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2日 星期四

羅馬書第4章

羅馬書第4

 

Rom 4:1  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什麼呢?

[註1]         保羅在第三章啟示了神設立耶穌作為挽回祭,為了我們的過犯而死;接著第四章,就進一步啟示祂的復活,讓我們能稱義(羅四25)。我們要有份於主的死與復活,都在於“信”。

[註2]         「如此說來」是接續地三章末了因信稱義的論述。亞伯拉罕的信是猶太人稱義的“源頭”;也是外邦人稱義的“入門處”(羅三30)。因此,第四章的一開始,就先以亞伯拉罕作為因信稱義的例證。

[註3]         「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祖宗”權威版本作προπατορα / propatoraforefather)。也就是說猶太人認為亞伯拉罕是他們最主要的祖先,是他們的第一位祖先,特指亞伯拉罕是第一位實行割禮的祖先。

[註4]         「憑著肉體得了什麼呢?」,原文「根據肉體發現什麼呢?」。每一個猶太人都知道這問題的標準答案:在亞伯拉罕的肉體上可以發現有割禮的記號。這記號成為猶太人的記號。所以,接下來保羅所要陳述的就是有關於亞伯拉罕的信,就帶進與律法有關的割禮問題。

 

Rom 4:2  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

[註1]         「因行為稱義」,原文「出於行為稱義」。也就是說,在亞伯拉罕所有的行為中,有那一個行為是亞伯拉罕可以拿出來作為稱義的理由?如果有的話,那就是割禮(羅四9)。保羅的意思是:因為亞伯拉罕是以色列人第一位實行割禮的祖先,所以亞伯拉罕如果可以因實行割禮稱義,就有可誇的。

[註2]         「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保羅在接下來的論述,就詳細的說明為何亞伯拉罕的行為在神面前,沒有什麼是可以誇口的。

 

Rom 4:3  經上說什麼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註1]         引用自創世記十五章6節:「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

[註2]         「信神」,不是相信神,而是相信神所應許的後裔(創十五4),也就是基督,彌賽亞。

[註3]         「算」這字的希臘原文ελογισθη / elogisthiwas reckoned),出自λογος / logos,“道”或“話”(約一1)。這字在羅馬書三章28節是翻譯為“看定了”:「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也就是說“人因信稱義”的結論,是保羅在經過一些論述後(logos)的總結。就如倉庫盤點,在經過清查後所記下的一份清單。所以,亞伯拉罕被算為義,是因為亞伯拉罕相信神所說的話(logos),神就將“義”記在亞伯拉罕的帳上,歸給亞伯拉罕。另外,「算」這字的希伯來原文chashab,它的字根是“編織”的意思,代表「算」給亞伯拉罕的義,如同一件織造物,是經過一段編織的過程。也就是說:神以亞伯拉罕的“信”為原料,來編織成“義”這個織造物,歸給亞伯拉罕。

 

Rom 4:4  做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

[註1]         「該得的」,原文“債”。

[註2]         工價」是依據律法的原則,是雇主欠他的債。但恩典是我們不做工得到的,是白白的,是無緣無故得到的(羅三24)。

[註3]         做工的是神,是該得工價的那位,是配得我們獻上我們的身體為活祭的那位。

 

Rom 4:5  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註1]         另譯:惟有不做工的,只信那稱義不敬虔的,因他的信就算為義。

[註2]         「惟有不做工的」,亞伯拉罕就是不做工的那位,做工的乃是神。

[註3]         「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或「只信那稱義不敬虔的」。意思是:只信靠神要使“不虔敬被稱為義”的這個事實上。人因信稱義不只沒有做工,而且人被稱為義是以不虔敬的罪人身分被稱為義。

[註4]         做工的是神,亞伯拉罕是一個不做工的人。這話的背景是因為亞伯拉罕是一個沒有後裔指望的人,即使他要“做工”也不可能產生出後裔。在希伯來文,ערירי / arıyrı,意“沒有孩子”,它的字根ערם / arom,是“裸體”的意思,也就是羞恥(創二25)。在屬靈的意義上,就是一個受到咒詛的不虔敬罪人。在實際的情形裡,亞伯拉罕他曾兩次為了自己的性命,不惜犧牲自己的妻子,分別被法老和基拉耳王亞比米勒所責駡(創十二18,創廿9),是一個裸體羞恥的人。所以,亞伯拉罕因信“不虔敬被稱為義”,就是亞伯拉罕信靠神要使他這位沒有後裔的不虔敬者,可以得著後裔,就是“基督”,是神給亞伯拉罕的“義”。

[註5]         「他的信就算為義」。如3節的備註,神以亞伯拉罕的“信”,作為編織的材料。所編織完成的編織物就是“義”,就是神所應許給亞伯拉罕的後裔,就是基督。

[註6]         請注意:保羅並沒有貶低做工,也就是說保羅並沒有貶低人的行為。雅各很清楚的告訴我們:身體沒有靈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各二26)。所以,人如果真的做工了,是可以得著工價的。問題是,在亞伯拉罕得著以撒的這個例證裡,亞伯拉罕是連做工的能力都沒有。以撒的出生不是因為神恢復了亞伯拉罕和撒拉生育的能力而生出以撒;而是在撒拉如同童女瑪麗亞,在不可能生育的情形下,按著應許得著以撒。感謝主,亞伯拉罕是在沒有做工的情形下,得著本不該得的工價!

 

Rom 4:6  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註1]         「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就是神不按著人的行為,稱人為義。

[註2]         「稱是有福的」,原文「宣告…是有福的」。大衛稱自己是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其背景是大衛因為烏利亞的妻子拔示巴而犯了大罪。基本上,神如果按著行為,大衛是不可能被稱義的。所以大衛宣告他實在是有福的。

 

Rom 4:7  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註1]         7-8節出自詩篇三十二篇1-2節:「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凡心裡沒有詭詐、耶和華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保羅引用這兩節來證明大衛認為他是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所謂算為義,就是:第一,得赦免其過、第二,得遮蓋其罪。

[註2]         「得赦免其過」。“赦免”原文αφεθησαν / afethisanforgiven),字根意“送走”、“離開”。「過」就是犯了律法的。所以,「赦免其過」就等於將人的過犯送走,讓人的過犯離開,如詩篇所說:「東離西有多遠,祂叫我們的過犯離我們也有多遠!」(詩一百零三12)。

[註3]         遮蓋其罪」。“遮蓋”原文επεκαλυφθησαν / epekalyfthisancovered)。由epi,“在…上”和kalupto,“遮蓋”,兩個字組成。「遮蓋其罪」就如約櫃裡的律法被約櫃的蓋子蓋住,因此等於律法看不見罪。這就是以賽亞書所說的:「…你將我一切的罪扔在你的背後。」(賽三八17)。

[註4]         在利未記十六章,神吩咐要從以色列會眾取兩隻公山羊作為每年贖罪日的贖罪祭。亞倫要把那兩隻公山羊安置在會幕門口、耶和華面前,為那兩隻羊拈鬮,一鬮歸與耶和華,一鬮歸與阿撒瀉勒。 亞倫要把那拈鬮歸與耶和華的羊獻為贖罪祭,但那拈鬮歸與阿撒瀉勒的羊要活著安置在耶和華面前,用以贖罪,打發人送到曠野去,歸與阿撒瀉勒(利十六7-10)。這兩隻在贖罪日作為贖罪祭的羊,就是神如何在人行為以外將義算給人的一幅圖畫。其中歸與阿撒瀉勒的羊,就是神的“赦免”,因為阿撒瀉勒的原文意就是“被送走的羊”。而拈鬮歸與耶和華的羊就是神的“遮蓋”,成就了人與神之間的平息(參看羅三25註解)。這拈鬮歸與耶和華的羊要先被殺,等亞倫用血為聖所和會幕並壇遮罪完畢後(利十六20,“獻完了贖罪祭”原文),才將那隻歸與阿撒瀉勒的羊送走。所以,是因有這隻歸與耶和華的羊,罪人才有可能成為活著“被送走的羊”,這就是聖經所說稱義的原則:是耶穌成為施恩座,做為神與人的平息處;人的罪才得以被送走而稱義。

[註5]         所以,不管是罪的“赦免”或“遮蓋”,意思都不是神刻意忽略人所犯的罪,而是讓人有悔改的機會,來面對神將來的審判,如下節所揭示的。如果神的救恩只是為了憐憫人,就忽略人所犯的罪,那麼神就是不公義的神(見羅三25註解)。

 

Rom 4:8  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註1]         「不算為有罪的」是指在將來審判台前的審判。67節所分別提到的“有福”是我們所需要認識的福音。在第6節的有福是福音的宣告。第7節的有福是神將恩典的福音,按著所宣告的加給一切相信的人。這節的有福是在將來,神不將罪算在我們身上。

[註2]         今天在恩典的時代,因著主的血,我們得以坦然無懼的來到施恩的寶座前,是主給我們機會,為了將來也能坦然無懼的來到主的審判台前。感謝主,今天我們的過犯得以赦免、罪過得以遮蓋,是有福的;將來我們更期盼能被主不算為有罪,那才是更有福的。

[註3]         保羅引用大衛的詩篇,應用在亞伯拉罕身上,因為大衛和亞伯拉罕都有同樣蒙恩的原則。大衛的過犯被神赦免、罪被遮蓋;亞伯拉罕有無法做工的事實,也被神所忽略。按著亞伯拉罕的情形,他是無法做工的。做工的是神,但得工價的卻是亞伯拉罕。亞伯拉罕沒有做工而得到工價,當然是有福的!

 

Rom 4:9  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嗎?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

[註1]         「如此看來」,就是保羅以大衛為例,證明大衛是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那麼,亞伯拉罕也是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也就是在“受割禮” 以外蒙神算為義。所以,這福是要加給那受割禮的人,也要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

[註2]         48節是解釋第3節經上所說的:「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亞伯拉罕被稱為義,不是神按照亞伯拉罕所做的工,給他工價;而是神作工,然後將工價白白的給了亞伯拉罕。亞伯拉罕憑著簡單的信,就蒙神祝福,與他的行為(所受的割禮)無關。

 

Rom 4:10  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

[註1]         「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神算亞伯拉罕的信為他的義,是在亞伯拉罕未受割禮的時候。亞伯拉罕信神應許給他後裔,是在他殺敗基大老瑪和同盟的王,救回羅德回來的時候(創世記十五6)。這時亞伯拉罕的年齡最多是八十四歲。因為,那時神的應許已經過了一年,但是撒萊還是無法生育,所以亞伯拉罕在八十五歲時(創十六3),聽從撒萊的話娶了夏甲為妻,並在次年八十六歲時,憑肉體生了以實瑪利(創十六16)。因此神就向亞伯拉罕靜默了十三年,直到亞伯拉罕九十九歲的時候,神才再次向亞伯拉罕顯現,並吩咐所有的男子都要受割禮(創十七19)。

[註2]         猶太人的割禮,對於新約的信徒來說,就是受浸所表明的。亞伯拉罕因信稱義如何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基督徒的因信稱義也是在未受浸之前。一個人只要心裡相信了,就得救了,就被稱義了。但是受浸對於一個信主的人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受浸代表我們不只信主,更是願意成為一個奉獻給主的人。就如同猶太人為何要受割禮,因為猶太人受割禮等於是宣告他是耶和華的百姓。

 

Rom 4:11  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

[註1]         「記號」原文σημειον / semeionsign),在聖經其它處經節翻譯為“神跡”(太十二39),或“異象”(啟十二1)。所以,肉體上的割禮是一種外面看得見的記號。

[註2]         「印證」原文σφραγιδα / sfragidaseal),就是“印章”。和記號不同的是,“記號”重於外面的看見;而“印證”是重於它內裡所代表的實質意義,而不在於是不是能在外面看得見。例如,保羅說:「假若在別人,我不是使徒,在你們,我總是使徒,因為你們在主裡正是我作使徒的“印證”。」(林前九2)。

[註3]         保羅這節的意思是:亞伯拉罕所受的割禮,對於猶太人來說是一個在肉體上看得見的敬虔“記號”。但是,這看得見的記號,對於未受割禮的外邦人來說卻是一個因信稱義“印證”,為了印證:亞伯拉罕的稱義和割禮無關。所以,亞伯拉罕也是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也就是說:亞伯拉罕如何在他未受割禮只因信就可以稱義,一切未受割禮的外邦人,也可以如同亞伯拉罕一樣因信稱義。

 

Rom 4:12  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

[註1]         「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保羅的意思不是說:亞伯拉罕是受割禮之人和未受割禮之人,這兩類之人的父。猶太人認為他們只要肉體受割禮,亞伯拉罕就是他們的父。但是保羅是說,猶太人受了割禮,還要按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那麼亞伯拉罕才是他們的父。所以,亞伯拉罕只作一類之人的父,就是作因信稱義之人的父。

[註2]         「去行」原文στοιχουσιν /  stoichousinconforming)。有按著一定的方向行走的意思。亞伯拉罕如何“因信稱義”,那麼所有受割禮之人和未受割禮之人,也都要按著這個原則去行,才能稱義。

 

Rom 4:13  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註1]         「承受」原文κληρονομον / klironomonheir),由 κληρος / kleroslot),“抽籤”,在猶太人的用法,就是各支派分配神所應許的地土,和 νομος / nomoslaw0, 律法”,兩個字根組成。所以,“承受”的意思是 “擁有合法的繼承權”。信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卻要合乎律法。

[註2]         「世界」原文κοσμος / kosmos, 含“有秩序的安排”的意思。神當初所造的天地萬物,就是有秩有序的各守本位,各從其類。神就是將這樣的世界交給亞當來管理。所以,「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是承受從神而來的基業(彼前一4),也就是下節所說的得為後嗣,含有掌權的意思(太十九28)。

[註3]         「不是因律法」,也就是與律法的行為無關,特指與是不是受割禮的律法無關。以色列人只要信神要他們承受世界的應許,神就將他們的信算為義,將所應許的賜給以色列人。

 

Rom 4:14  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

[註1]         「屬乎律法的人」,就是守肉體割禮的猶太人。

[註2]         「虛空」,就是“空無一物”的意思。「信就歸於虛空」,也就是人的信是多餘的。

[註3]         「廢棄」,原文意“完全無用”。所以,「應許也就廢棄了」,不是廢掉應許,而是將應許閒置在一邊,也就是神的應許是被忽略的。

 

Rom 4:15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或作:叫人受刑的);那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

[註1]         惹動」原文 κατεργαζεται  / katergazetaimanufactures),“產生”。律法如同生產神忿怒的工具。但律法產生忿怒,並非是律法本身的功用,而是律法應用在罪人身上的結果。因為,世人都犯了罪,所以人面對律法,只會造成神的憤怒。

[註2]         「那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並不是說沒有律法,人就不會犯罪。而是說如果沒有律法的審判,那麼即使人犯罪了,也等於沒有犯罪一樣。

 

Rom 4:16  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

[註1]         「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或「出於信,根據恩」。“本乎”原文εκ  /  ekout of) ,“出於”。“屬乎”原文κατα / kataaccording to),意“根據”。神的應許定然歸給一切的後裔,是出於人的信,根據神的恩。

[註2]         「叫應許定然歸給」。“定然歸給”原文βεβαιαν / vevaianfirm),它的字根是βεβαιος / bebaioswalk),“行走”,所以是相對於14節的應許被閒置在一邊。神的應許不可能被人閒置,因為神所應許的必然成就,歸給一切後裔。也就是歸給那屬乎律法的”,就是歸給猶太人;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就是歸給外邦人。猶太人和外邦人之所以能成為後嗣,都是根據神的恩典,加給一切信的人。

 

Rom 4:17  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

[註1]         「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或「復活死人、稱無為有」。 “復活”原文ζωοποιουντος / zoopoiountosrestoring to life),意“使活著”。“ 復活死人”,就是使本是該死的人活著。這是指亞伯拉罕認爲他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羅四19),祂之所以活著,是因爲信神賜生命給他這個身體如同已死的人。另外“稱無為有”的“稱”原文 καλουντος / kalountoscalling),在馬太福音一章25節翻譯為“命名”(太一25)。命名的意思是使本沒有名字的孩子,因著父母的命名,而有了名字。所以,“稱無為有”是神的恩賜,這是指撒拉不能懷孕的事實,但因著應許而生出以撒。請注意,撒拉生出以撒,是基於“無”這個事實,也就是無法懷孕這個事實。即使後來撒拉懷孕了,也沒有改變無法懷孕這個事實。撒拉不是得了神奇的醫治,恢復了生育的能力,使她能從亞伯拉罕懷孕所生。撒拉的懷孕是憑著應許,是神將以撒賜給不能懷孕的撒拉,懷孕生出以撒。就如同主耶穌的出生,也是憑著應許生的(賽七14),是由不可能懷孕的處女,從聖靈懷孕所生。

[註2]         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引用自創世記十七章5節,見該節註解。亞伯拉罕不只是猶太人的父,也是外邦信徒的父,所以是多國的父。亞伯拉罕是猶太人的父,是著重與亞伯拉罕所信的神是復活死人的神。在以西結書,以色列全家在神的眼中就是一堆遍滿在平原的骸骨。是神使以色列人這些骸骨再一次生筋,長肉,遮皮,然後神再將祂的氣息吹進骸骨裡面,使骸骨活了,並且站起來,成為極大的軍隊(結卅七1011)。亞伯拉罕是外邦信徒的父,是著重與亞伯拉罕所信的神是稱無為有的神。因爲外邦人本是在以色列國民以外,在所應許的諸約上是局外人(弗二12),但因著外邦人答應神的呼召,也成為亞伯拉罕的後裔。教會的原文εκκλησια / ekklesia,就是εκ / ek ,“出來”,和καλεω / kaleo,“呼叫”兩個字組成。教會最主要就是外邦的信徒,是被呼召出來的。

 

Rom 4:18  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

[註1]         「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亞伯拉罕的信不是信神能讓他這無指望生育的,仍然能生出以撒;而是信神所應許給以撒的子孫要如同天上的星那樣眾多,海邊的沙那樣無數(來十一12)。亞伯拉罕在活著的時候,以撒就出生了;但是以撒的子孫要如同天上的星那樣眾多,海邊的沙那樣無數的這應許,是亞伯拉罕還活著的時候也沒有得到的。

 

Rom 4:19  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註1]         「信心還是不軟弱」。同樣的,不是指亞伯拉罕有信心能生出以撒,而是指他有信心作多國的父。所以,這節提到亞伯拉罕和撒拉已經無法生育的事實,基本上不要說亞伯拉罕要作多國的父,其實亞伯拉罕甚至連作一個人的父,也是不可能。

 

Rom 4:20  並且仰望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裡得堅固,將榮耀歸給神,

[註1]         根據希伯來書,亞伯拉罕的信心堅固到一個地步,即使在他死的時候還沒有得著神所應許的,成為多國的父。但是他還是仰望神的應許,心裡不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裡得堅固,將榮耀歸給神。

 

Rom 4:21  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做成。

[註1]         「滿心相信」,或「全然確定」。雖然希伯來書說亞伯拉罕是存著信心而死,並沒有得著神所應許的,但是亞伯拉罕還是確定神的應許是不會落空的。

 

Rom 4:22  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

[註1]         亞伯拉罕全然確定神所應許的必能做成,就是牢牢的抓住他對神所應許的信心。這信心是神編織義給亞伯拉罕的材料。所以,亞伯拉罕所要做的,就是牢牢的抓住這信,讓神不缺材料來編織義給亞伯拉罕。在第3節,亞伯拉罕因信稱義,是根據創世記十五6節,神對亞伯拉罕說,大馬色人以利以謝不能稱為亞伯拉罕的後裔,唯有他本身所生的才能成為他的後嗣。這裡的因信稱義是根據創世記十七章,那時亞伯拉罕已經生了以實瑪利,在他九十九歲時,無法再憑著自己的肉體生出後裔時,神再次稱亞伯拉罕因信稱義。

 

 

Rom 4:23  「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

[註1]         「算為他義」,原文「算給他」,重點在“算”這個字。神在信徒的身上一直在做“算”的工作,也就是一直在做編織的工作,要將一件義的衣服,就是基督,披戴在信徒身上(羅十三14),使他們不至於有赤身的羞恥(林後五3

 

Rom 4:24  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人。

[註1]         「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原文「也是為我們必要被算之人寫的」。我們被算不是在將來,而是一件在信的人身上,神所必然要做的事。

[註2]         「信神」不是相信神的所是,而是相信神的所做。所有被算的人,包含猶太人和外邦人,都是因為相信神叫主耶穌從死裡復活。

 

Rom 4:25  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或作:耶穌是為我們的過犯交付了,是為我們稱義復活了)。

[註1]         「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因信之所以能稱義,首先是因為耶穌的死,解決了我們過犯的問題,叫我們的過犯被赦免(被送走,歸與阿撒瀉勒),罪過被遮蓋(施恩座、約櫃的蓋)。基本上,耶穌的死只是叫我們成為一個如同當初神所造的人,是無罪的,但我們還是赤身露體的,在榮耀的神面前還是羞恥的,是不可能被稱義的。

[註2]         「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或「復活,是為了我們的稱義」。“稱義”就是叫我們的身體不再被定罪為赤身露體,是羞恥的身體(見創二25註解),所以與我們身體的救恩有關。神的救恩就是為了叫我們的身體成為一個榮耀的身體,如同主復活的身體一樣。在使徒行傳,保羅告訴雅典人,主的復活是一個明證,證明將來有審判(徒十七31)。因此主的復活是為了我們的稱義的意思就是叫我們將來能面對神公義的審判。感謝主,主的死解決了我們罪的問題;主的復活是叫我們的身體和主榮耀的身體相似,能以面對代表神公義的分別善惡樹,而不被定罪為赤身露體,也就是神的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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