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伯與該隱(1/2)- 基督愛教會
創四2-5:「…亞伯是牧羊的;該隱是種地的。有一日,該隱拿地裡的出產為供物獻給耶和華;亞伯也將他羊群中頭生的和羊的脂油獻上。耶和華看中了亞伯和他的供物,只是看不中該隱和他的供物。…」
弗五25-27:「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要用水藉著道把教會洗淨,成為聖潔, 可以獻給自己,作個榮耀的教會,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乃是聖潔沒有瑕疵的。 」
在人犯罪被逐出伊甸園後,聖經就記載了亞伯與該隱這對兄弟之間不幸的故事。該隱因著耶和華看不中他的供物,但看中他的弟弟亞伯的供物,因此就大大的發怒,變了臉色,在田間把他的弟弟亞伯殺了。
創世記對於這對兄弟的記載是非常簡短的,但是在新約聖經中,卻一再的提到這件事(太二十三35,來十一4,來十二24,猶一11)。可見這對兄弟的故事,其背後的屬靈意義是不容我們忽視的。
義人亞伯
亞伯是在人犯罪之後,亞當所生的第一代的兒子。保羅說: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了;因一人的悖逆,多人就被構成了罪人(羅五18,19)。所以,亞伯自然也因著亞當的過犯,在神的定罪之下,成為一個罪人。但是誰犯罪,就要那一個犯罪之人承擔罪責才對,為何所有的人都被定罪成為罪人呢?
關於羅馬書五章18,19節,很多人在傳福音時,就時常引用這兩節來強調世人都是罪人。最常用來解釋的講法是:因為亞當吃了分別善惡樹的果子後,撒但的毒素就進入人的裡面。而這毒素就如同基因一樣,由亞當傳給了人的後代。根據這種教訓,所常用的比喻就是:如果一個人的爸爸姓張,那麼他自然也姓張。但是這種教導並不完全正確。其實當該隱因供物不被耶和華看中而發怒時,耶和華對該隱說,是他自己的緣故,使罪伏在門前(創四7)。耶和華是說撒但(罪)在那裡呢?撒但是在門前,是該隱自己陷在罪的網羅裡,而不是撒但在該隱裡面叫該隱犯罪!
世人之所以在神的眼中成為罪人,當然是由於亞當的犯罪。但是請注意:亞當是因著吃了神所吩咐不可吃的分別善惡樹的果子,而成為罪人;而亞當的後代之所以也成為罪人卻和分別善惡樹的果子無關,而是和亞當被趕出了伊甸園有關,因為從此人就站在與神不合的錯誤立場。當初神把人安置在伊甸園,就是神要人和祂的經營配合,管理全地。因此,當人被趕出伊甸園,在屬靈的意義上就是與神的生命隔絕,與神的經營無份無關,這才是世人被稱為罪人的原因!一般人對於罪人的定義是:當人在外面有了罪案才是罪人;但是神對罪人的定義是:當人無份於神當初造人的旨意、目的、和計劃,那在神的眼中就已經是罪人。
關於這點,我們可以來看加拉太書第二章11~21節。在這段經文中,記載了彼得和外邦人一同吃飯時,正好有從雅各那裡的人來。彼得因為怕奉割禮的人,就退去與外邦人隔開。保羅就責備彼得,並對彼得說了一句很奇怪的話:「我們這生來的猶太人,不是外邦的罪人」(加二15)。保羅言下之意,似乎告訴我們:只要你生為猶太人,就不是罪人;只有外邦人才是罪人。但這當然不是保羅的意思。
首先,不管外邦人或猶太人,因著亞當的過犯就都是罪人(羅三9)。但是保羅卻不直接說他和彼得也是罪人,而是說他和彼得是猶太人,意思是強調猶太人在神的經營裡是特別的族群,是有份於神的經營的;而外邦人卻無份於神的經營,因為外邦人與基督無關,在以色列國民以外,在所應許的諸約上是局外人(弗二12)。基於外邦人無份於神的經營的這個事實,保羅就直接說外邦人是罪人。所以,當人離開了神,無份於神當初造人的旨意、目的、和計劃,那麼人在神的眼中就已經是罪人。這就是亞伯所站的地位:在亞當被趕出伊甸園後,亞伯就如同保羅在以弗所書所形容的外邦人一樣,活在世上沒有指望,沒有神(弗二12),再也與神的經營無份無關。因此,亞伯雖然是因亞當的犯罪而成為一個罪人,但亞伯卻沒有犯與亞當一樣的過犯(羅五14),而是因為亞當被神趕出了伊甸園,就叫亞伯無法有份於神的經營!。
另外,我們要注意羅馬書五章18和19節這兩節的不同。羅馬書五章18節說:因一次的過犯,眾人(所有人)都被定罪了。既然所有人都被定罪了,就代表所有人都是罪人。但是請注意,接著19節保羅是說:因一人的悖逆,多人被構成了罪人(原文)。“構成”這詞說明一種過程的結果。也就是說,所有人在定罪底下成為罪人是一回事;但是在所有被定罪的罪人中,有很多最終被“構成了罪人”;但還是有一些被定罪的罪人,最終並沒有被“構成了罪人”。亞伯就是代表被定罪的罪人中,最終沒有被構成了罪人;但是該隱是代表被定罪的罪人中,最終被構成了罪人。因著亞當的犯罪被趕出伊甸園後,亞伯與該隱就與神隔絕,再也無份於神的經營,就都在神的定罪之下,就都是罪人;但是被定罪的亞伯最終並沒有被構成罪人;而被定罪的該隱最終被構成了罪人。
亞伯不只最終沒有被構成罪人,主耶穌在馬太福音二十三章,還稱亞伯為義人,是神所差遣的先知(太二十三35)。為何主耶穌稱亞伯為義人?希伯來書指出,亞伯被稱為義有一個明證,那就是亞伯因著信所獻的祭物。這祭物是亞伯被稱為義的見證(來十一4)。
亞伯是信什麼呢?毫無疑問的,亞伯所信的必是因信稱義的道!亞伯相信:人即使離開神了,但是神為了祂的經營還是沒有棄絕人,神的名還是要叫以馬內利,神還是願意與人同在。罪人因著神的恩典,還是可以被稱為義,這就是亞伯的信。因此,亞伯是在人犯罪後,站在罪人的立場,第一位因信稱義的罪人。亞伯因著信,就在信心裡向神獻祭。
亞伯所獻的祭是將他羊群中頭生的和羊的脂油獻上,代表亞伯所獻的祭是流血的牲祭。希伯來書說:亞伯所獻的祭比該隱所獻的更美(來十一4)。這不是說亞伯所獻祭物的本身比該隱的更好,而是在神的眼中,亞伯所獻的祭物是合乎神心意的。為何?因為亞伯所獻的祭,預表人犯罪後,如果要恢復與神的關係,就必須要有犧牲!這是神要亞伯這位先知向世人所傳達的信息:罪若不流血就不得赦免(來九22)!這是神公義的律法,是神的行政!更何況,亞伯所獻的祭,是羊群中的頭生,一點不差的就是預表神所預備的祭物,就是祂的長子,有一天要成就神與人之間的和平。希伯來書十二章24節說:「新約的中保耶穌,以及所灑的血;這血所說的比亞伯的血所說的更美。」亞伯的血從地裡向神哀告(創四10),但耶穌所灑的血卻成就了神與人的和平(羅五10)。
贖罪祭與燔祭
我們都知道,在諾亞的時代,洪水之後,神才將動物賜給人做食物(創九3),在這之前,人只吃地裡的出產。所以,亞伯在獻了牲祭之後並沒有吃他所獻的祭物。在屬靈的意義上,亞伯的所獻的祭是預表在舊約律法的時代,人所不能吃的兩種祭:
第一,在每年的贖罪日,大祭司要將祭物的血帶入聖所作贖罪祭,而祭物的身子要被燒在營外,是人不可吃的(來十三10,11)。每年贖罪日所獻的贖罪祭,預表主耶穌是神所準備的祭物,為了完全滿足神公義的要求,所以是人所不能吃的。
第二,在舊約中還有一種的祭是人所不能吃的,那就是燔祭。燔祭的希伯來文意為“階梯”即“上升”之意,如同雅各所夢的天梯,使祭物能上升到神那裡,是獻與耶和華為馨香的火祭,讓神得著滿足。這種燔祭在以色列獻祭的過程中,要將祭物完全燒掉,因此燔祭這字的希臘文意為“完全燒掉”,使祭物一點也不保留給獻祭的人,完全為了神的滿足。
神為何看中亞伯所獻的祭?因為亞伯所獻的祭就是贖罪祭,完全焚燒後成為燔祭,為了滿足神公義的要求。詩人說:燔祭和贖罪祭並非是神所喜所要的(詩四十6),因為祭物的血斷不能除罪(來十4)。感謝主,在神時間的經營裡,神就為我們準備了可以除罪的祭物,就是祂的獨生子,來滿足神公義的要求。
我們可以說亞伯是在人犯罪後,神在地上所立的第一位祭司!祭司的功用就是藉著獻祭,恢復人與神之間的關係。因此,當初人在伊甸園並不需要有祭司,因為神所造的人是沒有罪的。但是在人犯罪後,人就需要向神獻祭,以恢復人與神之間的關係。在律法時代,祭司的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時,每一個人都是祭司的身份。亞伯是祭司,為了恢復與神的關係,自己要向神獻祭。該隱也是祭司,也要為自己向神獻祭,以恢復他自己與神的關係。
我們從整本聖經來看,亞伯所代表的祭司職分要一直持續到千年國。因為千年國還有死亡,代表還有罪。只要有罪,人就需要有祭司。所以,在千年國的得勝者是以祭司的身份和主一同作王一千年(啟二十6)。但是在新天新地新耶路撒冷,當聖經再一次提到我們要永永遠遠與主一同作王時,就不提祭司的身份(啟二十二5)。為何?因為死亡和陰間已被扔在火湖裡(啟二十14),罪的問題已經完全解決。既然沒有罪,祭司就再也沒有存在的必要。
感謝主,藉著亞伯向神所獻上的贖罪祭,完全焚燒成為燔祭,讓我們看見在人犯罪後,因著神的憐憫,人是可以恢復與神的關係的。亞伯向神所獻上的祭物就是預表主耶穌成了神與人之間的中保,成就了神與人的和平。但亞伯所獻的祭物是為了完全滿足神公義的要求的,是人所不可吃的。
主的肉真是可吃的,主的血真是可喝的
今天,每一位新約的信徒都能作見證:在神時間的經營裡,神差遣了祂的獨生子來到地上,按著神的計劃如同祭物一般,以無罪的代替有罪的,為我們釘在十字架上,成為獻給神的贖罪祭和燔祭。按照舊約,這祭物是完全為了神的滿足,不能成為人的食物。但是很稀奇的,主耶穌在地上的教訓卻是:祂是從天上降下來生命的糧,祂所要賜的糧就是祂的肉(約六51)。祂的肉真是可吃的,祂的血真是可喝的(約六55)。祂的血叫人裡面有生命;祂的肉叫人可以因祂活著(約六53,57)。血的赦罪是起點,叫人有生命;但是人要活著還需要吃生命的糧,就是吃主的肉。這就是保羅所說的,我們作仇敵的時候,且藉著神兒子的死,得與神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祂的生得救了(羅五10)。這進一步因祂的生得救,就是吃主這生命的糧。
亞伯所獻的祭物是為了完全滿足神公義的要求,是人所不可吃的;但預表亞伯所獻之祭物的主卻說祂的肉真是可吃的,祂的血真是可喝的。為何?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就要來看,什麼時候人才開始以動物為食物?如前所提的,雖然在諾亞時代洪水之前,人只吃菜蔬水果;但是在洪水之後,神就開始將動物賜給人做食物(創九3)。
關於神將動物賜給人做食物的這個命令,有一種教導說:人要以動物為食物和救贖有關;但這種教訓並不完全正確。因為,很清楚的,人犯罪被趕出伊甸園後只有獻流血的牲祭,但沒有吃動物的肉。所以,人以動物為食物和救贖無關,流血才和救贖有關;因為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 (來九22)。那麼這裡就有一個基督徒會常常問到的問題:為何神要在洪水之後,才將動物也賜給人作食物呢?
答案只有一個:在喻表上,唯有靠水得救的人才有資格享用贖罪的祭物,這就是洪水的浸所表明的。保羅告訴歌林多信徒說,「以色列人都在雲裡、海裡受浸歸了摩西」;所以“受浸”的意義等於“歸給”。以色列人在埃及先是因著羔羊的血得以存活;接著過了紅海,成為歸給摩西的人。同樣的,今天人藉著血、因著信,就可以得著永遠的救恩;但是靠水得救卻是叫我們宣告我們是一個屬神的人。所以彼得說:這水所表明的浸,本不在乎除掉肉體的污穢,只求在神面前有無虧的良心(彼前三21)。在神面前要有無虧的良心,就是對神的救恩所該有的回應:藉著受浸宣告我們是一個屬於神的人。
以色列人如何受浸歸了摩西;我們也是藉著受浸歸了主,宣告我們是屬基督的人。唯有屬基督的人,奉獻給基督的人,才夠格吃贖罪的祭物。因此,在洪水之後,神才將動物也賜給人作食物。代表人向神所獻的贖罪祭,一面是為了神的滿足,同時也可以成為人的食物,讓神與人都同得飽足!
弟兄姐妹,當我們的主被釘在十字架上時,有一個兵拿槍扎主的肋旁,從主肋旁流出來的不只有血也有水,是血和水一起流出來(約十九34)。其屬靈的意義就是“信而受浸”之道。罪人不只要憑著血、因著信得救;罪人更要憑著水所預表的浸,叫我們向撒但宣告:我們是屬神的人,只有主配得著我們。靠血得救,叫我們夠格親近神,這就是亞伯所獻流血的祭;但是靠水得救,宣告我們是屬神的人,叫我們夠格進一步因祂的生得救,吃主這生命的糧。這就是律法時代一般的贖罪祭(不是贖罪日所獻的贖罪祭)所陳明的:祂的肉真是可吃的!唯有一個真正奉獻給主的人,神與人才能同得飽足!
感謝主,亞伯所獻的燔祭,預表基督要成為神所預備的祭物,為了世人的罪流血,以滿足神公義的要求。所以,亞伯所獻的燔祭,就是向我們啟示: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弗五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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