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30日 星期六

創世記第16章

創世記16

 

撒萊和夏甲(十六116),

神的兩約

 

Gen 16:1  亞伯蘭的妻子撒萊不給他生兒女。撒萊有一個使女,名叫夏甲,是埃及人。 

[註1]         「撒萊不給他生兒女」。其實是神使撒萊不能生育(創十六2)。

[註2]         夏甲,是埃及人」。“夏甲”原文意“外人”。這夏甲也許是亞伯拉罕下到埃及時,法老所賞賜給他的(創十二16)。夏甲這名也有可能是亞伯拉罕所取的,因爲夏甲對他來説就是外人,同時亞伯拉罕自己也認識他在世上就是客旅,是寄居的,是一個外人(來十一13)。

[註3]         請注意:撒萊和夏甲不是一個代表恩典,一個代表律法,而是代表兩約,都是屬於律法之約(加四2226),所以保羅是“記載在律法上”的。只是夏甲的律法之約,是生子為奴;但撒萊的律法之約,她所生的兒女都是自主婦人的兒女。所以,夏甲律法之約是為奴的律法;而撒萊律法之約是自由的律法。在神的計劃裡,這兩約都是必要的,並沒有優劣之分。否則神也不會祝福夏甲(創十六910)。按著保羅所得的啓示,以撒是自主的婦人所生的,雖然是承受業的,是全業的主人,但為孩童的時候也與奴僕毫無分別, 需要在師傅和管家的手下,直等父親預定的時候來到(加一12)。所以,夏甲生子為奴,代表神的百姓需要在律法的看管底下,而撒萊所生的自由兒女,代表全業的主人,也是按著律法,在父親預定的時候來到時,就離律法的轄制;但不是離律法,而是離律法的轄制,也就是滿足律法的要求,正式成爲全業的主人。這就是主所説的:我來不是要廢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太五17)。按著歷史,撒萊和夏甲的兒女分別代表以色列人和阿拉伯人。他們都尊亞伯拉罕為父,都遵守割禮的律法(創十七26,創廿一4),都各有十二個族長(創十七20,民一44),但卻彼此為鄰為敵(創十六12)。按著靈意來說,夏甲的後裔是按著血氣生的(加四23),代表生來就在律法以下的以色列人;撒萊的後裔是自主之婦人,憑著應許生的,代表信徒,他們能享有神兒女自由的榮耀(羅八21),雖然也是在律法以下(林前九21),但卻不被轄制。所以,保羅說:從以色列生的不都是以色列人,也不因為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就都作他的兒女;惟獨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羅九67)。

 

Gen 16:2  撒萊對亞伯蘭:「耶和華使我不能生育。求你和我的使女同房,或者我可以因他得孩子(得孩子:原文作被建立)。」亞伯蘭聽從了撒萊的話。 

[註1]      「求你和我的使女同房」。按著撒萊自己的話,夏甲與亞伯拉罕同房,是撒萊將夏甲放在亞伯拉罕的懷中(創十六5),是主動犧牲自己的權益。所以,我們不能負面的評價撒萊的建議,是憑著肉體成全神的旨意。肉體本身並沒有錯,我們的主耶穌就是那太初的道,親自成為肉體。肉體對於主來説,的確是一種限制,但是在神的智慧裡,肉體卻成爲對付仇敵的工具(來二14)。所以,我們的肉體並不是難處的本身,而在於我們的魂。到底我們的心思是置於肉體呢,還是置於靈(羅八67)。在這裡,撒萊的心思是置於靈的,也就是置於神的話上:亞伯拉罕的後嗣必須是出於亞伯拉罕(創十五4)。但是亞伯拉罕進入迦南已經過了十年(創十六3),撒萊都沒有生育。因著撒萊知道她不能生育,是神的作爲。因此,撒萊就順服神,與神同工,將夏甲放在亞伯拉罕的懷中。我們由亞伯蘭聽從了撒萊的話(創十六3),以及神祝福夏甲的後裔(創十六10),可以印證撒萊的做法是神所認可的。

[註2]      「我可以被建立」。“建立”原文 בּנה / banahbuild),就是得著孩子,在七十士希臘文譯本是翻譯為 τεκνοποιησης / teknopoiisischildbearing,“懷胎”。不是字面意義的懷胎,而是意指她的使女所生的孩子,等同於她懷胎所生的,因爲僕人的一切都是主人的。我們可以説,撒萊爲了亞伯拉罕所做的,代表她是一個重視神應許,在生產上得救的敬虔女子(提前二15)。

[註3]      「亞伯蘭聽從了撒萊的話」。彼得為撒萊作見證她是一個聽從亞伯拉罕,稱他為主的人(彼前三6)。但這裡似乎是撒萊作主,亞伯拉罕聽從了撒萊的話。彼得為撒萊所作的見證是撒萊服在神的安排底下,站在女人的地位,以男人為頭(林前十一3)。亞當聽從夏娃的話而陷在罪裡,是因爲女人作頭;但是亞伯拉罕聽從撒萊的話,是聽從聖靈的權柄。所謂先知就是得著聖靈示的人,即使得著示是女人,她就是先知,就可以代表男人為神話。沒有得著示的,即使是男人,也要當如同女人一樣,閉口不言(林前十四3031)。

 

Gen 16:3  於是亞伯蘭的妻子撒萊將使女埃及人夏甲給了丈夫為妾;那時亞伯蘭在迦南已經住了十年。 

[註1]         「給了丈夫為妾」,或「給了她丈夫為妻子」,或「給了她男人為女人」。

[註2]         「在迦南已經住了十年」。亞伯拉罕這時八十五(創十二4),撒萊是七十五歲這十年讓撒萊認識到是神讓她不能生育。

 

Gen 16:4  亞伯蘭與夏甲同房,夏甲就懷了孕;他見自己有孕,就小看他的主母。 

[註1]         「小看她的主母」。指出夏甲沒有守住自己是妾的地位。屬靈的原則是:各人蒙召的時候是什麼身分,仍要在神面前守住這身分(林前七2024)。所以,夏甲小看她的主母,其實是輕忽神主宰的權柄,這對不是一件小事! 

 

Gen 16:5  撒萊對亞伯蘭:「我因你受屈。我將我的使女放在你懷中,他見自己有了孕,就小看我。願耶和華在你我中間判斷。」 

[註1]         「我因你受屈」,或「因你受到不公正對待」。中文恢復本聖經翻譯爲「願我受的屈辱歸到你身上」。但是根據希臘文LXX譯本,應該翻譯為「我因你受到不公正對待」。撒萊不是要亞伯拉罕承擔她所受的不公正對待,而是告訴亞伯拉罕,她是因爲亞伯拉罕受了夏甲不公正的對待。代表亞伯拉罕沒有按著丈夫的身份,審判夏甲不公正的對待撒萊。所謂不公正就是不合乎律法。按著律法,夏甲是撒萊的使女,使女所生的小孩也是主母的,但使女卻以為自己腹中的小孩是自己的而小看主母。所以撒萊要耶和華親自作判斷。

[註2]         願耶和華在你我中間判斷」。雖然撒萊是夏甲的主母,但並沒有直接責備夏甲。因爲亞伯拉罕也是撒萊的主。夏甲不守住自己使女的身份,但是撒萊守住了自己妻子的身份。所以,“願耶和華在你我中間判斷”,意思是撒萊告訴亞伯拉罕,他必須作判斷。

 

Gen 16:6  亞伯蘭對撒萊:「使女在你手下,你可以隨意待他。」撒萊苦待他,他就從撒萊面前逃走了。 

[註1]         「使女在你手下,你可以隨意待他」。這是亞伯拉罕所作的判斷。是認識神主宰權柄的判斷。使女本就是屬於她主母的,如同器皿在窯匠的手中(羅九21),撒萊可以隨意待夏甲。

[註2]         「撒萊苦待她」,或「撒萊降卑她」。“苦待”原文 ענה / anah,字根含有“謙卑”的意思。摩西去見法老時,傳達神的話:你在我面前不肯自卑要到幾時呢(出十3),其中“自卑”就是anah。所以,撒萊苦待夏甲,就是要夏甲降卑自己,守住自己是使女的地位,如天使在9節對夏甲所説的。在屬靈的預表上,夏甲就是預表在舊約沒有服在律法底下的以色列人。另外,“苦待”這字在希臘文LXX譯本是作 εκακωσεν / ekakosenmaltreated),同使徒行傳七章6節,以色列人在埃及為奴被苦待四百年。所以,所謂撒萊苦待夏甲,不是惡意,而只是撒萊要導正夏甲為奴的身份。這也隱含在這之前,撒萊恩待夏甲,並不把夏甲當作奴僕使喚。

[註3]         「她就從撒萊面前逃走了」。“逃走”代表夏甲不願守住自己是使女的身份,服在主母手下。

 

Gen 16:7  耶和華的使者在曠野書珥路上的水泉旁遇見他 

[註1]         「耶和華的使者」。不是以羅欣的使者,而是耶和華的使者。夏甲不按著律法服在主母的底下,神本該是以審判者,以羅欣,的身份差遣使者。但是這裡卻以憐憫者的身份,耶和華,差遣使者。

[註2]         「在曠野書珥路上」。書珥被稱為“埃及前的書珥”(創廿五18),所以很靠近埃及。以色列人在摩西的帶領下過了紅海,就來到書珥的曠野(出十五22)。很明顯的,夏甲來到書珥的曠野是爲了逃回埃及,因爲她是埃及人。

[註3]         「水泉旁遇見他」。摩西在書珥的曠野走了三天,都找不著水。但耶和華的使者卻在水泉旁遇見夏甲,是神的憐憫。

 

Gen 16:8  對他:「撒萊的使女夏甲,你從那裡來?要往那裡去?」夏甲:「我從我的主母撒萊面前逃出來。」 

[註1]         「我的主母撒萊」。夏甲還是稱撒萊為她的主母,代表夏甲並沒有否認自己使女的身份,只是她的魂不願意服在撒萊的手下。

 

Gen 16:9  耶和華的使者對他:「回到你主母那裡,服在他手下」; 

[註1]         「服在她手下」,或「降卑服在她手下」。夏甲要服在撒萊的手下,就是服在神行政權柄底下。保羅打發阿尼西母回到他主人腓利門那裡(門一12),也是基於同樣的原則。

 

Gen 16:10  :「我必使你的後裔極其繁多,甚至不可勝數」; 

[註1]         神祝福夏甲的後裔,證明撒萊將夏甲放在亞伯拉罕的懷中,是遵從神的旨意,不是撒萊自己肉體的行爲。

 

Gen 16:11  :「你如今懷孕要生一個兒子,可以給他起名叫以實瑪利(就是神聽見的意思),因為耶和華聽見了你的苦情。 

[註1]         「以實瑪利」。由“以實瑪”,意“聽見”,和“利”,意“神”,兩個字組成。以實瑪利代表神聽見夏甲的苦情。在屬靈的意義上,就是神聽見百姓的苦情

[註2]         「苦情」,原文 עני / onıyaffliction),和6節的“苦待”不同。在6節撒萊苦待夏甲,是叫夏甲降卑自己;但這裡的苦情是指夏甲在曠野所遭受的苦難。所以,神所聽見夏甲的苦情,不是聽見撒萊如何苦待夏甲,而是聽見夏甲因著不服在撒萊底下,在曠野所遭受的苦情。在希臘文LXX譯本,“苦情”是翻譯為 ταπεινωσει / tapeinoseihumiliation),意“卑賤”(腓三21)。耶和華聽見夏甲的卑賤,是指在8節,聽見夏甲承認自己是使女,稱撒萊為主母(創十六8)。施洗約翰在曠野傳道時宣告“天國近了,你們應當悔改!”(太三12);就是宣告人都要服在神的行政權柄底下。神樂意聽見我們稱自己是卑賤的。所以,耶和華的使者要夏甲回到她主母那裡,服在她主母手下。

 

Gen 16:12  他為人必像野驢。他的手要攻打人,人的手也要攻打他;他必住在眾弟兄的東邊。」 

[註1]         「他為人必像野驢」,直譯或「野驢人」,意即“在人中間是野驢”,所以和合本翻譯為“為人必像野驢”。野驢就是自由,不受繩索束縛的驢(伯卅九5)。在神的命定裡,夏甲是生子爲奴,以實瑪利預表在父神所定的日期還沒有來到之前,神的百姓必須在律法的看守底下。所以,以實瑪利為人必像野驢,不是神的命定,而是硬著頸項不服在律法的軛底下,成為野驢。以實瑪利成爲野驢,由以實瑪利戲笑以撒所預表(見創二十一9註解)。按著保羅所説的,就是以實瑪利成爲那按著血氣生的,逼迫了那按著聖靈生的(加四29)。

[註2]         「他的手要攻打人,人的手也要攻打他」。以實瑪利後來住在巴蘭的曠野,成了弓箭手(創廿一20)。弓箭手可以攻打人,也招到人的攻打。

[註3]         他必住在眾弟兄的東邊」。正如創世記二十五章8節,以實瑪利子孫的住處,從哈腓拉直到埃及前的書珥,正在亞述的道上。“東邊”或“面前”,意即以實瑪利和眾弟兄彼此分離,但又不遠離。在歷史上,以撒的後裔和以實瑪利的後裔分別代表以色列人和阿拉伯人,阿拉伯人就分散在以色列人的東邊。但在屬靈的意義上,以撒的後裔和以實瑪利的後裔,分別代表神屬靈的百姓,信徒,和屬肉體的百姓,以色列。今天的信徒和猶太人都盼望彌賽亞的到來。但以色列人拒主耶穌就是彌賽亞,直到今日還在盼望彌賽亞的到來;而信徒卻相信接受主耶穌就是那要來的彌賽亞,已經來了,並盼望彌賽亞的再來。

 

Gen 16:13  夏甲就稱那對他話的耶和華為「看顧人的神」。因而:「在這裡我也看見那看顧我的嗎?」 

[註1]         另譯:夏甲就稱那對他話的耶和華為:「觀看我的神」。因為她:「在這裡我看見那位觀看我的嗎?」 

[註2]         「看顧人的神」,或「觀看我的神」。神是觀看的神,意即:“人在神面前無所躲藏”,也含有“神看顧人”的意思。夏甲認為即使她在這渺無人跡的曠野,神竟然知道她在這裡,並來看顧她。

[註3]         「在這裡我也看見那看顧我的嗎?」,或「在這裡我看見那位觀看我的嗎?」。夏甲稱耶和華為“觀看的神”,這是指夏甲意識到:就在她尋求神的幫助時,其實神早就在觀看她,照顧她。接著這句應該是指夏甲不只意識到神是隨時的幫助者,並且她認爲她所看見的天使,應該就是看見了那不能看見的神,卻還存活(出卅三20),所以將她所遇到的水泉取名為庇耳拉海萊,如下節。

 

Gen 16:14  所以這井名叫庇耳拉海萊。這井正在加低斯和巴列中間。 

[註1]         「庇耳拉海萊」。原文באר לחי ראי / beer-lachai-roi ,由“庇耳”意“井”,“拉海”意“活著”,“萊”意“看見”,等三個字根組成。希臘文LXX譯本將“庇耳拉海萊”,意譯為 φρεαρ ου ενωπιον ειδονwell of which face to face I beheld,“在井這裡,我面對面看見”。所以“庇耳拉海萊”,意思就是夏甲在她所在的水泉這裡,看見了那不能看見的神(天使),卻還活著的意思。以實瑪利是見證神聽見;庇耳拉海萊是見證神親密同在的看顧。神不只聽見夏甲的苦情,並且啟示祂是那位與人同在、叫人活著的神。

 

Gen 16:15  後來夏甲給亞伯蘭生了一個兒子;亞伯蘭給他起名叫以實瑪利。 

[註1]         「亞伯蘭給他起名叫以實瑪利」。亞伯拉罕是聽夏甲的話取名的(創十六11)。亞伯拉罕聽從撒萊的話娶了夏甲,同時亞伯拉罕也聽從夏甲的話。因為撒萊與夏甲是代表兩約,亞伯拉罕必須聽從(見創十六2註解)。

 

Gen 16:16  夏甲給亞伯蘭生以實瑪利的時候,亞伯蘭年八十六 

[註1]         「亞伯蘭年八十六歲」。亞伯拉罕是在八十五歲娶了夏甲(創十六3),所以以實瑪利在次年就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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