15節是比較過犯和恩賜所影響的範圍。過犯影響了很多人,恩賜是給了加倍的很多人。保羅在這節是比較因過犯的定罪與因恩賜的稱義在標準上的不同。

[註2]         律法的審判只要有一人犯罪,或一次的過犯(羅五17),就會帶來審判;但是恩賜的稱義,不是因為只有一次的過犯,而是即使有許多的過犯,罪人還能得恩賜而稱義。律法的審判是依據神的公義,是沒有容忍的;但是恩賜的稱義,是依據神的恩典,彰顯神對罪人的恒忍。

 

Rom 5:17  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何況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賜之義的,豈不更要因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嗎?

[註1]         「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在神原初的計畫裡,神要人藉著生命樹作王管理全地。但是因著亞當一人的過犯,不只失去了作王的地位,被逐出了伊甸園。同時,人也因著離開了生命樹,死就臨到了眾人。所以,死就因亞當一人的過犯作了眾人的王。

[註2]         「所賜之義」,或「義的禮物」。信徒所接受的洪恩,就是因信稱義;而這義是耶穌基督所給我們的禮物。死作了王,是因為人犯罪;而人因信稱義,藉著生命作王,卻是神白白給的禮物,並不需要人作什麼。

[註3]         「在生命中作王」。這生命是復活的生命,勝過死在人身上作王,並且這生命也是我們的憑藉,讓我們能重新得回作王的地位。感謝主,神的救恩就是要把我們帶回伊甸園,繼續完成神當初在人身上的旨意。如今信徒藉著耶穌基督一人的洪恩,得著如同禮物一般的義,就使我們夠格再次回到伊甸園。當初在伊甸園裡的人如何需要藉著生命樹作王;同樣的,我們回到伊甸園後,也必須著生命樹作王,也就是保羅在這裡所說的“在生命中作王”。

 

Rom 5:18  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

[註1]         「過犯」原文 παραπτωματος / paraptomatostransgression),名詞;它的動詞 παραπιπτω / parapipto,由παρα / para,“旁邊”,和πιπτω  / pipto ,“跌倒”兩字組成。所以,「過犯」並非是有負面的意圖,只是沒有達到目標。即使沒有達到目標,在神的眼中也是罪。所以,雅各說:「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雅二10)。 

[註2]         「一次的過犯」。指亞當聽夏娃的話吃了分別善惡樹的果子而跌倒。因著亞當的跌倒,而被趕出了伊甸園,導致亞當之後所有的人都離開了神,而被定罪。

[註3]         「一次的義行」。就是耶穌基督一次獻上自己。因著祂身體裂開,就為我們打開一條回到伊甸園的路。因此,所有的人就「被稱義得生命」,也就是所有的人因著祂的血滿足神公義的要求,得以重新回到伊甸園生命樹這裡得生命。

[註4]         一次的過犯和一次的義行,都改變了所有人的地位。一次的過犯,叫所有的人都離開了神,與神沒有和平;而一次的義行也都叫所有的人能再次回到神這裡,與神有了和平。一次的過犯叫所有的人因此離開神,是人所無法選擇的;然而一次的義行雖然也都叫所有的人能再次回到神這裡,但是卻須要依據人自己的意願。只要願意,就可以成為15節的多人中的一人,得到神所賞賜的恩典,也成為下節義人中的一人。

 

Rom 5:19  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

[註1]         另譯:因一人的悖逆,多人被構成了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多人也被構成義了。

[註2]         「悖逆」原文 παρακοης / parakoisdisobedience,是名詞;它的動詞παρακουω / parakouo,由παρα / para,“旁邊”,和 ακουω / akouo,“聽” ,兩字組成。和過犯不同的是:一個人在旁邊不小心跌倒,不是有意的;但是一個人沒有全然的“聽”,卻是有意的。所以,在屬靈的意義上,“過犯”雖然是罪;但是“悖逆”卻是一個刻意犯罪的罪人,也就是一個不悔改的罪人。

[註3]         亞當吃了分別善惡樹的果子,是聽了夏娃的話,嚴格來說只是過犯,是不小心跌倒而犯罪。但是當神問亞當是不是吃了祂所吩咐不可吃的那樹上的果子時,亞當的回答卻是:「你所賜給我、與我同居的女人,他把那樹上的果子給我,我就吃了。」(創三12)。意思是,亞當將他的罪推給夏娃,甚至推給神。這就是保羅這裡所說的悖逆,是一個不悔改的罪人!

[註4]         「眾人成為罪人」,的“眾人“原文是“多人”;“成為”原文 κατεσταθησαν / katestathisanestablished ,意“構成”。所以,「眾人成為罪人」最好翻譯為「多人被構成了罪人」。亞當的過犯,叫他成為罪人;但是亞當進一步的悖逆不悔改,就叫他被構成了罪人。亞當的過犯叫所有的人成爲罪人,但是有些人悖逆不悔改,而被構成了罪人,成為神最後所定罪的對象。

[註5]         「順從」,原文 υπακοης / ypakoisobedience),名詞,它的動詞 υπακουω / hupakouo,由υπο / hupo,“在下面”,和 ακουω / akouo,“聽”,兩字組成。所以,順從的意思是“注意的聽”,含有謙卑的意思。

[註6]         「一人的順從」。說出耶穌基督的義行,不只是因為聽從父神的話,更是降卑自己,順從了神。主耶穌在客西馬尼園的禱告,就是主耶穌對父神的順從:不要照我的意思,只要照你的意思(太廿六39)。

[註7]         「眾人也成為義了」,最好翻譯為「多人也被構成義了」。雖然因一次的義行,所有人都可以因信稱義;但是唯有信而順從的人,才會最終被構成了義,這是信徒最終所盼望的義。

 

Rom 5:20  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只是罪在那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

[註1]         「律法是外添的」。 “外添”原文παρεισηλθεν / pareisilthencame in beside),由παρα / para,“旁邊”,和 εισερχομαι / eiserchomai,“進入”,兩個字組成,所以含有“伴隨”的意思。律法乃是定罪的職事(林後三9),那裡有律法,那裡就有定罪,所以律法所伴隨的就是“罪”,也就是下文所說“叫過犯顯多”。

[註2]         「叫過犯顯多」。沒有律法的外邦人,有神所賜良心的定罪。但是神的百姓除了良心的定罪之外,還有神所賜的律法,因此,過犯自然就顯多了。

 

Rom 5:21  就如罪作王叫人死;照樣,恩典也藉著義作王,叫人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永生。

[註1]         這節是第五章,有關神完整救恩,第一步救恩的總結,為我們解決了兩個王的問題。

[註2]         「罪作王叫人死」。在第17節是說死作王,但其實死是罪的工價。因此,在我們未信主之前,真正作王的是“罪”。是“罪”作了世人的王,叫世人都死在罪犯過惡之中。

[註3]         「照樣,恩典也藉著義作王」。在第17節是說信徒得以在生命中作王。但是,信徒之所以能重新在生命中作王,完全是因為神恩典的工作。是“恩典”代替“罪”作了我們的王,這是神完整救恩的第一步!是神的恩典,把我們再一次帶回伊甸園與主一同在生命中作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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