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m 6:1 這樣,怎麼說呢?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
[註1] 這節是接續五章20節所說,罪在那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那麼,如果我們仍在罪中、豈不是可以叫恩典顯得更多?第五章是神的救恩為我們解決了兩個王的問題。因著基督的救贖,我們就不以罪為我們的王,而以恩典為我們的王。接著第六章,神的救恩要解決我們兩個主人的問題:將肢體獻給主,以義作我們的主人(羅六18),代替罪作我們的主人(羅六6,12)。所以,我們不能仍在罪中,讓罪主宰我們。
[註2] 在第三章,保羅證明了所有的人都犯了罪,將帶來神的審判。就有人強辯既然人的犯罪,可以顯出神的公義,人的虛謊可以越發顯出神的榮耀;那麼,為什麼人還受審判,好像罪人(羅三5-7)?那是人挑戰神公義的審判。這裡,則是人進一步對神恩典的挑戰:既然罪可以讓恩典顯多,那麼我們就仍留在罪中。人挑戰神的公義和恩典,正是人眼中不怕神的明證(詩三十六1,羅三18)。
Rom 6:2 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
[註1] 「斷乎不可!」,這是保羅常用的語氣,藉著否定前面所陳述的,來加強所要陳明的真理。在第三章,保羅用同樣的語氣,陳明神是公義的神(羅三4、6、31);這裡保羅是用來陳明神也是恩典的神(羅六2、15)。
[註2] 「我們在罪上死了」。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六23),所以“我們在罪上死了”的意思是:我們已經付給罪工價。既然已經付了工價,我們就沒有欠罪債,仍然在罪中活著。
Rom 6:3 豈不知我們這受洗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洗歸入他的死嗎?
[註1] 「豈不知」的意思是保羅要我們不能忽視他所要陳述的事實,那就是:基督耶穌為我們這些罪人付了工價!保羅在這節就用“受洗”來表明這個事實。
[註2] 以色列人在埃及時,先是因信藉著羔羊的血,越過了滅命的使者;我們也是因信藉著血,得以免於滅亡。所以是主耶穌這隻神的羔羊為我們付了罪的工價。這是羅馬書前面五章的主題。罪人是因信稱義,使恩典代替罪作王,叫我們因主耶穌基督得著永遠的生命。
[註3] 以色列人藉著羔羊的血,越過了滅命的使者後,就在摩西的帶領下過紅海出埃及。保羅在哥林多前書說,以色列人出埃及時,都在雲裡、海裡受洗歸了摩西(林前十2)。所以,信徒受洗的屬靈意義是宣告自己是一個屬於基督的人。請注意,主為我們流了寶血,就已經為我們付了贖價,就已經是我們的主人了。所以信徒的受洗,是信徒主動宣告:“我們是屬於主的人”這個事實。
[註4] 「歸入」的原文εις / eis,意“進入”。代表和所進入之對象有裡面的聯合,而不只是外面的聯合。所以,“歸入”的意思就如枝子住在葡萄樹,常在主裡面(約十五5)。受洗歸入基督耶穌,就是受洗與基督耶穌聯合(羅六5),成為主的人,成為主身體上的肢體(羅十二5)。所以,受洗對於一個基督徒來說是極其重要的。
Rom 6:4 所以,我們藉著洗禮歸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裡復活一樣。
[註1] 「藉著洗禮歸入死,和祂一同埋葬」。一個人死了,接著才是埋葬。洗禮所預表的,就是埋葬。所以,“藉著洗禮歸入死”不是藉著洗禮而死,而是藉著洗禮被埋葬。嚴格來說,當我們相信主為我們流了寶血而死,就與基督同釘十字架死了。而洗禮是和主一同埋葬。也就是說,當以色列人相信摩西的話,留在塗有羔羊血的房內,越過滅命的使者,在預表上,以色列人因著羔羊血,已經經歷了一次與被殺的羔羊一同死了。而過紅海,只是預表死後的埋葬。
[註2] 我們的主耶穌是“死了”、“埋葬了”、然後才“復活”。在“死”與“復活”之間,“埋葬”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過程,是一個人已死的明證,證明的確是死透了。歌羅西書二章12節說:「你們既受洗與他一同埋葬,也就在此與他一同復活」。一個信徒如果只是相信接受主,並不會經歷主復活的大能。唯有宣告自己是一個屬於主的人,藉著受洗與主一同埋葬的人,才會經歷主復活的實際,就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一個信徒如果只相信主而不受浸,就是還沒有死透。就如以色列人躲過滅命的使者,但如果不離開埃及過紅海,就仍然生活在埃及的舊樣式裡。
[註3] 「一舉一動」,原文 περιπατησωμεν / peripatisomen(walk),一般翻譯為“行走”(太十五31),代表一個人習慣性的行為。在我們沒有得救以前,我們如何習慣性的生活在舊樣式裡,如今因著與主一同從死裡復活,就叫我們習慣性的生活在新的樣式裡。
[註4] 「新生的樣式」或「生命的新樣」。“新樣”原文 καινοτητι / kainotiti(newness),不只是形容“新”,而是素質本身的新。在聖經一共出現兩次,另外一處是在羅馬書七章6節:按著靈的新樣。所以,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就是行走在生命的新樣裡,也就是行走在靈的新樣裡。
[註5] 「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裡復活一樣」。所謂所謂“榮耀“的意思,不只是外在的顯出,更是內裡復活大能的顯出。神的榮耀顯出,沒有不帶著大能的。所以,歌羅西書一章11節說:「照他榮耀的權能,得以在各樣的力上加力,好叫你們凡事歡歡喜喜的忍耐寬容。」
Rom 6:5 我們若在他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也要在他復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
[註1] 「聯合」原文συμφυτοι / symfytoi(united),由 συν / sun(union),“在一起”,和φυω / phuo(grow),“生長”,兩個字組成。所以,最好翻譯為「聯合生長」。
[註2] 「也要在」含示我們在祂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生長,是為了要在祂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生長。死是為了生;沒有死就沒有生。
Rom 6:6 因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他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
[註1] 「舊人」在羅馬書是一個重要的詞,和“新人”相對。在以弗所書和歌羅西書都分別說到舊人和新人(弗二15,四22-24,西三9-10),但是在羅馬書只特別提到舊人。有一件事是值得特別注意的,那就是:不管是舊人或新人,在以弗所書和歌羅西書,都是被形容為一件衣服,是可以脫去或穿上的。在聖經中,我們外面的人,身體,是被形容為我們裡面的人,魂,所穿上的一件衣服(林後五2~3)。保羅說我們在這帳棚裡歎息,就是我們裡面的人,魂,在外面的人,身體,裡面歎息。所以,這裡的舊人這一件衣服,是指下文所說的罪身,是我們的身體與罪的聯合。神當初為亞當所造的身體是一件乾淨的衣服;但是亞當犯罪後,這乾淨的衣服就被罪弄髒了,成為一個罪的身體。感謝主,如今我們因著信藉著主的血,就把我們的衣服洗乾淨了。不只是將我們的身體洗乾淨了,因著我們受洗歸入基督,都是披戴基督了(加三27),所以我們的身體最終將成為一個榮耀的身體,也就是與舊人相對的新人。
[註2] 「罪身」等同於前面的“舊人”。其中“身”,原文σωμα / soma,一般是翻譯為“身體”(太十28),原文的用法為“屍首”(路十七37)、也翻譯為 “奴僕”(啟十八13)。所以,“罪身”的意思含示:“罪”使我們的身體死了、成為罪的奴僕。
[註3] 「滅絕」原文 καταργηθη / katargithi(be nullified),意“使閒置”、“使沒有功用”。所以,“使罪身滅絕”不是指身體的滅亡,而是指身體被閒置,如同一個人失業了,完全沒有工作可做。
[註4] 「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因為我們的身體失業了,就可以不必再作罪的奴僕。
Rom 6:7 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
[註1] 「已死的人」。因為我們的舊人已經和主同釘十字架。
[註2] 上節是說舊人和主同釘十字架,但是這節卻說死的人是我們。所以,保羅的意思是我們穿了舊人這一件衣服,和主同釘十字架。因此,我們就成為一個已死的人。
[註3] 「脫離了罪」。因為被主的血洗乾淨了。所以我們就脫離了罪的轄制。
Rom 6:8 我們若是與基督同死,就信必與他同活。
[註1] 羅馬書第五章,我們是信基督為我們而死。但在這裡,我們是基於與基督同死的這一個事實,就信必與基督同活。
[註2] 信基督為我們流了寶血而死,是解決我們有兩個王的問題。但是信與基督同活,是解決我們有兩個主人的問題。與基督同死,是藉著基督的十字架(羅六6);與基督同活是藉著將自己獻給神,如13節所說的。
Rom 6:9 因為知道基督既從死裡復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他的主了。
[註1] 「知道」原文ειδοτες / eidotes(knowing),也翻譯為“看見”(太三7)。使徒們所傳的福音都是親眼所證實的(路一1,彼後一16,約壹一1)。
[註2] 「復活」原文εγερθεις / egertheis(having been raised),意“起來”。人死了在聖經被比喻為睡覺。所以,復活就如同一個人 “睡醒”了。
[註3] 「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他的主了」。在主復活前,就有死人復活的例子,但是這些人最終都還是睡了,又死了。唯有基督的復活是真正從死人中的復活,而不是睡醒式的復活。從死人中的復活是不再見朽壞的復活(徒十三37)。所以,死在主身上就再也沒有任何的主權。
Rom 6:10 他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他活是向神活著。
[註1] 「向罪死」,是形容主十字架的死是一次永遠的為罪而死。
[註2] 「向神活」,是形容主的復活是為了神而活,如同初熟的果子奉獻給神。
Rom 6:11 這樣,你們向罪也當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裡,卻當看自己是活的。
[註1] 「當看」的“看”原文λογιζεσθε / logizesthe(reckon),在羅馬書第四章翻譯為“算”(羅四3,11,羅四22-24)。
[註2] 在羅馬書第四章,人被算為義,所憑藉的是人的信。在這裡,我們向罪算自己是死的,所憑藉的是主十字架上一次永遠的為罪而死。而我們在基督耶穌裡算自己是活的,所憑藉的是在復活裡將我們的身體奉獻給主。
Rom 6:12 所以,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們順從身子的私欲。
[註1] 「不要容罪…作王」。在第五章,因著基督的血和我們的信,罪已經不是我們的王。所以,不要容罪作王,一面代表我們有權利向罪說不,另外一面也代表我們有可能自己願意容罪在我們的身上繼續作王。這就如以色列人因著羔羊的血,可以自由離開埃及,向撒但的奴役說不。但也有可能因為想念埃及的魚、黃瓜、西瓜、韭菜、蔥、蒜,而繼續服侍法老王(民十一5)。
[註2] 「必死的」,原文 θνητω / thnito(mortal ),意思 “趨於死的”、“會死的”。我們的身體成為必死的身體,這是亞當犯罪後所帶來的兩個死中的第二個死(創二17,“必定死”原文“死、死”)。第一個死是靈的死,第二個死是身體的死。因著亞當被趕出伊甸園,就叫亞當的後代,一出生就如枝子離開葡萄樹,與生命隔絕,這是第一個死,是靈的死。而離開葡萄樹的枝子,必然漸漸枯乾(約十五6),這就是第二個死,我們身體的死。我們的身體雖然是趨於死的,但在主的恩典裡,對於得勝者卻有被提的應許,叫我們可以不償死味。
[註3] 「私欲」原文επιθυμιαις / epithymiais(desires),意思“渴望”,其本意並沒有完全負面的意思。因為一個人的渴望可以是正面的,也有的是負面。例如,保羅說他在兩難之間,“情願”離世與基督同在(腓一23)。但是,來自趨於死的身體的渴望,都是想念埃及的魚、黃瓜、西瓜、韭菜、蔥、蒜(民十一5),都會叫罪在我們必死的身上再一次作王。
Rom 6:13 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倒要像從死裡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
[註1] 「肢體」,就是上節所提到身體的各部分(林前十二14)。身體的功能都是由不同的肢體所表現出來(林前十二17~18)。例如,眼睛的功能就是看,但是眼睛是不是有正確的看的功能,卻在於人的魂。當人的魂出了問題,眼睛的功能就會犯姦淫(太五28)。在歌羅西書三章5節,保羅就將肢體,解釋為淫亂、污穢、邪情、惡欲,和貪婪。所以,有聖經版本將這節“你們的肢體”解釋為“你們的魂”。
[註2] 「器具」,原文οπλα / opla(instruments),在聖經其它處經節翻譯為“兵器”(約十八3,羅十三12,林後六7,林後十4)。在屬靈的意義上,我們的肢體是“義” 或“不義”所要使用的兵器。至於是成為“義的兵器”或 “不義的兵器”,其關鍵卻在於我們的魂是要將我們的肢體獻給罪,還是將肢體獻給神。
[註3] 「獻給」原文παραστησατε / parastisate(present),意“站在旁邊”,所以有經常性的意思,而不是一時的動作。我們的肢體是要獻給義或不義,關鍵都在於我們的魂。一個基督徒經歷了羅馬書第五章因信稱義後,我們的靈就活了過來。接著神的救恩就要針對我們的魂。在伊甸園,人的失敗就是心思被敗壞(林後十一3),而離開了神。現在,信徒因著救贖得以再次親近神,我們就需要得著魂的救恩,願意將我們的肢體獻給神。
[註4] 「倒要像從死裡復活的人」,或「倒要從死裡出來而活著」。“活著”原文 ζωντας / zontas(living)。這句的中文翻譯少了一個重要的介係詞 εκ / ek,“出來”。我們的主,祂的復活不只是活過來而已,而是從死裡出來,徹底脫離了死的權勢。今天世人是在死裡活著,但是基督徒卻是從死裡出來而活著。
[註5] 「將自己獻給神」就是將我們的身體當做活祭獻給神(羅十二1)。
[註6] 「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就是我們魂願意順服神。一個願意將身體獻上的人,就是一個回到伊甸園的人。我們一回到伊甸園就要保守我們的魂不再被敗壞。所以,我們必須進一步經歷魂的救恩,將我們的肢體作義的兵器獻給神。如同主耶穌在客西馬尼園的禱告,完全順服神(太廿六39)。
Rom 6:14 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註1] 「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或「罪必不能管轄你們」。
[註2] 「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這是罪不能管轄我們的原因。請注意:律法和恩典不是相對。律法是定罪的職事,而恩典是使我們滿足律法的要求。神賜給恩典是為了成全律法(太五17)。
Rom 6:15 這卻怎麼樣呢?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嗎?斷乎不可!
[註1] 「不在律法之下」,不是沒有律法,而是不在律法的審判下。恩典的功用不是要廢掉律法,乃是使律法暫時被擱置在一邊,使罪人不立刻被律法審判。所以,罪在沒有律法的審判下,罪也不算罪(羅五13),但那不是為了讓我們放膽犯罪,而是藉著恩典讓我們有機會成全律法(太五17)。
Rom 6:16 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嗎?或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或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義。
[註1] 「奴僕」原文 δουλους / doulous(slaves),它的字根deo / deho,意“捆綁”。所以,奴僕的意思是“捆綁的奴隸”,有主動和被動的意思。
[註2] 當主付了代價流了寶血救贖我們,基本上我們就是屬於主的人,是主的僕人。但是嚴格來說,主的寳血是為我們的罪付了代價,滿足神公義的要求,救了我們脫離撒但的權勢,把我們遷到神愛子的國裡(西一13)。所以,在第五章神救恩的第一步,是主付代價將我們這些罪人的身份轉為神國度裡的子民,解決我們兩個王的問題,這是靈的救恩,叫我們能接近神。而在第六章,是神救恩的第二步,要將我們的身份進一步從國度的子民,轉為僕人,解決我們兩個主人的問題,這是魂的救恩。我們成為主的僕人不是被買的僕人,而是以一個自由人的身份,用錐子將自己的耳朵在門上刺透,成為一個順命的僕人,永遠服事主人(出廿一6,申十五17)。
[註3] 「獻上自己作奴僕」的“獻上”代表我們成為奴僕是自願的,是自己要獻上的。
[註4] 「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因為我們的獻上是自願的,所以就“順從” 所獻上的對象,作那人的奴僕。
[註5] 「或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就如當初的以色列人,他們可以選擇留在埃及或跟隨摩西過紅海。如果選擇作罪的奴僕,因為罪的工價就是死,所以作罪的奴僕結局就是死。
[註6] 「或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義」。因為亞當所犯的罪就是不順從;所以,和“作罪的奴僕”相對的,就是“作順命的奴僕”。作罪的奴僕,結局就是死,那麼作順命的奴僕,結局自然就是生命。但是保羅是說“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義”。在屬靈的意義上;第一,信徒一面是因信稱義,信徒還要進一步因順成義。“因信稱義”是神給人的禮物;但是“因順成義”是人與神配合,主動的去接受這禮物,好達到或進入義。第二,所謂“義”的原文就是“對的”,是神的本質,在祂只有一是(林後一19)。我們的主是公義的神,祂就是生命。所以,“義”也就是“生命”。
[註7] 一個僕人不能事奉兩個主(太六24,路十六13)。所以,每一個人信主之後,都要有一個抉擇:你要事奉哪一個主? 是以罪為我們的主人,還是以義為我們的主人(太六18)。
Rom 6:17 感謝神!因為你們從前雖然作罪的奴僕,現今卻從心裡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
[註1] 另譯:感謝神!因為你們從前雖然作罪的奴僕,現今卻從心裡順服了你們被交於其中之道理的模範。
[註2] 「感謝神!」,原因是因為“從前”與“現今”的改變。從前是悖逆的,現今是順服的。
[註3] 「模範」原文 τυπον / typon(model ),意“模具”,也用在五章14節,說到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所以,“道理的模範”意思是說:保羅所教導的福音,成了“模具”一般,為所有主的工人所要依循的。在加拉太書,保羅就鄭重的囑咐加拉太的信徒,說:若有人傳福音給你們,與你們所領受的不同,他就應當被咒詛(加一9)。不是保羅高抬自己的教導,而是因為保羅所傳的是“模具”,不是從人領受的,也不是人所教導的,乃是從耶穌基督的啟示來的(加一12)。
[註4] 保羅不是將道理的模範傳給羅馬的信徒讓他們來順服,而是將羅馬的信徒交給道理的模範。意思是,將羅馬的信徒放在保羅所教導的“模具”裡,使每一個羅馬信徒所教導的福音,都如同保羅一樣,都是根據耶穌基督的啟示。被放在“模具”裡的教導,是每一個神的工人所要順服的。沒有一個主的工人可以教導自己的看法或意見,每一個主的工人,都只能教導從神所得的啟示。
Rom 6:18 你們既從罪裡得了釋放,就作了義的奴僕。
[註1] 我們從前是作罪的奴僕(太六17),現在既從罪裡得了釋放,“義”自然就是我們的主人。在16節是說我們是作了順命的奴僕,是一個順從主人的奴僕。我們所順從的主人就是“義”。
[註2] “義”在羅馬書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詞。在羅馬書第五章,人是因信稱義,義就如同一個禮物一樣,是神所要賜給我們的(羅五17)。在羅馬書第六章16節,保羅進一步告訴我們,為了得到這禮物,我們要以順從來配合神,好得到義這禮物(太六16)。在這節,保羅又將義比喻為我們的主人。在屬靈的意義上,一面來說,這義指的是那義者耶穌;另外一面來說,這義更是指我們所追求的,所一定要得到的目標,就是被那義者稱為義。所以,我們所追求的這目標,就成為我們的主人,主宰我們信徒的一切所思、所想、和所作。
Rom 6:19 我因你們肉體的軟弱,就照人的常話對你們說。你們從前怎樣將肢體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以至於不法;現今也要照樣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以至於成聖。
[註1] 「軟弱」原文 ασθενειαν / astheneian(weakness),字根的意思是“沒有力量”,在其它處經節也翻譯為“生病”(約十一4,徒廿八9)。神的救恩就是因為顧到我們的肉體是軟弱的這個事實,所以救恩的第二步,信徒的身份就以“奴僕”來形容。我們可以說,信徒成為主的奴僕,不是為了彰顯主的主權,而是神對人肉體軟弱的憐憫。
[註2] 「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就是「獻給罪作奴僕」。保羅在這節將“罪”定義為“不潔不法”。其中“不潔”是與神的聖潔相對;“不法”是與神的公義相對。
[註3] 「以至於不法」。約翰壹書對罪的定義是說:「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約壹三4)。嚴格來說,人的“不潔”只是罪,但是人將肢體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以至於不法,卻是一個不悔改的罪人,才是被神最終定罪的原因。
[註4] 「以至於成聖」。“聖”這字,是“義”這字之外,另外一個非常重要的詞。“聖”的原文 αγιασμον / agiasmon(sanctification),字根意“潔淨”。所以,“聖”這字用於神,代表神的素質就是聖潔的。但是,“聖”這字用於人,卻不是形容人的素質,因為只有一位是聖的,就是神。“聖”這字用於人,是因為人的分別為聖歸給神。也就是說:人的聖潔是地位的聖,而不是素質的聖。就如舊約的獻祭,祭物本身不是聖的,但是因為分別出來獻給神,就成為聖物。因此,信徒也被稱為“聖徒”(徒廿六10),意思就是分別出來,成為夠格獻給神的人。信徒與世人的非別,並非信徒的道德比世人高尚,而是因為信徒是一個分別出來,歸給神的人。
Rom 6:20 因為你們作罪之奴僕的時候,就不被義約束了。
[註1] 「不被義約束」,因為一個僕人不能事奉兩個主(太六24,路十六13)。如果我們作罪之奴僕,那麼對於義這個主人來說,我們是自由的,是不受義約束的。
Rom 6:21 你們現今所看為羞恥的事,當日有什麼果子呢?那些事的結局就是死。
[註2] 「現今所看為羞恥的事」,代表當我們作罪之奴僕的時候,對於所做的事並不看為羞恥。相反的,我們可能會引以為傲。就如,以色列人如何誇口埃及的魚、黃瓜、西瓜、韭菜、蔥、蒜(民十一5);我們也會以我們在世上所獲得的財富、名聲、地位而誇口。但是,主說:「人若賺得全世界,賠上自己的生命,有什麼益處呢?人還能拿什麼換生命呢?」(太十六26)。
[註3] 「那些事的結局就是死」。世人的眼光只看現在所結果子的好壞;但是,基督徒所看的卻是果子的結局。只要所結果子的結局是死,不管我們認為所結的果子是好是壞,我們都當看為羞恥。
Rom 6:22 但現今,你們既從罪裡得了釋放,作了神的奴僕,就有成聖的果子,那結局就是永生。
[註1] 「就有成聖的果子」,直譯:「就有你們的果子分別為聖」。基督徒和世人並沒有分別,我們在世都要結好果子。所不同的是,因為我們作了神的奴僕,我們所結的果子是分別出來的,所結的果子就是公義的果子(林後九10,腓一11,來十二11),是能成全神律法公義要求的果子,所以其結局就是永遠的生命。
Rom 6:23 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賜,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乃是永生。
[註1] 「罪的工價乃是死」,這是依據律法的結果。
[註2] 「惟有神的恩賜」。就是後文的“永生”。但是嚴格來說,永生是神恩賜的目標。神的恩賜是為了成全律法被稱義,而被稱義的結果就是永生。所以,死是工價,出於行為;永生雖然是恩賜,單也是出於行為。因為稱義是一個過程,也是依據人的行為,結出義果。只是我們的果子都是聖別出來歸給神的。基於這聖別的果子,神就恩賜給信徒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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